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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根法律事務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清秀寫的 稅法總論(12版) 和陳清秀的 稅法各論(上)(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植根法律事務所 - YPGO 台灣也說明:本所取名「植根」法律事務所,意指法學往下紮根,以宏揚法治為目標。於民國69年在台北市仁愛路二段創立,有關業務範圍涵蓋民刑事案件、商事法案件、證券交易案件、海商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吳雪苹的 關稅法上稅則分類之研究 (2019),提出植根法律事務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捐法定原則、稅捐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關稅體制、WCO、WTO、海關進口稅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陳采函的 租稅法上解釋函令之變更及適用 (2019),提出因為有 解釋函令、信賴保護原則、股東會紀念品銷項扣抵、他益信託的重點而找出了 植根法律事務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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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植根法律事務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總論(12版)

為了解決植根法律事務所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是將稅法總論的各項重要問題,作一綜合性分析探討,內容包括稅法基礎理論、基本原理、稅捐債務法律關係、稅捐稽徵程序關係、稅捐罰則以及稅捐行政救濟等稅法一般共通性問題,其內容豐富。   .主要參酌引進德國、日本學說理論,並就我國實務見解加以分析探討。   .可供大學研習稅法課程之使用,也可作為實務上處理稅務案件之參考。   .如能熟讀本書,應可具備稅法基礎知識,而具有處理稅法問題之基本能力。

關稅法上稅則分類之研究

為了解決植根法律事務所的問題,作者吳雪苹 這樣論述: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說到,國家賦予人民的兩大痛苦,一是限制人民之行動自由,二是賦稅,誠哉斯言,「稅」的英文為「TAX」,源自於拉丁文「TAXO」,有痛及必須忍受之意思,顯見稅制對人民權利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建立良好完善之賦稅機制,是國家應當保障人民權利的本分。我國稅目共有19種,關稅與其他稅目一樣,應遵行租稅正義,以租稅法定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課徵賦稅,然而各種稅制設計有其徵收目的及理論基礎,關稅與其他稅目相較下,其性質較為特殊,因關稅是國家主權之表現,國家賦予海關權責向其他國家銷入我國的進口貨物徵收關稅,因此關稅與國際貿易如同脣齒相依一般親密。又關稅也常被作為國家經濟政策之指標,國家可設定關稅條

件來達到保護國內產業或報復他國之手段,因此關稅也常作為國家外交談判上的籌碼。但無論如何,各國無不希望能國富民強,透過國際貿易賺取大筆外匯,增加國庫收入,故世界各國對關稅議題皆相當重視,以增進世界貿易自由化。關稅與進口稅則息息相關,稅則決定稅率及輸入規定,故稅則分類是否正確、是否遵行租稅正義原則,必定影響納稅者之權利。進口貨物之稅則分類有其獨特的原理原則,並非旁人能容易理解,故稅則分類之爭議也成為行政救濟案件之主要原因之一。海關為國家在沿海、邊境或內陸關口所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管的行政機關。國家賦予其權限、課徵關稅並執行查禁走私等任務。本文從關稅原理探討海關課稅調查證據程序及若干稅則核列的檢討,從

關稅影響進口人權益的觀點,探討關稅課徵體制,以進口稅則制度為主軸,藉由案例分析,對關稅課徵容易產生的問題提出相關檢討及建議。

稅法各論(上)(四版)

為了解決植根法律事務所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租稅法上解釋函令之變更及適用

為了解決植根法律事務所的問題,作者陳采函 這樣論述:

租稅法上解釋函令在稅法制度上扮演著重要之角色,因其在稅捐稽徵實務上被大量運用,故解釋函令之變更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影響重大。從而,就租稅法上解釋函令之變更類型有研究之必要。本文首先就租稅法上解釋函令之定位及性質,以其在運用過程中所涉及之基本原理原則為輪廓性介紹。其次,將解釋函令之適用及變更類型大致上分為幾種適用類型,本文僅針對新解釋函令對人為較為不利之情況下做深入案件分析,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一開始僅有行政先例,而後制訂較為不利之解釋函令;第二種則是有前後解釋函令之情況。然在此案件中,又可區分為後解釋函確實變更前解釋函,及後解釋函未變更前解釋函之兩種類型。本文以租稅法上解釋函令之變更及適

用為題,就本文各章內容分列如下:第一章緒論,系針對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做論述,並大致提出論文方向。第二章租稅法上解釋函令之概念及相關規範,係針對租稅法上之解釋函令之性質、分類、效力為論述,大致整理各家學說意見,及就目前有關解釋函令在租稅法上之規定為整理及闡述。第三章前有行政先例,後有較不利之新解釋函令。主要係以類似之相關案例作為背景及事實討論,而本文以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82號判決就股東會紀念品銷項扣抵之案件事實,作為此類解釋函令適用之型態予以分析。第四章前有舊解釋函令,後有較不利之新解釋函令。首先區分為「後解釋函令變更前解釋函令」及「後解釋函令補充前解釋函令之類型」,再

就以最高行政法院之相關判決事實予以分析及檢討。第五章結論,就實務上適用之情況提出看法及建議。關鍵詞:解釋函令、信賴保護原則、股東會紀念品銷項扣抵、他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