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民法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中華法學家訪談錄 和(德)馬蒂亞斯·施默克爾的 德國繼承法(第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 和中國人民大學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陳玟君的 論我國婚生子女之否認-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 (2021),提出民法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否認之訴、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繼承權受侵害之人、生父婚生否認權、生父收養親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珮君所指導 江仁智的 特留分對財產自由處分之影響 (2020),提出因為有 特留分、遺囑自由、財產自由處分、羅馬法、日爾曼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史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華法學家訪談錄

為了解決民法史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是一部法學領域中著名法學家的傳記,也是一部口述歷史作品。該書一共訪談了馬漢寶、姚瑞光、劉鴻坤、陳煥生、史錫恩、黃靜嘉、鄭健才、王甲乙、蔡墩銘、張偉仁、陳澤祥、曾華松、楊崇森、王澤鑑、甘添貴、黃茂榮、劉宗榮、楊與齡、翁岳生等19位臺灣著名法學家。這些法學家,不僅在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方面成果豐碩,屬法學泰斗級的人物;在司法實務領域也成就卓著,在制定、解釋、實施法律方面身體力行地確保其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和公正。應該說,他們是臺灣現代法和法學的探索者和奠基人,引領了臺灣法和法學的發展。 編者簡介   何勤華     男,l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北京大

學法學學士、法學博士。     出版有《西方法學史》、《外國法制史》、《英國法律發達史》、《中國法學史》(三卷本)、《20世紀日本法學》、《律學考》、《西方憲法史》、《西方民法史》等作品;在法學類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190餘篇。     曾於1988年4月至1989年4月、1993年4月至1994年10月兩次赴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進修法制史。   .1992年10月起,享受國務院專家特殊津貼。   .1999年,被評為「中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   .2000年4月起任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   .2009年,被評為「國家級教學名師」。   .2015年

7月,擔任中華司法研究會副會長。   黃源盛     1955年生於台灣雲林。台灣大學法學博士,日本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外國人研究員,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客座研究員。專長法史學、刑法學,著有《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民初法律變遷與裁判》、《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民初大理院與裁判》、《中國法史導論》以及《晚清民國刑法春秋》等書,另有法史學相關學術論文五十餘篇。     近二十年來,致力於「民初司法檔案」與「晚清民國立法史料」的整編與研究,纂輯有《平政院裁決錄存》、《景印大理院民事判例百選》、《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大理院民事判例輯存》、《大

理院刑事判例輯存》、《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輯存》、《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輯存》、《晚清民國民法史料輯注》等法制史料數十冊。曾任職於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職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台北大學、台灣大學、東吳大學等校,講授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刑法。現職為福州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文瀾學者講座教授。 序言/何勤華 主編簡介 .馬漢寶先生訪談錄──中西合璧的大法官 一、家學傳承/2 二、學、教於台大/5 三、國際學術交流/10 四、擔任考試院考試委員/14 五、擔任第四、第五屆大法官/16 六、結  語/20 .姚瑞光先生訪談錄 小序/2

3 一、求學生涯與法律人品格初養成/24 二、數十載法界沉浮只謂「甘」滋味/33 三、逾半世紀的兼職法律教授/41 代結語:抗戰一代的法律人/46 .劉鴻坤法官訪談錄 一、少年時代/52 二、求學經歷/54 三、職業起步/57 四、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60 五、司法與學術/64 六、故鄉情懷/68 .陳煥生教授訪談錄 一、國家板蕩、習法艱辛──中央政治學校法政系時期/72 二、法界生涯──台灣刑事司法親歷者/76 三、重回學界,及執業律師──教授與律師身分兼任/80 .史錫恩先生訪談錄 一、少年時代/92 二、中央大學求學時期/94 三、法界生涯/97 四、教職生涯/104 五、退休生

涯:人生七十方開始/104 六、學術活動/105 .黃靜嘉教授訪談錄 一、抗戰時期的小小少年/108 二、赴台工作、重披青衿/113 三、甄選留美、負笈海外/118 四、創辦法律事務所/121 五、學術生涯/127 .鄭健才大法官訪談錄 一、青少年階段/134 二、因緣際會、結緣法律/137 三、清苦法曹、秉直不阿/141 四、第五屆司法院大法官/147 代結語/150 .王甲乙院長訪談錄 一、出身微寒,困而知之/156 二、力學苦讀,結緣法律/160 三、職司審判,堅守原則/165 四、襄理政務,功在司法/170 五、兼授法學,遍栽桃李/173 六、座右銘中的期許/175 .蔡墩銘教

