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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條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揚寫的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和陳仕弘的 2022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題庫(模擬試題+歷屆試題1260題,100%題題詳解)(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法:條文 體系 概念2020高普考‧司法特考(保成)(二版)也說明:書名:民法:條文╳體系╳概念2020高普考‧司法特考(保成)(二版),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864815944,頁數:632,出版社: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林靖軒的 衡平仲裁之研究 (2021),提出民法條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仲裁、衡平仲裁。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謝在全所指導 許芝甄的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實務爭議問題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占有連鎖、釋字第771號解釋、債權物權化、附註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條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 持续推进法治机关... - 深圳市规划 ...則補充:讲座由杨艾玲二级调研员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图片1.png. 罗鸣法官以《民法典》立法变化为切入点,对民法典条文修改要点以及各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條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為了解決民法條文的問題,作者羅揚 這樣論述:

  ★本書依照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0~111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隨書附贈民法與信託法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適

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本書優勢】   .民法專有名詞又多又難,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讀懂嗎?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信託法如何與民法規定建立連結?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與信託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最新民法修正條文修訂,一書在手,地政士考試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體系表建立架構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各編內容,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複雜的條文以「舉個例子」說明,用簡單的方式幫助讀者理解條文。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老師提醒」,「補充說明」附上實務見解,學說與實務兼備!即使是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理解。讀懂民法後再讀信託法,將民法的法律關係套用到信託關係中,將信託行為的權利義務一以貫之,事半功倍。   三、掌握重點滴水不漏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收錄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內容,重點整理最詳盡,上考場不怕遇到漏網之魚;搭配表格做統整

,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易混淆的概念。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與信託法精要部分,縱使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書末更收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與《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   四、題題擬答脈絡清晰   本書收錄100~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並由作者100%題題擬答。擬答具備考點層次解析,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

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信託財產、公益信託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民法修法重點:   1.民法(110.01.13修正)   (1)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另現

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2)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又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亦配合刪除。   (3)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四項「且未結婚」、「或已結婚」等文字刪除。第一千一

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配合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2.民法(110.01.20修正)   (1)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第205條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然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原第1030-1條文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惟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土徵裡

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考古題2遍,

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己是閱卷老師會對

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民法條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民法基本觀念,看完影片立即聽懂,用實際案例解說😊民法條文所說純獲法律上利益是什麼意思?送房子給16歲的孫子效力如何呢?民法純獲法律上利益?什麼叫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法律 限制行為能力人 贈與 民法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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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仲裁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條文的問題,作者林靖軒 這樣論述:

我國仲裁法自民國87年公布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參照聯合國於1985年公布之國際仲裁模範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制定我國仲裁法第31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仲裁庭除傳統上得選擇適用「法律」之基準外,亦得經當事人之授權,適用「非法律」之標準為仲裁判斷。而為探討衡平仲裁制度在我國的適用情況,本文先以衡平仲裁的理論發展做初步探究,並進一步分析衡平仲裁適用之要件及法源依據,且衡平仲裁人適用之程序及其權限範圍為何亦是本文探討之項目。最後,我國法院實務上究竟對於衡平仲裁採取何種看法,法律仲裁與衡平仲裁間的界線應如何界定,由於我國民法條文中已有加入衡平理念,如誠信原則、情事變更

原則等規定,仲裁人若依據其主觀心證,審酌兩造權益,援引民法誠信原則相關規定而為仲裁判斷,是否仍該當於法律仲裁之要件等,均為本文嘗試論述之問題核心。

2022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題庫(模擬試題+歷屆試題1260題,100%題題詳解)(六版)

為了解決民法條文的問題,作者陳仕弘 這樣論述:

  ★最新修正法條+試題演練!   ★3回模擬試題,實戰演練,突破學習障礙!   ★收錄近7年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掌握出題脈動!     【本書適用】   這本《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題庫》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常見問答】   Q1:這本題庫架構如何?   A1:本書由3回模擬試題+7屆歷屆試題詳解(104年到110年)組成。      Q2:題目全部都有解析嗎?   A2:本書收錄申論題+選擇題共1260題,100%題題詳解。      Q3:已經買了這本題庫書,還要買《不動產經紀人35天速成》嗎?   A3:本社今年亦有

出版《不動產經紀人35天速成》,速成與題庫二書共通點在皆有收錄最近2年的歷屆試題,而題庫書共收有7屆歷屆試題及3回模擬試題。但考生如想在短期內完成「濃縮的重點整理閱讀+適度的歷屆試題演練」,推薦同時購入《不動產經紀人35天速成》一書,應試準備最齊全。      Q4: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4: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考試簡介】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考試內容不算困難,證照入手後每月約可多4~8千元薪資,算是高CP值的證照。且不動產業多數職缺不受學歷背景限制,房仲業也樂於聘用

各學經歷背景的人才,因此不動產從業人員取得證照來證明自己的專業性,在博得客戶信賴方面尤為必要。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本書優勢】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估價基礎概念背了很多,但看到題目卻總是套用錯誤?   .對各種相近的土地法與土地稅法概念感到混淆嗎?   .不動產說明書及相關契約書那麼多種,哪些最常考?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選擇題要如何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透過模擬試題引導,輔以歷屆試題演練的方式,幫助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四大科目題庫攻略,聚焦練習一本就夠!   「幫考生將時間跟金錢花在刀口上」,是本社出版考試用書的理念與初衷。本書搜羅集結了不動產經紀人的考題,一網打盡「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四大考科所有的精華試題,總題數達1260題,讓您一本抵四本,不動產經紀人考題吃到飽!     二、3回模擬試題共324題,臨陣多磨槍,榜單輕鬆上!   本書第一部分「模擬試題」匯整了各年度相關考試的題型,作者由千百道的題目中,為讀者精挑細選出3回模擬試題,每回共包含:「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

