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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意思民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總則(四版) 和劉振鯤的 法學概論(2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第六章法律行為的有效性 - 民法總則- 國立臺灣大學也說明:代理權-§76:「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 受意思表示。」 ... 第二受讓人丙是受讓不存在的債權,原屬標的不能,類推適用§246 ... 民法第76 條.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標的意思民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金門大學 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碩士班 高瑞新所指導 蔡汶娣的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範圍之變更: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務人員保障法、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特別權利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標的意思民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債編(§153-§756-9)則補充: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第三百八十五條 ... 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標的意思民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標的意思民法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標的意思民法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標的意思民法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範圍之變更: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為核心

為了解決標的意思民法的問題,作者蔡汶娣 這樣論述:

我國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隨著政治上由威權而轉型民主,亦從內部統治關係逐步向外部法律關係調整,且仍在持續進行中。此種調整表現在承認公務人員權利之存在,且受保護之權利逐漸擴大。本文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令為核心,在回顧我國公務人員相關理論及憲法保障基礎後,整理現制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疏漏,並以德國公務員制度為借鏡,就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制度中,復審及申訴標的提出修改建議。研究發現,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已釐清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制度,公務人員於申訴、再申訴後仍得提起行政訴訟,乍看之下雖然公務人員雙軌救濟制度將合而為一,惟大法官並未否定現行雙軌救濟制度。準此,既然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因違反憲法對

人權之保障而日愈受到學界與法界質疑,本文建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可參酌德國公務員法之優點,允許公務員可依事件性質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而未拘泥於是否為行政處份。與此同時,政府應持續強化權利保障機關之獨立地位與功能,以求斡旋或協商結果公正性與權威性,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