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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淡江大學 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班 胡慶山所指導 王榮福的 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2021),提出民法概要重點整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經社文公約、最低工資法、勞動事件法、工作權、人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郝鳳鳴所指導 宋明燁的 公務員退休制度及其年金改革之法律分析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務員退休制度、年金改革、社會連帶、基礎年金整併改革(国民年金)、受僱者年金一元化改革(厚生年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概要重點整理的解答。

最後網站2023民法概要(司法特考四等適用)(T023J22-1) - Yahoo 購物則補充: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複雜的條文後附有「舉例言之」,用淺顯的例子幫助讀者記憶條文。每章附有精選試題,可透過單元練習檢驗自我學習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概要重點整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民法搶分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三四等適用)(完整法條+重點標示+對應試題)

為了解決民法概要重點整理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搶分小法典》適用於:   .普通考試(普考)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四等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稅務人員考試(稅務特考)四等財稅行政   .司法人員(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身障人員(身障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財稅行政)   .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員級運輸營業   .鐵路營運人員考試(營運員、營運專員、服務員)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民法共一千多條,最常考哪些?   別擔心!三民輔考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定義為準備「民法」選擇題型考試

之輔助教材,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根據國家考試民法命題範圍,彙整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及繼承」共五大類編,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如再搭配本社出版的《民法概要》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完整條文+重點標示+對應試題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民法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2-109年普考、鐵路特考員級、鐵路營運人員與司法特考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

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

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從試題分析表可得知哪些章節為命題委員較常出題之範圍,判斷法規重要性後著重研讀。另應記憶條文之關鍵字,搭配比較表格,提昇作答速度,避免錯選相似選項。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民法最新修法重點:   1.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112.01.01施行)   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

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故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配合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刪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2.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112.01.01施行)   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故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18歲,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為17歲,並刪除第981條、第990條規定。     3.配合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修正相關規定:(112.01.01施行)   修正「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效力僅及於被收養人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如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亦無須設置監護人」、「未成年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或其家長得令其由家分離」等規定。     4.最高約定利率上限調降為16%:(自公布日110.01.20後6個月施行)   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16%,且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以往民法約定利率之上限為20%,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僅無請求權,實務見解歷來皆認債務人如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意即超過部分之利息為自然債務。民法第205條規定修正後,超過16%之利息約定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是以縱債務人為任意給付,仍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5.

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   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財稅行政上榜生:蔡婷羽   我讀高中的時候,就有未來要當公務員的想法,後來考上國立大學財政系,系上學長姊畢業後,

不是考公職,就是進入會計師事務所。 雖然也有對未來出路迷茫過,但我發現畢業後進入會計師事務所的學長姊,加班都加得很兇,再加上我本身是偏向保守,喜歡穩定的個性(用經濟學的講法,就是風險趨避者), 在公家機關工作,雖然薪資成長幅度不比私人企業,但所得到對未來的安定感是無價的,所以還是決定投入公職考試的準備。三民輔考教材的內容,在三民輔考網站上的三民學習百科中都有,而我又是以電子設備整理概念及製作筆記,所以三民輔考在網站上有課文內容這一點,真的讓我在民法筆記的整理上省去很多時間。民法薄薄的法條彙編,超級便於攜帶,在寫題目對照法條這方面,也很方便,且就算在外面,也能隨時翻閱,加深對各法條的印象。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2】鐵路特考員級上榜生:賴佩妤   我覺得歷屆考古題相當重要,所以我將歷屆試題通通列印下來,不斷反覆練習,對於申論題作答不太確定的部分,會拿給老師批改。選擇題的部分也是多做考題練習,我會上網使用線上測驗,可以多次練習不用浪費紙本,不會的部分則參考網友的回答,對答題有疑慮時會再詢問老師。從以前讀書時期就沒有做筆記的習慣,所以只有重點寫在課本上,到了後期會從歷屆考古題中整理出不熟或錯誤的部分做成筆記,反覆閱讀。民法對於以前沒接觸過的人來說,準備起來確實滿吃力的。選擇題的部分,我將9年來高員級及員級民法的歷屆考題都做過,試著找出出題的大方向,順便檢視自己哪裡比較不熟,並將不熟的

部分整理成筆記,考前反覆閱讀。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的行使 第二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三編 物權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地上權 第四章 (刪除) 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第六章 抵押權 第七章 質權 第八章 典權 第九章 留置權 第十章 占有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監護 第五章 扶養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三章 遺囑