授訪談錄 一、「痛苦」的少年時期/180 二、立志求學、投報法律/183 三、廣博群書、反思教學/187 四、順利考取研究所/189 五、赴德深造、攻讀博士/192 六、返台任教、拒絕大法官提名/196 七、重視法學教育、倡導民權/200 .張偉仁教授訪談錄 一、少年時期的求學生涯及其影響/208 二、大學時期的法律學習與研究興趣/209 三、求學美國的經歷及其影響/213 四、在史語所從事清代檔案整理與研究的 經歷與心得/217 .陳澤祥教授訪談錄 一、家學淵源/224 二、早期求學,一波三折/226 三、東吳翹楚,融會東西/230 四、耶魯深造,師從名家/233 五、任教美國,耕耘「政

策導向法學」/246 六、重返東吳,甲戌改革/250 七、治學育人/255 .曾華松大法官訪談錄 一、立志「土木」,轉報「法律」/268 二、勤奮刻苦,初出茅廬/270 三、短暫的律師經歷/275 四、司法有情,至公至誠/277 五、轉任行政法院/282 六、誠貫金石的司法院大法官/287 七、飲譽士林,著書立說/293 .楊崇森教授訪談錄 一、早年生活/304 二、台大求學/307 三、司法行政部時期/313 四、留學生涯/315 五、從政大到興大/322 六、從政經歷/324 七、學術研究與立法建言/334 .王澤鑑教授訪談錄 一、台大求學/346 二、留學德國/354 三、任教台大

/358 四、法學著述/363 五、中國大陸法學的展望/366 六、學者與法官/372 .甘添貴教授訪談錄 一、少年成長時期與求學生涯/382 二、一代刑法學人的養成過程/383 三、大學教學與研究生涯/388 四、學術組織活動/394 五、生活與職業之平衡/396 .黃茂榮教授訪談錄 一、早年經歷/400 二、台大求學/403 三、負笈歐美/410 四、書齋與社會/414 五、民法研究之展望/420 .劉宗榮教授訪談錄 一、早年求學/428 二、初入台大/430 三、研究起步/435 四、系務管理/444 五、海外研修/446 六、社會服務/448 七、立法建言/451 八、民法發展/

455 .楊與齡先生訪談錄──出自政大的狀元大法官 一、求學生涯/460 二、從法官到立法者/462 三、擔任大法官/471 四、結語/475 .翁岳生先生訪談錄──牛車路走來的傳奇大法官 一、求學生涯/478 二、職業生涯/489 三、積極推進法治進程/494 四、退休後的生活/499 序言     在法律史研究(當然,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也包括整個歷史學研究)中,大體包括四種方法:文本解讀、社會考證、民族調查和當事人訪談。     文本解讀方法的優點是可以不受時間的限制,即我們生活在當代的人,可以通過流傳下來的文本研究數百年或數千年之前的法律制度;其缺點則是容易忽視文本

之外的研究史料,或者說容易忽視文本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影響(運用、貫徹)。     社會考證方法的內容比文本解讀要豐富、複雜得多,包括歷史上留下來的活動遺跡、考古出土的文物、國家正式文本之外的文獻資料等。這種方法的優點在於,除了研究不受時間的限制之外,研究的結論會更加符合社會生活多元化的原貌,更加接近當時事物的真實狀態,也比文本解讀更為豐富多彩;其缺點是受考古出土成就的大小、歷史保留古跡的多少、資料分散零碎狀況等的限制,而且史料的來源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偶然性。     民族調查,即對某些具有「活化石」特徵的民族(種族)作田野、社會考察。這種方法的優點很明顯,因為對於現代人來說,要

