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蘇滿麗寫的 校園法律與生活 和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解讀(含司法解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法律所出版 。

臺北市立大學 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 何希慧所指導 陳顯榮的 國民教育階段校長法律責任之探討:新管理主義觀點 (2020),提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責任、校長、國民教育階段、新管理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俊仁所指導 吳翊誠的 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責任與報酬 (2019),提出因為有 實質董事、影子董事、董事責任限制、經營判斷法則、董事責任補償、董事責任保險、董事報酬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校園法律與生活

為了解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作者蘇滿麗 這樣論述:

  被學校記過、退學,可以告學校嗎?大學生在求學過程中,生活上最常遇到那些法律問題?騎機車撞到人跑掉了,會很嚴重嗎?教科書太貴,借一本去影印店印,比較便宜?追求愛情不成,變成性騷擾?在網路上推文表達意見,竟然被告進法院!本書蒐羅有關大學生發生的新聞實例,以深入淺出的方式,撰寫有關該新聞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責任,透過單元性案例的理解,增加讀者基礎的法律概念,以達法治國公民素養。 作者簡介 蘇滿麗   【現職】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講師   【經歷】   曾赴瑞典隆德大學法律社會學系擔任訪問學人(Sociology of Law, Lund University, Sweden, 2008.0

7-2009.02),進行性別主流化及校園議題觀察研究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講授科目】   刑事法、證據法學、性別與法律

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まとめのまと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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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私の不倫バレで離婚しました。

俗に言う「追い出された」

元旦那に愛情もなかった
のと一刻も早く別れたいので、

当時高校生の息子を月
7万の養育費と慰謝料
100万を約束して旦那に
置いて家を出ました。

(息子も離婚推奨。

不倫の言い訳は色々ありますが、

割愛)で、最近になって
やっと郵便物の転送届を
出したところ私が結婚前に
作っていて存在を忘れて
いたクレジットカード

(結婚当時の苗字で変更
していない)

2枚を旦那が使っている事が発覚。

どちらも限度額いっぱい。

明細を見て月3回くらい
キャバクラへ同伴で行って
35万くらい使っている
事が分かった。

男性

(しかも元旦那は既婚ではない)

がキャバクラへ行くのは
別に良いが、

カードを使う時にサインは
私の名前でしていると思うと、

そんな人間がいるのかと
思うと気持ち悪い。

因みに私の名前は、薫や
真樹や仁美のように
男性でも通る名前。

(実際、過去3回保険証が
男になっていたり、

名簿が男性に記載されて
いた事が多々有る)



フリンに言い訳など無い。



理由は言い訳はあると思うよ

不倫を問答無用で悪だと
捉えている人は単細胞だ



気持ち悪い不倫女



要するに元旦那が勝手に
クレカを使っていたっていう話だろ

長く書いたね



三年前に離婚したのに
最近になってやっと郵便
転送手続きしたって頭が悪すぎる

こんなバカ愛想つかされる
のも当然だな



カードの引き落とし口座は
自分なの?

だとしたら気づかないって
どういうこと?

引き落とし口座がむこうの
ものなら、

気持ち悪くてもまあ我慢
したらどうだろう



元夫婦でも他人名義の
カードをサインまでして
使うのは詐欺罪の疑い。

被害者はカード会社なので
519が支払えばバレないが、

支払いを拒むとややこしいことに。

519がカードの管理を
怠っていた民事責任もあるし、

無断で他人のカードを
使った旦那の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もある。



頭大丈夫?

雇用形態別のデータ
出してから物言え



です。

不倫で叩かれるのは承知です。

クレジットカードの落ちる口座は、

現在放置の口座で使って
いないので記帳もして
いませんでした。

転送届につては、旦那に
現在の住まいを知ら
れたくなかったからと
必要な手紙は結婚前の
苗字に変更していた事と
私宛ての手紙は息子が転送
してくれていたからです。

まさか10年以上前に
作っていて存在を忘れて
いたカードを持っていて、

限度額いっぱい使って
いるなんて予想して
いませんでした。



ネタ乙

有効期限で弾かれる



だね。

しかも

「10年以上前に作って
 いて存在を忘れていたカード」

つまり全く利用し
てないって事でしょ。

この状態で本人に気付か
れず更新されるなんて
通常では無いんだよ。



放置の口座にタップリ普通
預金があるのは羨ましい



元旦那が明細額をせっせと
入金していた(る)ので、
普段は100円くらいしか
入ってないw



最近のクレカは更新で
新しいやつ送るとき本人
限定郵便でくるよな



クレジットカードは私も
期限が…とは思ったのですが、

何故か更新されていました。

(実は1回も自分が更新
した事がない。

利用したのも1回で
財布にすら入れた事がない
自宅保管だから忘れていた)

