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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磁共振顯影劑自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蘿絲瑪莉.吉卜森、賈納丹.辛哈寫的 比生病更可怕的醫療陷阱:別讓不必要的治療同時傷害你的健康和荷包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可以在晚上去做核磁共振嗎?一定要打顯影劑嗎? - 非常婚禮也說明:... 你做的是MRI(核磁共振)嗎? MRI不用打顯影劑,CT(電腦斷層)才要打顯影劑. 因為護士搞錯,一開始以為我要做CT,還跟我解釋自費和健保顯影劑的差別.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李正華的 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2011),提出核磁共振顯影劑自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說明義務、健康權、癌症篩檢、醫療行為、健康檢查。

而第二篇論文南華大學 旅遊事業管理學系碩士班 潘澤仁、丁志魰所指導 陳文昌的 台灣發展健康保健旅遊競爭力之剖析 (2010),提出因為有 華人旅客、競爭力、亞洲地區、健康保健旅遊、健康檢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核磁共振顯影劑自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影像檢查常用顯影劑十問 - 永越健康管理中心則補充:永越依檢查型態使用的是靜脈注射劑型顯影劑:「電腦斷層檢查(CT)」,使用含碘離子的顯影劑,而「磁振造影檢查(MRI)」則使用含釓離子顯影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核磁共振顯影劑自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比生病更可怕的醫療陷阱:別讓不必要的治療同時傷害你的健康和荷包

為了解決核磁共振顯影劑自費的問題,作者蘿絲瑪莉.吉卜森、賈納丹.辛哈 這樣論述:

  醫師、護理師、醫院主管大聲疾呼  除了仰賴醫護人員的專業建議,你也有責任守護自己的健康   我們從來不曾懷疑醫護人員的專業意見,該吃什麼藥、該做什麼檢查、該開什麼刀,我們照單全收。但你有沒有想過,某些治療方式雖能讓你獲得一點點改善,卻把你暴露在嚴重的損害風險中?   你可能不知道:  得知需要心臟繞道手術的病人,有三分之一其實並不需要──這是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醫生和蘭德公司的研究。  接受全身斷層掃描暴露在輻射中的程度,媲美廣島和長崎某些核爆倖存者承受的劑量──這是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研究學者的發現。  數萬人因為慢性背痛動了背部手術,而手術成功的證據幾乎不存在──這是達特茅斯醫學院研究人

員的發現。   這便是所謂的「過度醫療」。過度醫療不僅可能危害你的健康,更浪費了寶貴的醫療資源,讓真正需要治療卻經濟環境欠佳的病患沒有獲得妥善的照護。   本書有醫師、護理師、醫院主管以及接受過度醫療的患者現身說法,也分享知曉內情、能力充足的人如何避開陷阱,更有實用的自保方法20招,告訴大家如何預防遭到過度醫療的傷害。   醫護人員是守護生命的白衣天使,我們每個人也都有責任為自己的健康把關。 作者簡介 蘿絲瑪莉.吉卜森Rosemary Gibson    蘿絲瑪莉.吉卜森是名作家,也是美國健康照護的思想領袖。她在羅伯特‧伍德‧詹森基金會(Robert Wood Johnson Foundati

on)的十六年中,主導國家策略,讓安寧緩和醫療成為醫療主流,她以促進病人安全的工作知名。吉卜森也曾經擔任經濟和社會研究院的副院長和美國企業研究院的資深研究員。她也是維吉尼亞醫學院和維吉尼亞州議會醫療委員會的顧問。她是《沉默之牆》(Wall of Silence)的主要作者,這是一本描述醫療疏失的書;她的文章曾刊登在《華爾街日報》和英國《皇家醫學會期刊》(Journal of the Royal Society of Medicine)。 賈納丹.辛哈Janardan Prasad Singh   賈納丹.辛哈是世界銀行經濟學家,在健康照護、社會政策和經濟發展方面有廣泛著作。他是印度數個總理國