對人類的早期社會進行研究,在文本文獻、考古資料、保留下來的遺跡都極為不充分的情況下,要對人類早期社會進行復原研究,利用這種還保留了原始社會生活習慣的種族群體進行考察、比較、研究,是唯一可行、有效的方法。但這種方法的缺點也是很明顯的,即這種「活化石」特徵的民族數量有限,大量的民族在近代化的浪潮中,已自覺或不自覺地進入了現代社會。而且,即使找到了這樣的民族,對這種民族的典型性、這種民族中保留的「活化石」特徵中的制度和習慣的代表性與普遍性等,也都是需要非常謹慎地分析、鑑別的。     當事人訪談,即對親身經歷或接觸過歷史上的事件、人物和文獻的當事人進行採訪,通過其回憶描述,再現以往社會生活的

原貌。這種方法,雖然有許多缺點,如當事人可能因年代久遠而記憶不清,或記錯事實,或可能因某種不便說出口的原因而故意隱瞞、歪曲乃至偽造某些事實,或因許多當事人還健在而無法完全真實地敘述一些事實,等等。但這種方法的優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在研究離我們生活的時代還不遠的一些人和事時,曾經親身經歷過、接觸過當時的事件、人物和文獻的那些當事人,比保留下來的文本文獻和其他資料,要更為真實可靠一些。因此,這種方法也是中外史學家廣泛採用的方法。眾多傳記、回憶錄的出版,就說明了這一點。因此,筆者認為,在這種訪談、回憶得到其他相關資料印證的前提下,當事人訪談應是研究歷史尤其是研究現代史、當代史的重要方法。  

  《中華法學家訪談錄》是當代史作品。在上述四種史學研究方法中,第四種方法是最為適合本書的編寫目的的。因此,在準備研究當代台灣法學史時,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這個方法。當然,採用這個方法的另一個考慮是,親身經歷、接觸過20世紀40~80年代末台灣法律事件的學者,均年事已高。所以,為了洞悉台灣法律、法學發展的活的史料,設計並完成《中華法學家訪談錄》課題,也是非常有價值的。     本書一共採訪了19位台灣的著名法學家,他們不僅在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方面成果豐碩,屬於法學泰斗級的人物,而且在司法實務領域也成就卓著,在制定、解釋、實施法律方面身體力行地確保其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和公正。尤其是

這批法學家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親歷了日據後期,或者1945年後光復初期經濟困難、生活拮据、法治衰敗、社會動盪的時代,都經歷或接觸過20世紀50年代後台灣所發生的影響其後法和法學發展的人物、事件和立法等活動。應該說,他們是台灣現代法和法學的探索者和奠基人,引領了台灣法和法學的發展。     本書的構思,源於10年前和黃源盛教授的多次談話。當時,筆者組織實施的《中國法學家訪談錄》(10卷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後陸續出版)已經完成了初稿,正在編輯修改之中。所以筆者就和黃源盛教授商量,能否對中華民族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之重鎮台灣的法學家,也進行一下採訪,作為口述歷史,以保存中國現代法學的

珍貴歷史遺產,黃教授非常贊同。當時就約定,採訪哪些法學家,由黃教授確定;採訪人員和經費,由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負責。由於去台灣已經屬於出境,手續比較複雜。為提高效率,最後我們採取了辦「自由行」旅遊的方式,前後花費了一年多時間,完成了這項工作。     參加本書訪談、寫作的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的四位青年學者:于明教授、王捷副教授、李明倩副教授和王靜博士。他們雖然還很年輕,但經過本專業多項國家及省部級課題的調研和寫作鍛煉,在科研方面已經比較成熟,且工作起來非常投入、充滿激情,比較好地完成了對各位法學家的採訪。黃源盛教授和夫人李松萍老師安排、聯繫、參加了整個對各位老師的見面和採訪,非常

投入,也非常辛苦。由於本書涉及的內容比較繁雜,歷史頭緒比較多,加上都是回憶類文章,記錄過程中可能出現一些不正確或錯誤之處,謹希望各位被採訪者以及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中華法學家訪談錄》屬於現、當代人寫現、當代事,編寫這種作品,如上所述,既有有利的方面,也存在著許多困難和缺陷。筆者曾在《中國法學史》第四卷(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序中說過:「現代法律人寫現代法學史,好處當然是有的,那就是對絕大多數法律事件、法學成果、討論爭鳴、法律人物都是熟悉的,或親身經歷過的,甚或是直接參與者和當事人。因此,寫起來當然可以非常真實,非常細緻,文獻資料也容易收集。但現代法律人寫現代法學史的弊端也是