あとdカード。

結婚していた時は旦那の
家族割になっていましたが、

番号ごと抜けてその番号で
新たに旧姓で登録したので
抹消したのかと思って
いたらリボ払いの明細が
届いてビックリ。

私の結婚していた時の
苗字が名義でその時の住所でした。

ネタかと思う人は気を
つけた方が良いです。

とりあえず、今度の休みに
解約しておきます。

國民教育階段校長法律責任之探討:新管理主義觀點

為了解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作者陳顯榮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從新管理主義觀點探討國民教育階段校長的法律責任。國民教育階段包含小學及中學義務教育學程,國民教育階段校長權責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為綜理校務,責任似屬概括,但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又訂有分層負責明細表,因此,本研究透過焦點團體訪談與開放式問卷訪談方式,並輔以文件分析法,分析國民教育階段校長於實踐新管理主義精神時,如何與面臨的法律責任取得平衡,除一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外,尚有基於學校代表人身分可能產生的國家賠償責任。本研究發現如下:一、國民教育階段學校校長因處理校園事件,可能觸犯相關法律規範,而須負擔相關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二、國民教育階段學

校校長面臨法律責任之原因有:(一) 學校行政人力負擔重,校長監督容易掛一漏萬;(二)校長的養成過程,欠缺完整有系統的法律專業訓練與培養,以致對法的認識不足;(三)組織編制上並無法務專責處室或人員以供諮詢,以致誤解或誤用法規;和(四) 校長有時基於分層負責,授權決行,有時為提升效率,有時因配合社會資源的引進,而忽略了相關的規定。三、學校校長面臨法律責任可採取之作為有:(一)運用分布式領導模式,採問題導向解決法;(二)尋求政府與非政府部門法律協助;和(三)組織校長法規團體,主動了解法律規章,奠基專業進修方向。四、校長雖可能面臨各種法律責任,但行政作為仍可實踐新管理主義之精神,重視績效、效率、資訊公

開、分層負責及顧客滿意。最後,根據研究結論,提出以下建議:一、教育主管機關宜加強學校行政人員與校長對相關法令規定的認識與輔助。二、校長應積極督導行政同仁依法行政,並對相關法令規定熟稔,以避免訟累及法律之追訴。三、學校老師對兼任行政人員的意願普遍不高,教育主管機關可從制度面根本解決。四、各級與各縣市校長團體應有系統地協助校長法律素養增進及校園事件處理的諮詢。五、研究制定《校長法》專法,彙整散於各種法令規章的規定,以利校長遵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解讀(含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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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編 這樣論述:

法律適用提要 由法律專家撰寫全面介紹立法背景、主要內容 法律標準文本 立法機關正式頒布的權威文本 條文解讀 重點法條條文專業解讀 配套法艦及解讀 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審判政策解讀 關聯法規索引 相關聯的法規名目 典型案例 貼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糾紛,以案說法、以案析法 權威文本:選取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撰寫適用提要 專業解讀:主體法重點條文進行詳細解讀,對與此相關聯的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審判政策進行配套解讀。 實用信息: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關規定:收錄相關法律、法規

、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本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配套解讀系列》叢書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解讀(含司法解釋)》。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成文法律。它規定的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對于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修訂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

深化,經濟持續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總結《婚姻法》的實施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對《婚姻法》作出補充修改。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r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修改的決定。此修改決定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三十三項補充和修改。 《婚姻法》有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于法定婚齡。1980年《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歲,女不得早于二十歲。在2001年的修改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中國的法定婚齡是全世界最高的,隨著社會物質文化的發展,

青少年發育提前,因此建議適當降低法定婚齡,改為: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歲,女不得早于十八歲。在審議過程中,絕大多數委員認為,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婚姻法》的原則之一,還是應當堅持1980年《婚姻法》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因此,對法定婚齡未作修改。 (二)關于禁止結婚的情形。1980年《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有關部門和醫學專家提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現在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我國近年來已經基本消滅麻風病。因此,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禁止結婚的情形中保留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刪去了有關