際諮詢委員會的一員,在美國企業研究院從事經濟政策工作,也在聯合國從事外交政策工作。他是《華爾街日報》撰稿人理事會的一員,也是《沉默之牆》的共同作者。 譯者簡介 劉道捷   台大外文系畢業,曾任國內財經專業報紙國際新聞中心主任,現專事翻譯。曾獲《中國時報》、《聯合報》年度十大好書獎及其他獎項。翻譯作品包括:《全面革新》、《逆勢求勝》、《大逃稅》、《投機:貪婪的智慧》等。 推薦序民眾必須擺脫「醫療做愈多愈好」的迷思 張志華你需要不以財務考量提供照護與諮詢的家庭醫師 楊志良台灣醫改當務之急──向「過度醫療」說不! 劉梅君過度醫療是關乎每個人的問題 蓋斯特 前言 Part 1 正視現實1 荒野之聲

2 醫生說故事3 如何演變至今4 「濫用」的人性面5 X光可能會致癌 Part 2 不確定性、行銷與金錢6 醫學的基本問題——不確定性7 廣告行銷和醫藥治病之爭——一個家庭的故事8 醃製心靈——新聞只是另一種廣告9 你不會想讀的一章 Part 3 學會自保10 別走冤枉路——他們避開了過度醫療11 和醫生一起做決定 Part 4 每個問題都有一個解答12 刪減濫用而不是刪減病人13 不願面對的其他真相14 停止醫療濫用的十個步驟15 聰明自保二十招 註釋 推薦序 民眾必須擺脫「醫療做愈多愈好」的迷思   我是急診專科醫師,經常接收到由其他醫師轉介來的病患。「天啊!這病人每天都要吃二十二種藥

耶!」負責幫病人核對過去用藥史的實習醫師,難以置信地叫了出來。「老師,這些藥全都是必要的嗎?」他一臉疑惑地看著我。   我問病人:「你知道你每天吃的是什麼藥嗎?」病人回答得很乾脆:「醫生開什麼,我就吃什麼。」我仔細審視藥物之後,發現其中有許多藥效重疊的同類藥物,像是控制血糖的藥物就有四種,降血壓用藥也有四種(不包括另外的兩種利尿劑),止痛藥有三種,另外還有病人口中所謂「顧心臟、顧腦、顧骨頭、顧腰子(腎臟)」的藥丸,以及一堆我念不出名字來的「味素藥」。而病人這次被送入急診的原因(低血糖、低血壓和急性腎衰竭),其實就是因為這些藥物使用過量的結果。   本書作者說,有高達三分之一的美國人表示他們曾經

接受不需要的治療、檢查或藥物。反觀台灣,「過度醫療」的情況也非常嚴重,跟美國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台灣的全民健保制度,對於一般民眾就醫的選擇並不設限,人人都看得起病、吃得起藥,愛看大醫院就看大醫院,不必轉診、不必預約。健保醫療的濫用情形,造就了台灣人「看病多、吃藥多、檢查多、開刀多」的扭曲現象!國人平均一年看病十二次,是美國的三倍,而民眾每年浪費的藥費,估計每年約新台幣三百億元。   除了上述藥物濫用的例子,還有哪些醫療項目有可能是潛在的過度醫療呢?其實,有別於美國,在台灣,任何一樣醫療行為都有可能被濫用,因為醫院端和病人端都有一致的期待,那就是「反正健保會埋單」。其中,有不少醫療行為的必要性其

