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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申請書 -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也說明:一、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爰依稅捐稽徵法第33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申請查調下列 ...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2.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何佳芳所指導 蔡孟庭的 外國家事裁判承認與執行 (2021),提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請法院 函 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家事裁判、承認與執行、1970年離婚公約、1980年兒童拐帶公約、1996年兒童保護公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吳俊毅所指導 陳仙宜的 刑事扣押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扣押、沒收、追徵、刑事假扣押、刑事保全證據、強制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請法院 函 查的解答。

最後網站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訴訟案件強制執行作業則補充:三)配合法院強制執行. 1.訴請返還不當得利:. (1)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 查占用人有不動產(含占建房屋)可供強制執行者,經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受理強制執行聲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請法院 函 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刑法探索(七版)

為了解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請法院 函 查的問題,作者張麗卿 這樣論述:

  本書與時俱進,探索社會發展中,刑法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舉凡犯罪論、刑罰論與各個犯罪類型的議題。本書的內容有些較為平實,有些則相對繁複,但都值得探討。較為平實的討論,有助於學子思考國家考試作答;較為繁複的研析,則有助於研究者的研讀。本次改版,針對近年的熱門話題,如監護、假釋、累犯及沒收新制等所作的修正與補充,使內容更能與時代接軌,方便讀者閱覽。本書的若干文章已對實務判決或立法方向發生影響,諸如衛爾康大火的廢弛職務致釀災害,酒醉駕車罪、以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等,均屬值得一再詳讀的作品。

外國家事裁判承認與執行

為了解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請法院 函 查的問題,作者蔡孟庭 這樣論述:

於跨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一方獲勝訴判決對其而言未必代表案件完全終結。當事人仍需向外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始得實現其以判決國法院裁判為基礎之權利,因此外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遂成國際往來及內國主權上之重要問題。外國法院裁判之承認與執行相互區別卻又互相連結,訴訟當事人之一方獲得外國法院所做出之民商事或家事勝訴裁判後,仍須於獲得內國之承認及執行許可,才能確實保護其合法權益。此外,於承認外國所為之家事事件裁判時,因家事事件具弱勢者利益保護、情感糾葛等特性,且往往牽涉一國之文化、風俗、家庭觀念、民族意識等諸多事更具特殊性。 本文期能透過理解海牙體系公約中《1970年離婚及分居之承認公約》、《1

980年關於國際兒童拐帶民事問題公約》及《1996年關於兒童保護之親權責任的管轄權、準據法、承認、執行與合作公約》三項公約與裁判承認、執行相關之條文規範及解釋,探討我國與家事訴訟、非訟事件裁判承認與執行相關之學說及實務案例,研究並分析我國對於外國法院所做之家事裁判為承認與執行之理論、效力,及民事訴訟法第402條、非訟事件法第49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8條等規定之各項承認與執行要件內容。最後,本文將參照海牙體系公約之規範,觀察有無我國法規得借鏡之餘,並嘗試檢視、省思我國現行相關法律之規範,以因應國際立法潮流。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為了解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請法院 函 查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刑事扣押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請法院 函 查的問題,作者陳仙宜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究之目的係就目前我國刑事扣押制度於實務上運作所產生之問題提出解決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上之扣押制度,原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然為因應大統混油案、頂新摻偽假油案,而增訂了保全追徵執行之扣押,規範保全追徵執行之目的、要件、執行標的、執行方式,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告於判決確定前處分或移轉財產所有權,造成國家機關於判決確定後,無從沒收其犯罪不法所得,被害人亦無從就被告犯罪所得中請求損害賠償。為期能提出最佳的解決方式,本文亦介紹國外現行的規定,藉由分析比較外國與我國的制度,就我國制度不足之處,找出替代方案。扣押既屬強制處分之一種,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自應受到憲法的規範,並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的要求,是以,為保全追徵執行之扣押標的,亦應符合上開要求,而畢竟此為新的制度,於實務運作上,仍顯有不足,為達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及保障扣押標的之相對人之債權人權益,相對人的債權人如為抵押權人,應有較國家追徵所得優先受償之權利,在此情形下,如何兼顧兩者之利益,本文亦有探討。最後就我國刑事扣押制度提出檢討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