明顯的。一方面,由於作者是這一段歷史的見證人,甚至是當事人,因此,作者就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純粹客觀描述,而一定會加入自己的見解和體會,甚至是各種情緒。另一方面,由於被描述的學者都還健在,故考慮到各種人際關係,作者在闡述這一段歷史時就會有所顧忌,對許多人和事常常不得不作一些『技術處理』,無法保證其描述的客觀公正。為了避免這兩個方面的弊端,筆者決心以自己的學術良心為準則,無所顧忌地、客觀公正地對現代中國這七十餘年法學發展的歷史作一番系統的梳理,以為學界及其後人留下一點真實的學術積累。」筆者感到這段話對本書的寫作也是有意義的。     為了忠實地反映每一個被訪問者的真實思想和話語,本書的19

篇訪談錄成稿之後,都寄給被訪問者本人審閱過,以保證訪談錄的原始性和真實性。在撰寫、審閱每一篇訪談錄時,筆者以及其他各位作者,經常會抑制不住地歎息、沉思,當然更多的時候是感動和欽佩。這些法學家的人生道路和學術事業儘管經歷了那麼多挫折和坎坷,但他們對法治的信念始終沒有動搖。雖然,這些法學大師現在都已經退休,但他們仍然關心中華民族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進步,關心著年輕一代法律人的成長。有些學者如 王澤鑑、黃茂榮等還頻繁來回於海峽兩岸,為推動兩岸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以及法學交流的事業盡心竭力,貢獻晚年的智慧。     《中華法學家訪談錄》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上海市一流學科法律史專業的重

點建設項目,本書的調研、寫作和出版,得到了上海市一流學科建設和上海市高原高峰建設的支持。北京大學出版社副主編蔣浩編審以及元照出版公司多年來對法學家們與法制史、法文化等議題的支持與奉獻,及編輯團隊為本書的編寫和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在此,謹表示我們ㄧ片誠摯的謝意。   何勤華謹識 於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2020年3月15日

民法史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馬的郭正亮今天又罵我笨蛋,我說緊急授權不是應該要緊急狀況存在嗎,可是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不缺疫苗啊,既然不缺哪裡有緊急狀況需要授權?

為什麼硬要這個時候硬要通過
我跟你講阿宅你這個就不懂了
我又不懂了糟糕
我跟你講
因為當初衛福部對高端做了採購合約
他有一個但書 對
EUA通過之後才能啟動
就是說之前
你的資金不能用
所以我跟你講那個合約
就是這個合約要啟動
你EUA要通過
那是高端急啊關我屁事
所以我說為什麼要這個時候過嘛
裡面有人在配合他
因為他只要過了
那這個合約就可以到銀行貸款
直接把錢領出來
因為這是國家的合同
那他錢領出來要幹嘛去買乖乖嗎
因為他沒錢了
他當然沒錢他本來股本就不夠