法規概要」各2題申論題、25題選擇題。題數皆與真實考試相同,每做完一回即相當於參與了一次不動產經紀人模擬考。三回題題皆是經典,100%題題詳解,幫助考生透過實戰模擬,鍛鍊答題技巧與速度,一方面熟悉題型與出題方向,強化考試重點;另一方面,則找出自己弱勢之處,即刻補強。所謂「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讓324道模擬試題成為考生之鏡,以明弱點,立於不敗。     三、收錄104年到110年歷屆試題共936題,100%題題詳解助搶分!   本書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了104年到110年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4科)的考題,並由名師撰寫解析,以深入淺出的詳盡說明,精闢剖析考點與破題方向,讓考生能即刻

洞悉考情及趨勢,全面提升戰力!所謂「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讓這大量歷屆考題成為考生之鏡,以明趨勢,強取勝機。     【考生上榜心得】不動產經紀人上榜生:簡彗宇 全國第8名   國文:54分   民法概要:70分   不動產估價概要:86分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87分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81分     大四上報考不動產經紀人是因為家人在從事房仲業,生活周遭常常聽到關於房地產等相關資訊,因此希望我可以考看看,是為了家人也是為了以後的自己。零基礎的我決定報考與我的科系完全不同的類別,當時需要下很大的決心跟家人討論,也思考很久才決定,因為這一路上除了時間和金錢外,自身是否能堅持

下去也很重要,很怕中間突然放棄掉,浪費錢更浪費前面花的時間和努力。     分享各科準備技巧     【民法概要】民法是比較難的考科,我會搭配選擇題一直練習,錯的趕緊找答案,一定要翻法條看,不管已經讀過幾次,我還是會再快速看過一遍,這樣會更熟悉。     【土地法】土地法是最難、最複雜的考科,因為現在的新型考題會將類似法條考在一起,涵蓋了很多法律。我會將土地法那本厚厚的講義,分幾天認真仔細地讀完一遍,這樣就能對自己的筆記內容更熟悉,也算是一個對土地法更深入的認識。雖然土地法很繁雜,但我滿享受複習的時候,因為常常都是那幾個法條重複出現,看久了自然就記得幾年、幾個月、幾次等等,背這些對我來說很有挑

戰性,答對題目也有成就感。考前三個禮拜,我會將容易出在一起的法條或是常常搞混的數字整理起來,例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考試當天只快速複習自己整理的新修正法條和容易搞混的法條筆記。     【土地稅法】土地法和土地稅一起考,土地稅的題目更是一定要把握衝高分數的機會。一樣是複習講義搭配選擇題,而申論題的考試方法,近年開始變比較偏活用題,但只要筆記內容熟讀,法條用字的形式背一下,就很好作答了。     【不動產估價概要】這一科不僅法條少、題型變化幅度也不大,只要多複習自然就會記熟;而且需要複習的範圍不大,很快就能念完,是個投資報酬率高的考科,也可以用來拉高平均分數。搭配選擇題不停練習、不停記憶,基

本上,只要把課本讀熟,直到能記得內容位置在哪,申論題就不是困難。     【不動產經紀法規】我的方法是全部內容讀完一遍後,再從頭讀過,不停循環、一直加深記憶,再搭配選擇題檢視記憶程度。只要複習到夠熟悉,申論題的法條自然也能寫出七至八成。     【國文】要看仔細題目敘述要我們寫的是什麼,一旦判斷錯誤就挽回不了分數。我自己主要就是平常多練習,其他就是憑原有的實力作答。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實務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條文的問題,作者許芝甄 這樣論述:

所有權對物有全面支配之權利,若遭受不法之妨害,與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不一致之情形,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是以,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予以排除,用以維持所有權圓滿之狀態,用以保障所有權人之所有權與處分權,維護所有權之完全性、絕對性、優越性與自由性。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實務運用相當廣泛,簡短之條文,所衍生之相關議題眾多,所圍繞之重點仍多為占有、侵害、不法等,如占有連鎖即為所有權人是否得對現在對標的物所占有之人主張其請求權,占有人是否對所有權人而言為無權占有,若非無權占有,綜觀民法條文中並未加以規定,則僅能自民法第767條第1項論之,而該占有連鎖是否為突破債權

、物權二分模式或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亦有其意義之存在。 非有侵害即可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而係須為不法之侵害始可,附註登記影響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圓滿之狀態,而實務卻多認為附註登記僅為資訊之揭露、交易安全的保障,不生妨害一事,且也多認為附註登記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自內政部75年發布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表後,地政登記機關均照該函釋為附註登記,卻亦忽略內政部該函釋之內容是否也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未侵害人民於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若附註登記不僅對所有權人為妨害,更不具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則自屬不法之妨害,人民應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請求排除。 債

權、物權二分為我國民法之現行模式,僅於有特定債權保障之必要下,賦予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稱之為債權物權化。對於使用借貸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學說間頗有爭論,直至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會議決議確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之物權效力,始有定論。縱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仍有權利濫用、誠信原則可資判斷,然非可謂,民法第148條給予債權物權化的法律效果。 探討完相關要件所衍伸之議題後,應論以消滅時效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做成後,不僅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有所定論,且亦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所有權人對於標的物主張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時,可援引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以資抗辯,乃因

二者為各自獨立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