麻風病的規定。 (三)關于重婚。改革開放後,一些人生活富裕了,重婚現象呈增多趨勢,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為了遏制重婚,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等。 (四)關于家庭暴力。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為了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作了許多補充規定,如: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實

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方面的法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五)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1980年《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規定在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六)關于夫妻財產制。1980年《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為了更好地規範夫妻財產關系,20

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制作了具體規定。 (七)關于離婚。1.關于離婚條件。1980年《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鑒于審判實踐中需要明確“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總結審判實踐經驗,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對離婚條件作了具體規定。2.關于探望權。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父或母探望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3.關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為了更好地體現現行《婚姻法》規定的

在離婚時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作了一些補充規定。 (八)關于保障老年人的權益。當前,我國老齡問題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得不到較好的贍養,甚至受虐待、遺棄,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現象,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為此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一些相應的制度,如: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九)關于法律責任。1980年《婚姻法》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為了明確違反本法者的法律責任,便于受害者行使權利,更好地保護其權益,

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對違法行為分別情況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為貫徹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後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此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關于適用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案件中相對集中反映的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啟動了《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的起草工作。經過充分論證,特別是在廣泛征求、認真匯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婚姻法解釋(三)》並于2011年8月9日公布。《婚姻法解釋(三)》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了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婚姻制度 第三條 禁止的婚

姻行為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願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第七條 禁止結婚 第八條 結婚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七備夫妻共有財產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第二十條 夫妻扶養義務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第二十二奈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 第二十四條 繼承遺產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條 收養關系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八條 祖與孫 第二十九條 兄姐與弟妹 第三十條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協議離婚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第三十三條 軍人配偶要求離婚 第三十四條 不得提出離婚 第三十五條 復婚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第四十條 補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家庭暴力與虐待 第四十四條

遺棄 第四十五條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犯罪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第四十七條 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變通規定 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與舊法廢止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8.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錄)(1985.4.10) 婚姻登記條例(2003.88)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3.29)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20061.23)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答復(20042.20)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關于婚姻登記工作中涉及戶籍問題的請示》的復函(2005.3.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19776.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1991.7.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1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2000.2.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復函(2002.9.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

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立民與趙淑華因離婚訴訟涉及民辦私立學校校產分割一案的復函(2003.8.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1992.4.2) 離婚糾紛民事訴狀(1) 離婚糾紛民事訴狀(2) 離婚糾紛民事答辯狀 離婚糾紛民事申訴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事自訴狀 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流程圖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 五代以內直系及旁系血親表

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責任與報酬

為了解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作者吳翊誠 這樣論述:

鑒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日常經營有賴於董事會,而董事會之成員為董事,關於董事之責任如何,有何風險轉移機制,報酬之決定程序如何,社會上有志於創業或擔任公司董事者皆應該有初步之了解。觀察我國實務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報酬之領取,其報酬決定程序多有不符合現行公司法規定者,即便上市上櫃公司亦不例外。故我國公司運作實務狀況,是有擔任董事者未確知其責任、責任與報酬間之關係不平衡、領取報酬未依現行法規定之程序、一般股東不瞭解上述狀況、亦無從要求公司修正等現象。 本文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責任,介紹了董事之實際範圍、董事責任之類型,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並依次介紹董事責任之限制、經營判斷法則與董事責任

、董事責任之補償、董事責任保險等制度。本文認為,關於董事責任限制,依我國現行規定,可以公司法第231條為依據,並以民法第222為補充,而究竟解決之道,還是有賴於將來之修法。關於董事責任之補償,因我國現行法並無規定,且公司若對董事應負之金錢賠償責任做出補償,將增加公司之負擔,減損股東之權益,本文認為在法律未明文規定之前,不宜貿然套用外國法制。關於董事責任保險,我國現行公司法已增訂了第193-1條,其中第1項規定,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且依保險法所訂之原則,並無反對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險之理由,又我國金管會現行行政命令,已強制要求上市上櫃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

保險。故為鼓勵董事更積極為公司效力,本文就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持肯定見解。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報酬,首先介紹董事報酬之定義,兼論及我國公司治理實務上給付「酬勞」及「退職金」之問題。其次介紹董事報酬之決定機關,討論我國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之規定,繼而論及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民法第547之規定皆不宜直接作為董事報酬之請求權基礎。最終說明董事報酬之請求權基礎,應係董事與公司間之契約,而委任契約之報酬內容,應依章程或股東會之規定或決議。本文最後透過比較外國立法例之研究,對於我國現行法制將來可能修正之方向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