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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財富與稅務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姚名鴻所指導 顏志祥的 檢舉逃漏稅制度之賽局理論分析 (2016),提出檢舉未開發票獎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賽局理論、檢舉制度、逃漏稅、檢舉獎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國全所指導 吳昆泰的 股東會委託書價購可行性之法律經濟分析 (2016),提出因為有 股東會、委託書、價購、法律經濟學的重點而找出了 檢舉未開發票獎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稅局要查-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SNRJW則補充:如何檢舉沒開統一發票店家 · 消費者檢舉商家漏開發票,消費稽查的比例很低,後來卻又看到店員趁沒客人時開出一長串發票不知道要做什麼,資料愈具體愈好,尹衍樑的愛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檢舉未開發票獎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檢舉逃漏稅制度之賽局理論分析

為了解決檢舉未開發票獎金的問題,作者顏志祥 這樣論述:

  按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因為人是理性自利的,在限制條件下會追求以負擔最少稅捐,包含採取合法的節稅或違法的逃漏稅等方式履行納稅義務。逃漏稅事證被納稅義務人刻意隱藏,稽徵機關必須花費極高的稽徵成本才可取得。為解決此問題,政府設置檢舉逃漏稅制度,透過檢舉人提供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事證,達到以最低的稽徵成本查獲逃漏稅。但施行至今,稽徵機關反而投入更多稽徵成本處理無效檢舉案件。因此,該制度是否達成原設置初衷,面對徵納環境之變遷是否合乎時宜,確實有檢討之必要。  本研究以賽局理論進行不同面向之分析,結果發現稽徵機關若能提高檢舉人採取無效檢舉的機會成本,例如提高檢舉獎金,將可有效降低

無效檢舉案件,根據分析結果提出以下建議:(1)受理檢舉之類型排除稽徵機關可自行選查之案件;(2)無效檢舉案件,不再函請補證及回復結果;(3)採取浮動獎金制度;(4)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之逃漏稅事證,列入不核發獎金之範圍。

股東會委託書價購可行性之法律經濟分析

為了解決檢舉未開發票獎金的問題,作者吳昆泰 這樣論述:

我國初期因認為不應限制人民財產權,並無禁止價購委託書規範,直到價購委託書成為有心人士不當取得經營權的工具,在爆發高雄企銀事件成為社會事件,造成存款流失,影響營運安全,引起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後,主管機關才趁勢毅然決然的硬性規定禁止價購股東會委託書。制訂規則的理由為表決權屬共益權性質、支出與鼓勵不對等,先進國家多採禁止價購委託書等,另外,主管機關亦認為外部股東易在入主公司後惡意進行掏空行為,但如此的判斷似乎過於片面及武斷。本研究以文獻探討及經濟分析方法進一步探討以下幾個問題:一、股東會紀念品的發放由公司派決定品項、規格及價格,是否為另類的委託書價購?禁止股東委託書價購,卻同意公司派的股東利用公司

資金「合法價購」,是否造成不公平競爭現象?二、主管機關對於禁止股東會委託書價購的相關措施是否已經達到妥善管理的境界? 三、針對股東會委託書價購是否有更好管理措施?而推導出的結論為股東會委託書並非洪水猛獸,但"掌握委託書等於掌握股東會主導權",因此本研究認為股東會委託書的管理如同大禹治水,有效且規畫的疏導遠勝於短視的築堤防堵,一味的防堵,只是讓這個必須存在的供需市場轉移至檯面下運作。雖先進國家目前未有全面開放委託書之先例,但每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結構不同,也造就了不同的投資民族性,我國的證券主管機關若能找出妥善管理的方式修改法令,或許也是讓我國成為其他國家學習典範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