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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 社區與社會學習領域碩士在職專班 闕雅文所指導 蔡孟芸的 公共自行車的願付價格分析 —以新竹市YouBike為例 (2019),提出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自行車、條件評估法、支付卡法、使用者偏好。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昭志所指導 貢儷心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制度之研究 ──以新舊法比較為核心 (2018),提出因為有 人身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代位求償、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損害填補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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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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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政威 Cliff Chuang (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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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自行車的願付價格分析 —以新竹市YouBike為例

為了解決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查詢的問題,作者蔡孟芸 這樣論述:

近年來各國對環保議題越來越重視,公共自行車的設立也蔚為風潮,新竹市政府於2016年起推廣YouBike,作為短程接駁運具,期望能有效改變民眾過去以私人運具為主的習慣,既能降低車輛行進間所產生的細懸浮微粒(PM2.5),又能舒緩交通壅塞情況。鑒於自行車的租賃費率會影響消費者的使用意願,本研究透過條件評估法分析,以支付卡法詢價,探討民眾對於新竹市公共自行車的願付價格。以問卷建立多個假設市場,假如推出前三十分鐘的優惠方案、硬體設施改善與轉乘優惠的施行、保險金自付、機車停車格收費,讓受訪者推估其心目中願意支付的最高金額。經由條件評估法應用之分析結果,受訪者對於單次使用以不超過24小時的最高願付金額為

32.6元。另外,從旅次調查中發現,平均每次使用時間為23.32分鐘,顯示YouBike屬於短程交通工具。設施改善方面,「市區全面設置自行車車道」的願付金額最高,單次願付金額為30.28元。轉乘措施中,「停汽車轉乘優惠」的參與度最高占74.5%,單次願付金額為9.97元。保險金自付方面,第三人責任險(上限200萬),單次願付金額為2.9元;個人傷害險(上限100萬),單次願付金額為3.22元;個人傷害險(上限500萬) ,單次願付金額為3.55元。機車停車格收費時,願意改使用YouBike的受訪者占72.7%,單次願付金額為7.57元。據實證結果顯示,推行轉乘優惠方案與機車停車格收費時,使用者

對於增加站點的需求越大。使用YouBike的頻率越高、租借時間越長、個人月支出越多的民眾,其對轉乘優惠方案與硬體設施改善的願付金額愈高。個人月支出同時也是保險金自付的顯著變數。優惠方案的推行,確實有助於提高使用率,依本研究顯示,以目前新竹市公共自行車的現況,仍需搭配硬體設施的建置,如:增設站點、自行車車道,以滿足使用者的租借可及性,並提供友善的自行車環境,進而提升城市自行車風氣。

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制度之研究 ──以新舊法比較為核心

為了解決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查詢的問題,作者貢儷心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制度之研究」論文,其主要目的在探討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要件及其運作模式與效力範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區分實益,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權運作上之問題。為達成研究目的,本論文以法解釋學確定現行法規範之內容,並採取文獻分析方式檢討現行制度運作上問題、分析實務判決,並運用比較研究方法參酌各國立法例做為參考。於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要件及其運作模式與效力範圍方面,本文認為保險人欲行使代位求償須符合下列要件:應負最終責任之第三人確實存在、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履行賠償義務,且運作模式應採取法定債權移轉,故保險人須以自己名義代位求償,而代位求償之效力範

圍不得逾越保險金額。關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區分實益,本文認為代位求償乃損害填補原則之下位概念,故單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形式區分得否適用代位求償,不具有實益。就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權運作上之問題而言,因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之對象過度限縮,致無法向應負責之第三人求償,縱於2017年修法放寬求償對象,然因文意不清,致人誤會保險對象為請求代位求償之主體,又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之理論基礎實已由保險競合轉變為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故於非因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所定情況而受領醫療給付時,仍應類推適用保險法第53條規定。基於上述結論,本文建議:一、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要件及其運作模式與效力範圍應維持實務通說見

解。二、保險契約之類型應以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為區分。三、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代位求償應準用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規定。關鍵字:人身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代位求償、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損害填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