然後第二個當然也包括股價一定漲停
我跟你講今天台康台耀國光高端全部漲停
然後聯亞漲29%
所以我跟你講就是基本上
你要從金融面去理解這件事
就是他怎麼那麼急呀
那第一個就是有人要退場
資金從股市退場
那第二個就是這個公司真的沒錢了
那沒錢了 不是看起來
你給他過了萬一他倒了怎麼辦
不會啦
881乘以500萬是40億 怎麼倒
不是啊
但是他如果真的認真要做三期
他如果認真要做三期錢不夠
真正的挑戰是在哪裡
比如說我們這一波AZ打完大概八月中
那平均現在AZ一天大概打到
十六萬到二十幾萬之間
那你如果高端啟用那一天
那結果打得人突然低於五萬呢
那就當然跑啊廢話 要我我也跑啊
阿宅我跟你講
那個時候才是見真章的時刻
就是表示人民的信任到哪裡嘛對不對
就沒有信任啊
那因為它的瑕疵太多嘛
比如說我隨便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就是
你明明二期完全解盲是十月二十八號
是 因為要過兩百九十天 我如果沒記錯
就將近六個月
你完全解盲還沒完
那表示副作用還有實際的療效
你都不確知
長期觀察沒看到
結果你就急著在七月二十號就急著讓他過
那是什麼意思啊
而且他通過之後
就可以立即開始製造
他EUA是緊急授權可以開始製造
我跟你講今天柯P講一句話是蠻對的
他說可以允許製造
不等於可以允許接種
對對對不一樣
我覺得柯P講這句話真的是對
那為什麼我要讓你試
我為什麼要當白老鼠
因為他後面規定有個很鳥
我跟你講第一個
我要按部就班罵因為這東西實在太多了
我們有二十一個委員
藏頭不露臉名字比劃生辰八字都不知道
他什麼領域專業你也不知道
他姓什麼你也不知道
他長什麼樣你不知道
他在會場講了什麼話你也不知道
通通都不知道的狀況之下 過了
就怕被噹嘛
你如果有專業你怕被噹個屁
阿宅我再講另外一點
國民黨不是開了一個記者會
公佈了食藥署裡面流出來一些文件
那就講到高端的 本來在六月
有三個時間點的製造成品
那有百分之八十二不合格嘛對不對
這個居然跟緊急授權也沒有關係
因為緊急授權只看他的臨床數據
他的中和抗體效價是不是高於AZ
他的標準就是這樣
那至於我製成的品質優不優良
他不管 你知不知道
他只看數字
這個完全是一個很北爛的東西
全世界哪有這種事
你讓他緊急授權是指
他的中和抗體效價夠了嘛 對不對
可是你怎麼可以允許
這個製作的良率這麼低的公司
然後就放心讓他來製造疫苗來讓我們打
而且你不是說
我已經不是良率的問題
是你今天看到的所有數據
是沒辦法證明他真的有抵抗力的
它的T細胞反應到底怎麼樣
我跟你講沒有錯因為中和抗體大概跟B比較連繫
那T細胞怎麼作用不知道
就是因為會產生保護作用
有B細胞跟T細胞
那T細胞通常都是要體內要觀察
它的實際作用才會知道
就是有看過工作細胞的都知道
T細胞是對抗病毒的時候主要作戰能力
也就是在台灣幼稚園到小學生都看得懂
所以為什麼要做三期就這原因
因為要打到人體裡面要做觀察
而且量要夠大 是
要做三、四萬人
那他現在的問題就在這
所以今天路透社發了一個新聞講的很坦白
他說他的臨床實驗沒做完
然後他用的詞是efficacy data
not available
就efficacy就是效力效能效價
連這個最重要的數字都沒有
他就直接這樣寫
然後說可是台灣的衛福部說這樣
他的文章這樣寫
我這樣講因為這個東西真的很誇張
我們再告訴大家
聯亞跟高端是二階中期解盲
但並沒有二階臨床完成
二階臨床還沒有完成
你就申請EUA還過了
陳時中真的很荒謬
還拿去跟全世界其他比
世界上其他的Moderna Pfizer
Johnson & Johnson然後AZ阿斯特捷利康
都是在三期期中報告已經解盲才申請EUA
他們天差地遠好嗎