實是值得省思的。舉例來說,難道椎間盤突出就一定得開刀治療嗎?手術灌骨泥就能改善老人家背痛?只要發現心臟冠狀動脈狹窄就一定要放置心臟血管支架?膽固醇稍高就非得吃藥控制不可?胃痛非得使用氫離子阻斷劑不可?檢查有白內障就必須手術摘除?做骨密檢測就能保骨?做攝護腺特異抗原就能篩檢出攝護腺癌?以上所舉例的檢查、檢驗或治療,只要適應症落在可做、可不做的灰色地帶,往往都會被過度使用。   另外一個造成過度醫療的因素是緊張的醫病關係。台灣的醫療糾紛刑事訴訟氾濫,病人或家屬利用非理性手段(如抬棺、撒冥紙、找媒體爆料)來抗爭的也不在少數,使得醫病關係空前緊張,醫療人員紛紛採取防禦性醫療,寧願多做檢查和檢驗,只求不

要被告或被鬧。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被過度使用的電腦斷層掃描和核磁共振造影(MRI)檢查。這類高階檢查一般都非常昂貴,而且病人須承擔顯影劑過敏或副作用的風險。此外,非必要的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也會讓病人接受不必要的輻射線暴露,進而增加致癌風險。   那麼,要如何減低「過度醫療」所帶來的衝擊呢?除了要求醫療人員自律、檢討健保給付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民眾必須擺脫「醫療做愈多愈好」的迷思,過度醫療帶來的不只是醫療資源浪費,因為過多的檢查將產生非必要的治療,也許是多吃藥,也許是多挨刀,這些過度的治療將帶來不可忽略的風險和副作用。民眾必須更聰明地保護自己,了解「多檢查、多治療」不見得就是賺到。 張志華◎台灣醫療

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醫勞盟)理事長、新光醫院急診科主治醫師 推薦序 台灣醫改當務之急——向「過度醫療」說不!   台灣雖有外國人稱羨不已,號稱「俗夠大碗」的健保制度。但你知道嗎?這款「台灣醫療奇蹟」是以每位國人平均每年看十五次門診(世界第一)、每次門診吃四顆藥(歐美平均才一到兩種)、每一百元醫療費中高達三十七元要民眾自費(是先進國家的兩倍)、醫學中心愈蓋愈大間但醫護人員忙得像戰鬥陀螺等為代價。除了讓健保支出年年提高,國人自付醫療費也逐年增加,讓台灣醫療面臨崩壞的嚴峻挑戰。   到底是什麼原因讓醫療費用不斷高漲?過度醫療及無效醫療絕對是重要元凶!根據健保局統計,二○一二年門診超過百次者

竟有三.三萬人;但民眾領了藥卻又不一定服用,導致每年丟棄藥品高達一百三十六公噸,疊起來約有五棟台北一○一的高度。另有近一千五百億元的醫療支出是在病患往生前幾個月用掉的。更令人感嘆的是,很多臨終患者因為沒有簽署放棄急救聲明,送入加護病房後插上呼吸器、葉克膜、洗腎,徒增病患與家屬的痛苦。   除了健保過度醫療問題外,從醫改會每年接獲四百起醫糾申訴分析後更發現不少「過度自費醫療」的玄機。醫院為了增加利潤,誘發不必要的自費需求;甚至醫師手邊常收到醫院經營管理者所提供的「金雞母手術清單」、「醫師開藥或手術業績報表」,淪為「高級計件工」必須靠自費業績而非醫療品質決定專業報酬。病患被「健保給付的手術或藥品比

較爛」、「新藥、新手術、高價醫材一定比較好」、「不買昂貴藥等於不孝」等話術弄得暈頭轉向,甚至最後還不幸落得「人財兩失」,衍生醫療糾紛。   淪為商品市場買賣關係的醫療服務     究其原因,主要是醫療商品化、營利化的歪風使然。在扭曲的保險支付結構影響下,醫院爭相投入「軍備競賽」的行列,以取得醫療給付及市場的競爭優勢。當醫療成了資本家投資之標的,醫事專業自主性及執業倫理必然面臨極大威脅,在金錢利益的誘惑下,上演著浮士德與魔鬼的交易戲碼。政府及醫事專業團體的緘默與不作為,成了共犯結構,醫療公共性與公益本質終將淪喪。   對台灣醫改的啟示    吉卜森等所著《比生病更可怕的醫療陷阱》一書以美國真

實案例,透過淺顯易懂的論證,幫助大家對過度醫療的風險有更深一層的認識。難能可貴的是,作者整理出避開醫療陷阱的二十項妙招,讓民眾在就醫時可以做出理性的判斷。本書更是很好的「醫改探照燈」,作為他山之石,美國醫改及消費者團體、政府、醫界自律團體對此亂象的改革策略,凸顯出台灣政府與醫界對此議題的改革決心不足、步伐太慢、政策迷航。例如:   一、 論量計酬的健保支付制度。作者揭示每一單位的醫療服務支付費用的計價方式(例如開愈多藥或手術,醫界能領愈多錢)會招致濫用及腐敗,讓健保財務失血而死。而不幸地,台灣主要就是採此方式。我們期許政府要有作者所稱「豪壯的勇氣」,拿出魄力推動論病例計酬、論品質計酬、論人計酬

等健保改革。   二、 提高病人部分負擔。作者認為面對過度醫療問題,如果靠加重消費者財務負擔的解決辦法,就如同要求士兵自費買頭盔來控制國防支出一樣,是徒勞無功的失敗解法。相關研究已指證歷歷表示加強對醫療提供者的控管才是最有效的方法。對照日前健保局積極想藉提高各類病人部分負擔來抑制醫療花費的做法,美國的經驗可謂當頭棒喝。   三、 公開各醫院濫用與違規資訊。作者認為最有效的做法,是公開各醫院醫療濫用的查核結果,並透過各類解讀分析,讓在地民眾與消費者團體來共同把關。但台灣健保的醫療品質、違規名單、自費財報,乃至醫院評鑑結果的各種資訊,醫界都還在設法建立各式「遮陽傘」,實在令人擔憂。   四、 鑑定

審查及防健保詐領機制。美國各州醫務委員會對提供不必要醫療手術的醫師進行調查,甚至予以懲處或吊照。聯邦醫療保險與補助管理當局也積極依據《虛假申報法》成立防詐領熱線,並結合司法部調查;舉發者也可獲得財務上的獎勵,值得台灣學習。   醫改會一向致力於推動民眾的醫療權益,除了呼籲政府應正視醫療資源浪費的問題外,也提醒民眾要積極看守自己的健康。期盼民眾可以藉由本書學習聰明的自保方法,避免掉入醫療陷阱中。 劉梅君◎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醫改會)董事長、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 X光可能會致癌馬里蘭州貝塞斯達的內科醫生賴瑞.傑西(Larry Jassie)還記得,他在海外擔任美國國務院醫師十多年後,回到美國時

是一九八○年。他照顧美國在非洲、亞州、南美和東歐等地大使館的員工和他們的家人。傑西是紐約大學和貝爾維醫院訓練出來的醫生。他從國務院退休後,開始在馬里蘭州洛克威爾一家聯合診所做臨床醫師,他深感震驚地發現,在他離開美國的這段期間裡,美國的醫療出現這麼重大的轉變。「某個星期六,我到診所檢查病歷,管理團隊中一位年輕的醫師進來,他坐下來對我說:『我們看過你的文件,你並沒有開很多檢查,你能不能多開一些X光檢查?』」我告訴他,我好好地照顧病人,和病人溝通良好,從沒上過法庭,所以似乎沒有任何責任問題。我還說,如果任何病人中有我沒注意到的事情,我們可以拿病歷出來看,他無法舉出任何病人的名字。「我馬上了解年輕醫生