而且我還是要講美國這個
我一定要唸一下美國的FDA
都會說他的諮詢委員是經過仔細篩選
有排除掉任何存在利益衝突的人士
以便公眾科學界能夠更了解的
更清楚了解新冠疫苗
FDA官網是把這十八個成員
全部列出來有一個席次從缺
他列出來這些人的背景是
德州休士頓大學醫學院博士
傳染病學教授Hana El Sahly
其他成員有臨床研究、兒科專業
免疫與呼吸疾病病理學
還有行業代表Head of Medical Affairs副總裁
還有FDA的生物製品評估研究中心負責人
聯邦政府指定科學顧問
我講到這裡我就問
請問那二十一個人開會的人是誰
阿亮你知道嗎
不知道
我們就這樣講
而且到底是誰投反對票也不知道
連會議紀錄都沒有連錄音錄影都沒有
阿宅我跟你講一點更離譜的
你記不記得昨天食藥署的吳秀梅
她本來怎麼講
她說十八個人只有一票反對
有一票說要補件對不對
那其他都是同意
那今天改口今天說什麼你知道嗎
今天說十五個人是有條件同意
結果我去查什麼叫有條件 兩個條件
第一個每月都要交安全監測報告
第二個
第二個是一年之後要交出保護效益報告書
可是等等等等等等等
我光聽到這裡我就覺得不太爽
你就快昏倒了
你的保護效益
報告書是奠基於中華民國台灣
這些沒有選擇的國民 來當你的白老鼠
在不情願的狀況下接受注射
我問你一下
假設你就開打了 開打了
假設第一個月第二個月這樣下來
有一堆人打了高端嘛
然後他又確診假設有這種狀況
那他的保護效益就會被質疑
那當然 那你要不要喊停
以AZ的狀況我們都死了那麼多人也不喊停
調查應該是不會停 是嘛
他就要一年之後才要他提保護效益報告
那如果說你明明打一個月打兩個月
然後你明明打了之後還確診
那你不用停下來停打
來檢驗一下你的保護效益嗎
你知道我的意思 我知道
這個問題多核心啊
那我們一定要試完一年
才可以看他的保護效力報告
我們這樣講
這什麼邏輯啊
這個網友講的對
三期的受測者
在所謂的各藥廠的三期臨床裡面是拿錢的
我不但有保險
我還要跟你拿錢
一個人所有成本加一加夯不啷噹大概3萬美金左右
那可能我實際拿到手上也許一萬五
因為還要分給醫生 還要給醫生還有護理師
那現在他在台灣是我中華民國
不只免費 是我政府花錢買的
我們花錢買的東西打自己身上
然後給你做報告然後拿去賣給國外
結果你這樣講好了
高端今天又宣布一個好消息
說我們在巴拉圭找到了一千個人做第三期臨床
這個怎麼叫第三期 笑死人
第三期還有一千人的喔
第三期是三萬到四萬
而且你知道他的內容嗎
他說那一千個也是一樣
一半打高端一半打AZ
這個哪裡是第三期
我跟你講這個狀況就完全的
把台灣的狀況
我不知道他在那邊花了多少錢
你把台灣這種不合理的狀況
搬到國外去的時候
我最後還是要講一件事情
你知道那些人
那十五個人說都要交報告的那些人
我只問一件事情
請問阿亮
如果國會要調查這二十一個人是誰
衛福部可不可以
食藥署可不可以保密為由不公開
今天阿中不是講了嗎
說他要提供去識別化的那個審議的過程
我跟你講我就問一件事情
你說我們網友這個仔細想一想
你是中華民國國民
國家要決定有一樣東西
可不可以打到你身上
結果他決定的過程
是叫二十一個沒有臉不知道名字
連他聲音是什麼都不知道
你也不知道他有沒有利益糾葛
而且阿宅我嚴重懷疑這二十一個
可能都打了AZ或莫德納
對啊 不然這二十一個人要不要全打高端
他也不可能
那結果我們在一個不公開不透明的黑箱裡面
決定了中華民國的國民要花多少錢
買這個五百萬劑的疫苗
然後打到我們身上
那你看這個東西到底對不對

我就問阿亮一件事情
你政治學博士
請問什麼時候憲法高度的監督
立法監督行政權力怎麼會低於民法
沒這回事
我們所有的機密預算
都必須在立法院開機密會議
來審查 那對不起疫苗採購不是機密採購
這個是主計處的定義
對主計處已經講了
所以根本就是胡說八道
而且還沒完
他連著二十一個人資料公佈都要去識別化
我就問一件事情
這二十一個人如果是專家
為什麼不敢堂堂正正的面對大家
你今天做了一個決定
然後你說不好意思
我不能露臉我不方便
然後陳時中還說
我怕他們不能暢所欲言
這是國家的政策你說不能暢所欲言
你以為是在酒店叫小姐
你不能暢所欲言不好意思
而且如果是獨步全球的台灣創新
你不是應該要很驕傲嗎
對啊你講出來啊
你到時候告訴全世界
中華民國台灣的高端疫苗用的是
immuno-bridging就是免疫橋接
就是我就是我李秉穎弄的
我叫全世界給我一個諾貝爾獎
就不敢啊
你講到這四個字才令人火大
他說日本也在搞免疫橋接
那到底是怎麼樣
今天風傳媒登了一篇文章
他說日本人家也做非劣性的比較
非劣性比較不等於免疫橋接
他等於是設定一個疫苗來做比較
比如說高端比AZ
人家日本人就很老實
比如說第一三共製藥
因為他是要做mRNA
那他就老老實實的去對比
輝瑞就BNT或者是莫德納
那請問你高端不是做次蛋白疫苗嗎
你為什麼不去對比Novavax呢
你應該要比同級疫苗
你做的是腺病毒就比AZ
為什麼去對比AZ這種腺病毒疫苗呢
我們還是要講
但是之前不是有側翼講說
沒有啊他們做的是類似
我們的免疫橋接的非劣性實驗
我先這樣講
non-inferiority原來都是
大部分是在藥學裡面
藥學裡面的概念就是
舊藥可能有一些副作用或是比較貴
那我今天做了一個新藥
我必須要證明我的新藥
並不比它inferior
就是並沒有比它劣等
也就是我證明我的效能在它以上
那我就有必要做這個新藥
病患就有可以考慮買我的藥
我也許比較便宜也許比較沒有副作用
所以non-inferiority是要經過臨床實驗
不是單純數據在比
你也許中間會有拿抗體或是數據在比
但是你要做non-inferiority
你可以去看藥學的研究報告
都要做臨床
我問過陳秀熙教授
這個如果要做的準
高端要比AZ他說要做十三萬
要做這麼多