來找我談話的原因。他繼續說:『和這裡的其他醫生相比,你開的檢查比他們少很多。』他想增加業務,因為這樣做可以賺進更多的錢。我很震驚,醫療怎麼會變成這樣?醫生的診所變成商業中心。他希望我多做X光檢查,如果病人不需要,卻把他們暴露在放射線中,基本上是犯罪行為。如果你開的檢驗不夠,他們就會威脅要開除你。我依然堅守原則,繼續為病人提供良好的照顧,沒有多做其他事情。」二○○五年,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把X光納入已知致癌物的清單中,暴露在X光的放射線中可能導致乳癌、肺癌、甲狀腺癌以及白血病。國家衛生研究院的研究警告需要X光和其他診斷性治療的人,這些做法的危險性遠超過好處。電腦斷層掃描是超強力的X光。從數百支X光

光束中,產生高清晰度的立體影像。從一九八○年起,每年進行的電腦斷層掃描數目一飛沖天,從三百萬次激增到今天的六百萬次以上。根據《新英格蘭醫學期刊》發表的一篇研究表示,接受這項檢查的成人中,三分之一沒有必要暴露在輻射線中,至於小孩,每年有超過一百萬次不必要的掃描。「我們需要增加電腦斷層掃描的檢驗量,好增加收入」一位經驗老到、奉獻於工作的腫瘤科專科護理師,在大型公立教學醫院工作二十五年後,想要有所改變。於是她開始在一位腫瘤科醫師的私人診所工作,下面是她的發現。「我在這家診所上班時,醫生向病人收費的方式改變了好幾次。做化療而且有在吃可邁丁這種藥物的病人,一星期必須到診所一次或兩次做抽血檢查。可邁丁有助

於預防血液中形成血栓,血栓會導致心臟病發和中風。病人服用可邁丁期間,血液需要監控,因為如果任何原因導致了出血,血液凝固花的時間會比一般情形長。血液檢查結果可以告訴我們,藥物劑量是不是需要調整。」「在診所上班的前六個星期,我打電話給病人,把實驗結果和可邁丁劑量是否調整告訴他們。我還會提醒他們下次還要再來抽血檢查,只要付抽血檢查費用。」

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核磁共振顯影劑自費的問題,作者李正華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來由於經濟發達、社會安定、教育普及、公共衛生基礎建設完整、醫療法制日趨健全、醫療品質穩定、國民平均餘命增長、兩岸關係趨緩等因素,使民眾對於健康檢查之概念普及、需求增加且內容趨精緻化,於是各類健康檢查應運而生。其目的不同、內容各異、法令依據有別、參與的機構龐雜、付費的方式或有公費、他費或自費、價格貴賤不一、結果判讀及說明各憑本事,加上政府大力推動「觀光醫療」,商機大增,隨之而來的醫療糾紛亦浮上檯面,其或為延誤診斷或過度診斷而造成受檢人之傷害或死亡,或健康檢查結果成為就學或就業之門檻,不一而足。由於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正常」的受檢者,與因病就醫的「病患」有本質上的不同,前者之目的為證明自己

是否健康,若有異常,需有及時的後續處置;後者則希望治癒現有的疾病,恢復健康,避免傷殘或死亡。換言之,健康檢查的目的為篩檢疾病,針對外表健康、無明顯主觀症狀的個人或群體,利用特殊工具或方法施予檢查或檢驗,以便早期發現可能發生某種疾病之高危險群個案,並針對該個案再做進一步檢查,以求得正確的診斷與必要的後續追蹤與治療。準此,首先必須辨明健康檢查行為與常規醫療行為之間,是否須加以區分,其法律性質是否有所差異,若造成當事人傷害或死亡,或侵犯其健康相關權益時,其法律效果是否相同。本文認為常規醫療行為的核心內容包括健康或疾病的篩檢、診斷、治療、及療效的監控及預後,健康檢查的性質屬於疾病的篩檢,應為常規醫療行

為的一環,但範圍與內容較窄,且因檢查目的之不同,該醫療行為的效果亦在公法或私法上呈現不同的面貌。換言之,如其目的係為入學、就業或保險,往往涉及受教育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之差別待遇問題,並以「歧視」的面貌呈現,國家是否負有保護義務,值得探討;如有醫療疏失,最常見者為延誤診斷、過度診斷及團隊醫療責任分配問題,其所造成之傷害,涉及因延誤診斷而衍生之「存活機會的喪失」或「治癒機會的喪失」,或因過度診斷而造成健康器官之切除傷害,此際當事人之注意義務之評價,本文認為各職類醫事人員共同參與之團隊醫療行為,應依據各職類醫事人員之專業功能公平分配其注意義務與過失責任。健康檢查的內容可為陽春基本的體格檢查項

目,例如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血壓、脈搏等,亦可為價昂費時的利用精密儀器的所謂高階健康檢查,如正子攝影檢查、核磁共振攝影檢查、肺部及心臟電腦斷層攝影檢查、無痛內視鏡檢查等,上揭檢查皆會面對健康檢查所利用的工具或方法的敏感性與特異性之差異或其價值評等問題。若負責解釋健康檢查結果者對該檢查或檢驗之限制未能充份了解,因而未能充分告知對受檢者有利或有害的相關資訊,或其所告知的資訊並非由嚴謹的實證醫學所獲得者時,則受檢者如得到「偽陰性」結果時,可能產生虛妄的身體健康之假象;如得到「偽陽性」結果時,則會由此而生焦慮,並可能因接受具侵入性的進一步檢查或治療而傷害身體。換言之,健康檢查並非萬能,有其科技上

或非科技上之有限性,如在健康檢查行為過程中產生醫療糾紛,因而侵害當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隱私權等,或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而影響受檢者就學、就業、或保險之權益時,由於「正常的受檢者」接受健康檢查的目的為證明自己是否健康,卻因此「有限性」或不合格之適用規定而使權益受到侵害,此相較於因病就醫的「病患」,彼此間之合理的期望產生落差,則其法律問題是否相同,頗值深究。本文認為健康檢查提供者有義務在檢查前對其所提供之檢查項目之有限性及檢查理由對受檢人誠實告知,且此告知義務應擴大適用於實施法定健康檢查之主管機關。本文根據健康檢查的法律依據、目的、檢查內容、費用來源及實施的對象之不同,而將健康檢查分為法定健康檢

查與自願性健康檢查;法定健康檢查多為強制性健康檢查,但亦有自願性質者,如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自願性健康檢查則多為自己付費性質,如高階癌症篩檢、心臟及腦血管的高階檢查等,甚至包括「陸客來台醫美健檢」、總統套餐高階健康檢查等。健康檢查亦可依據其費用的來源而區分為公費、他費及自費。法定健康檢查尚可依其法律效果而分為行政處分性與行政指導性健康檢查;前者係依法律規定的健康檢查且具有強制性者,經由強制措施以實現之行政處分,如:兵役體檢、勞工就業及就業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公務員考試健康檢查、入監服刑健康檢查等;後者亦為依據法律規定的健康檢查但不具強制性,而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之事實行為,包括入學

及在學期間定期健康檢查及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等,如:國民健康局主辦之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等「四癌篩檢」及「成人預防健康檢查」,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預防保健」,或各地地方政府舉辦之「老人健康檢查」等。上揭依法律效果之輕重,可區分為行政處分性與行政指導性法定健康檢查;但若依法定健康檢查之目的來看,尚可區分為刑事程序目的與行政程序目的二者。刑事程序目的之法定健康檢查係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且為不需受檢者同意之強制處分,其需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為當然之道理,在程序上,部份尚有法官保留之規定。因此,行政管制並非無限上綱而是帶有限制目的的行政手段,所以政府於設計法規與行政管制手段時,應該考慮避免過度規