樣本要做到十三萬
根本不可能
我們姑且不要講十三萬你做不到
那你為什麼選AZ呢
你是選那個比較好吃的 最差的
因為這個邏輯我再幫阿亮解釋一下
我跟你講我們的網友在我們的教育之下
大概已經變成全世界
國民對疫苗的常識平均了解率已經最高了
AZ目前來講在第一劑第二劑的注射來講
相對它的efficacy是在所有疫苗裡面比較低的
所以你今天Novavax可以超過九成
次蛋白Novavax系列可以超過九成的時候
你高端也做次蛋白 為什麼你的
我們就算高端做的是non-inferiority
就是不比它藥劣的非劣性實驗的時候
為什麼不挑Novavax
你為什麼不挑比較高的你要挑一個AZ
那AZ我們還是要講
各位我對AZ都沒有特別的意見
但它就是一個比較早期的
人類對抗新冠病毒最早的一個武器
最早的武器一定不夠完美
可是現在有個狀況是你拿這個東西來比
而且我們要特別講
我再唸一遍
Daiichi Sankyo's next trial is
expected to test non-inferiority
meaning that the goal is to show
the company's new treatment matches or
outperforms those made by Pfizer and Moderna
also mRNA shots
in terms of efficacy
Details of the study are being ironed
out with the health ministry
就是他還在跟厚生勞動省在討論要怎麼做
但是他們講的很明白
我今天做mRNA我的efficacy就一定是跟mRNA比

論我國婚生子女之否認-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史的問題,作者陳玟君 這樣論述:

實務中不乏有生父自子女未成年時即與之共同生活且撫育之案例,在民法第1063條未賦予生父婚生否認權下,戶政主管機關為此亦曾建議修正民法第1061、1063條。鑑於有生父自幼撫養未成年子女之案例,故本文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來探討我國的婚生否認制度。本文將就民法第1061條婚生子女之定義、第1062條受胎期間之規定及妻於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子女重複婚生推定之問題進行討論,接續就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權人、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之規定進行說明,並探討提起該訴訟對子女利益影響之問題。於說明我國婚生推定制度與婚生否認制度後,本文將就婚生否認的爭議問題進行討論。民法第1063條僅賦予

法律上的父親、生母及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而家事事件法第64條明定,繼承利益受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之訴,就此規定,程序法增加實體法中所無的訴訟權人,而此立法是否適切?在討論我國實體法與程序法所規定之否認權人有所差異後,本文將接續討論96年修法後之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權人,大法官於第587號解釋中闡明,為維護家庭的安定,乃限制生父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然如法定上的父親、母親婚姻關係已破裂,未成年子女已由生父撫養並共同生活,究竟是否仍為維持家庭和諧,而依然禁止生父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又提起婚生否認,是否應考量子女的利益,而有條件賦予生父該權利?就上述議題討論後,本文亦將探討在我國現行法制未賦予

生父婚生否認權下,推定之父與生母於子女未成年時皆未行使婚生否認權或已逾越婚生否認訴訟之法定提起期間,當生父已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且有撫育事實,而該子女之父母未離異又為顧及尊嚴,不願代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時,生父得否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來與該未成年子女建立實質親子關係?藉由爭議的問題的討論,期使對我國實務與法制能有所助益。

德國繼承法(第5版)

為了解決民法史的問題,作者(德)馬蒂亞斯·施默克爾 這樣論述:

該書為繼承法經典教科書,聲名毋庸置疑。特點在於,有眾多小的實例、解答和圖示概覽,以易懂的形式表述繼承法問題,並且也涵括了重要的相關程式法內容。最突出的一點是,本書每章後面都有簡短闡述,介紹歐洲的繼承法制度相關狀況,讓人大開比較法之視野。 馬蒂亞斯施默克爾(Mathias Schmoeckel),法學博士,德國波恩大學法學院教授,德國和萊茵地區法律史與民法研究所執行所長,萊茵地區公證法研究所執行所長。   1963年出生於弗倫斯堡(Flensburg),1983年至1989年在波恩大學學習藝術史,在波恩、日內瓦和慕尼克學習法律。1989年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1993年通過第二

次國家考試。1993年在慕尼克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師從赫爾曼?內爾森(Hermann Nehlsen)教授。1999年在慕尼克大學完成教授資格論文,同年在波恩大學取得教授席位。   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與宗教(教會法和宗教改革)、證據法史(6 - 18世紀)、國際法史(19世紀和20世紀)、民法史(20世紀)、國家社會主義史和繼承法。 A  引論 第1章 任務 第2章 歷史概覽 第3章 繼承法的替代方案 第4章基本概念與原則 第5章 指定為繼承人,繼承能力 第6章 相關規範與適用範圍 第7章 國家的繼承權,遺產稅 第8章 繼承法的法律規定 B  從繼承開始到遺

產 第9章 遺產程式 第10章 遺產請求權,《民法典》第2018條 第11章 接受與拒絕遺產 C  法定繼承順序 第12章 法定繼承順序的目的 第13章 親系繼承等級 第14章 不同順序的繼承權 第15章 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第16章 在世的配偶的繼承權 第17章 其他的繼承權 第18章 特留份權 第19章 引論 D  意定繼承順序 第20章 遺囑的一般前提 第21章 其他種類的終意處分 第22章 遺囑規定 第23章 終意處分的解釋 E  排除在繼承順序之外 第24章 引論 第25章 放棄繼承 第26章 繼承不夠格 第27章 撤銷終意處分 F  超

越繼承的生前行為 第28章 引論和後續問題 第29章 根據《民法典》第2301條的區分 第30章 死後授權 第31章 《民法典》第331條的情況 第32章 繼承法和商法的衝突,繼任條款 第33章 家庭合同 G  繼承人在繼承人共同體中的地位 第34章 繼承人共同體 第35章 遺產分割 H  對遺產的照管和遺產買賣 第36章 遺產保佐 第37章 遺產破產程式 第38章 遺產管理 第39章 遺囑執行 第40章 遺產買賣 I  繼承人的責任 第41章 引論 第42章 確定遺產 第43章 用竭抗辯 第44章 法律責任的開始 第45章 共同繼承人的責任 第46

章 遺囑的形式 複習和深化的問題與答案 定義 章節索引 關鍵字索引

特留分對財產自由處分之影響

為了解決民法史的問題,作者江仁智 這樣論述:

在台灣,特留分一直是個議題。在講求個人意志自由的現今社會中,遺囑自由仍受到限制,為此立法院也針對民法中的特留分進行修法,以緩步降低特留分所佔比例的方式來減少對社會的衝擊, 目前法案仍在審理中尚未通過。特留分制度的起源來自於古代歐洲,為防止被繼承人濫用遺囑自由使得家產外流,並以保障法定繼承人有最低限度的遺產、照顧遺族為目的所設立,然而時代背景已經大不相同,過去的生活由自給自足的農牧方式,轉變成現代全球化經濟流通的商業經營模式, 個人資產之自由處分、 利用更加顯得重要。台灣過去的家庭制度是大家族形式,也因為社會變遷,改以小家庭為生活重心,財產也由公同共有變成了個人私有財產,尤其個人各自成家之後,

其手足對於個人家庭的貢獻度其實相對降低,但是台灣的民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仍享有特留分權,其合理性也受到質疑。因此,本文以個人意志自由、繼承的原始發生開始探討,並且藉由歐洲古代法中特留分制度的形成過程,與台灣關於特留分的修法,來了解現代個人在自由處分財產時,是否於受到特留分若干限制,期待台灣的繼承制度在未來能更符合大眾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