範,因而干預人民之基本權利。「法定健康檢查」的權利義務性質如何,在學說與實務上甚少討論。如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其目的在判定外籍勞工之健康狀況是否能夠受聘或須接受治療,甚至須遣送出境,以維護本國國民之健康,其「義務」性質甚為明確,但其健康檢查之項目卻與本國勞工健康檢查項目之間差異甚大,是否有國籍、種族歧視或侵犯人權之嫌,不能無疑;我國勞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具體規定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者罰鍰,亦呈現「義務」的性質,但此義務是否必要、合理、適當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亦值討論;而國民健康局所提供之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篩檢及「成人預防健康檢查」等,其目的為經由政府出

資,對人民施與週期性的健康檢查,以了解人民的健康狀況,其性質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健康權」的滿足,則人民得主張行為自主決定權應為理所當然,換言之,其具備有「權利」的性質。準此,法定健康檢查的性質為兼具權利及義務;若為義務,其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內容是否明確合理?若是權利,受檢者能否有主張「醫療自主權」而拒絕受檢?國家可否以公共衛生之目的,強制人民接受檢查?若違反相關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是否合理?本文我國勞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具體規定有接受檢查之義務,違者罰鍰之規定,勞工受檢者應能主張「醫療自主權」而拒絕受檢,並阻卻違法;並認為應檢討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5條之罰鍰規

定。「法定健康檢查」若係針對傳統的就學、就業或保險所實施之健康檢查,其檢查內容,依契約或法律規定,雖然較為固定,但要求該特定健康檢查項目之機構仍具自主性,例如設有「色盲」、「身高」等入學或就業之門檻等,且受檢者並無接受或不接受之自主性。換言之,這些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正常」的受檢者,但因「強制」而接受健康檢查,由於「當事人無法改變的人之特徵」的緣故,而因此受拒於校門或特定行業之外,是否合理適當,雖有司法院釋字626號解釋在案,非不得再深入討論。本文認為實務上因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而被拒絕入學,不僅影響人民之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更間接的限制人民之工作權,造成人民就學與就業之歧視。針對工作自由權之入業

主觀條件之管制,其「分類標準」,應檢討其時代之背景、理念、工作需求等相關之實證數據而加以修正。用人機關更應細分整體職位之分類,並引入多元評量指標,以免因「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特質」而遭受之不平等的岐視待遇。至於「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其法規制訂與政策實施,常存在偏重經濟效益而忽略醫療人權之情形,這樣的國家健康檢查政策,是否合乎平等原則,也缺乏適當論述;再加上「自願性健康檢查」對經濟能力的區分,造成健康不平等的結果,而有違反醫療平等權之疑慮。本文認為「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的主管機關,應加重其對該當健康檢查之目的、項目、內容、範圍等的說明義務,以維持民眾接受檢查之順服性。縱使如國民健康局提供之四癌篩檢

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其目的尚包括全民健康普查之性質,亦難脫免此義務。上揭政府主辦之健康檢查與自願性健康檢查之間尚有一重要的交集-「癌症篩檢」,前者如國民健康局擴大4項癌症篩檢,後者則有玲瑯滿目的所謂「高階癌症篩檢」、「一滴血檢驗數十種癌症」等。究其原因,乃為癌症在我國自1982年起一直高居十大死亡原因之首,民眾聞癌色變,癌症篩檢自然成為健康檢查的重鎮。癌症篩檢所得的醫療資訊係用於「早期診斷」與「早期治療」,但癌症與一般健康檢查所篩檢出的疾病之最大不同為:癌症死亡率極高,即使能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罹病病患,但其能否降低特定癌症的死亡率,則並非無疑。換言之,癌症篩檢的結果將影響受檢者的身體、健康、甚

至生命的權利,政府以行政管制將免費之「癌症篩檢」限制在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而對國人常罹患之肺癌、胃癌、前列腺癌等棄置不顧,其正當性如何?罕見討論。本文認為我國政府以行政管制將免費之「癌症篩檢」限制在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乃因上揭之「癌症篩檢」若能「早期診斷」與「早期治療」,有實證醫學上之證據確實能降低系爭癌症之死亡率,並鑒於政府給付行政經費之有限性,此限制尚稱合理。本文認為健康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應為傳統民、刑法上之健康權或健康法益之上位概念,健康權之屬性應包括「主觀公權利作用」之受益權及「客觀法效力作用」之「國家保護義務」。前者如我國之全民健康保險、優生保健、愛滋病

防治、器官移植等制度與法規之創設及確立;後者如煙害防治法等排除國家以外之第三人對個人健康之侵害。換言之,國家對國民健康照護應有的尊重、保護、履行的義務,應屬給付行政之一環,若國家違反其社會福利國之國策時,人們能否據此向國家主張請求權,其內容與範圍如何,值得探究。本文認為以基本權利為基礎,則其對行政、立法、及司法之影響,應可據以論述健康權對國家衛生行政之拘束力、法定健康檢查行政管制之正當性等問題。衛生行政具有專業性強、事先預防及強制執行的特質,向社會提供了廣泛的保護措施,經由對社會的經常性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僅可及時發現侵害人民健康的隱患,並對違法行為加以糾正,預防發生損害健康的情況,其最

終目的即在維護人民健康之基本權利。本文認為其強制措施需注意社會公益和個人基本自由相衝突時之衡平,適度尊重人民之醫療拒絕權。除此外,健康檢查所得的醫療資訊之蒐集、處理、使用應局限於受檢者個人,由於目前健康檢查實務上,雖未包括「基因資訊」在內,但若遭濫用,現行法律規範是否足以因應,並非無疑。本文認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積極面對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相關規定及早擬訂相關配套措施。準此,本文係以法定健康檢查與其法律問題為研究主題,第一章中整理出相關文獻已有之研究,及本研究範圍與目的、研究方法等;第二章則先釐清醫療行為與健康檢查之間的關係,再介紹健康檢查的概念、有限性、種類、內容、實施方式等,本章

且另闢一節深入探討癌症篩檢之概念、內容、及相關之實證醫學現況,有助於釐清健康檢查與癌症篩檢的法律性質,並申論與癌症篩檢有關的法律問題,本章最後亦對我國政府主辦及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地位相關政策加以檢討;第三章為論述法定健康檢查的法律問題,首先論述健康與健康權,對此憲法未列舉之權利與其保障進行深入之論述,並以之為基礎來討論健康權對國家衛生行政之拘束力、法定健康檢查行政管制之正當性、健康檢查國家照顧義務之實現等問題,本章最後對法定健康檢查結果運用之法律問題等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述;第四章則針對我國有關司法實務上關於「法定健康檢查」行為所引發之受檢者自主權、體檢不合格被拒絕入學、就業、違反醫療法規、及因法

定健康檢查而致人身損害等實務判決評析;第五章為結論。

台灣發展健康保健旅遊競爭力之剖析

為了解決核磁共振顯影劑自費的問題,作者陳文昌 這樣論述:

  歐美人士因該國的醫療費用昂貴及長時間等待,促使其選擇費用低廉且高品質的海外醫療服務。健康檢查為預防性的檢查,其之所以重要為可使受檢者尚未產生病徵前發現疾病危險因子,降低疾病的發生率。彙整國內外健康檢查相關研究後得知,鮮少研究以亞洲地區國家為例,並針對各國醫療旅遊類別中之健康檢查項目進行深入了解。故本研究以亞洲地區之中國大陸、泰國、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為研究對象,針對各國健康檢查自費項目中的電腦斷層掃描儀及核磁共振掃描儀之價格,進而分析台灣發展健康保健旅遊的可行性?並以訪談方式深入了解來台參加保健旅遊華人旅客之消費經驗。研究發現自費的價格在國內醫療院所差異不大,但卻是亞洲鄰近國家的最低價

,再經由Porter的鑽石模型分析,台灣此產業確實具有國家競爭力,而參與的消費者也一致讚賞台灣的健康保健旅遊,所偏好的健康檢查時間為一日,在台停留天數為六天以上,並會推薦給親朋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