民法概要重點整理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李俊德老師在民法的教學上從最基礎的觀念開始,並因應高普考、司法特考等考試的難易度去調整內容深淺。民法體系架構的陳述,【民法總則】入門,隨後討論【民法物權】及【民法債編】,將財產法作通盤說明。【身分法親屬繼承】講解重心主要在於「婚姻」、「父母子女」及「繼承」,佐以案例及身分法考題三階段解答模式,使同學學習身分法事半功倍。本課程並隨章節解答考題,即使非法律人也能輕易上手,並掌握考試脈動,而法律人也得以迅速複習民法基本概念,掌握國家考試民法概要題型,聽完本課程可清晰建立民法體系觀念,並培養解題應有的法學實力。
‧李俊德老師在大學期間就雙榜通過律師及司法官考試,資歷非常顯赫!迄今20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好口碑遠揚!李老師非常擅長解析、整理及消化法學資料,教學介面大量採用PPT,圖文並茂,法律學科在老師的演繹下,架構清晰、生動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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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工作權保障研究─兼論日台外籍勞工工作條件保障─

為了解決民法概要重點整理的問題,作者王榮福 這樣論述:

工作權的保障並非三言兩語即可概括之,從19世紀社會主義興盛後,逐漸受到重視,亦由自由權逐漸發展出社會權的概念,逐步使人權保障更加完善,使勞工獲得除自由權之外的保障。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此一公約於1976年1月3日起生效,全世界已有171個國家簽屬加入,乃社會權保障上極為重要之公約。本論文係以《經社文公約》第6條、第7條為主軸,透過研究條文與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了解工作

權與工作條件之保障,並以此標準檢視日本與台灣在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是否有遵照《經社文公約》之規範,並遵守「不歧視原則」使外籍勞工亦享有相同之權利。再者,日本與台灣是否依《經社文公約》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遞交政府報告書。結論發現,日本與台灣皆未重視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造成相同問題不斷重複發生;日本與台灣應更加重視民眾與非政府組織所提交之反論報告書(NGO counterargument report),增加民眾與政府對話之手段、增加民眾對於「人權」的關心等;對於「技能

實習生、外籍勞工」之工作權與工作條件方面應給予基本人權保障,並有效落實稽查體制;《勞動事件法》應增加適用範圍,包含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平等升遷、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休假取得困難等可能違反《經社文公約》第6條與第7條之相關保障,保障快速、省時、省力、全面之權利救濟。

2020全新版 民法搶分小法典(高普考、各類三四等特考適用)(完整法條+重點標示+對應試題)

為了解決民法概要重點整理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搶分小法典》適用於:   .普通考試(普考)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四等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稅務人員考試(稅務特考)四等財稅行政   .司法人員(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身障人員(身障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財稅行政)   .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員級運輸營業   .鐵路營運人員考試(營運員、營運專員、服務員)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民法共一千多條,最常考哪些?   別擔心!三民輔考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定義為準備「民法」選擇題型考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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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

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從試題分析表可得知哪些章節為命題委員較常出題之範圍,判斷法規重要性後著重研讀。另應記憶條文之關鍵字,搭配比較表格,提昇作答速度,避免錯選相似選項。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民法修法重點:   1.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為輔助宣告,置輔助人,協助受輔助宣告人為重要行為。是以,輔助

人對於受輔助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知之最稔,故倘受輔助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而有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自宜許由輔助人向法院聲請對原受輔助人為監護宣告,爰於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輔助人得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人。   2.依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有關選定監護人之規定,及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有關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均定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之規定,爰參考於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人。   3.為配合親屬編第四章「監護」增訂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本人得於意思能力尚健全時

,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是以,自亦應得由意定監護受任人於本人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向法院聲請為本人之監護宣告,爰併於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   4.新增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二至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十「意定監護」制度。於本人(委任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財稅行政上榜生:鄭慧英   自從開始進入職場後,經濟壓力、生活腳步,讓我已經沒有讀書機會,這次備考只好當個全職考生。由於

當時備考過於倉促,距離普考時間非常緊迫只剩三個多月,所以抱著必上的決心、專心準備考試!普考財稅行政的四個考科中,我的財金背景唯一優勢就是讀過的會計,但另外三科還是從零開始。民法除了背還是背,連吃飯洗澡時都在心裡默背好幾遍,老師給的民法題庫本也全部做過了一遍,上考場時才能體會:考試是在比誰忘得少,而不是誰讀得多。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2】鐵路特考員級上榜生:劉逸專   對於南部人來說,就業環境非常險惡,而北上找工作的路途又漫長,還不一定能存錢。想要錢多、離家近,考試是現今經濟不景氣的最好的選擇,我們都迫於現實的無奈啊!而剛好我大學所學的是運輸加管理方面,也擅長語文,經過思考過後,選擇鐵路特考

的員級運輸營業,不但能發揮所長也能達成目標,是一件輕鬆又快樂的事。雖然我沒有像其他同學一樣是個鐵路迷,但我動力的來源卻是對科目的熱愛。準備民法概要時要記熟重點條號,申論題大概就過關了,我認為最糟糕的情況是題目出來了,卻不知道該用哪條,條號是什麼,條文內容是哪個。所以我相信快速的把課本看過一遍,不管申論還是選擇都能達到平均水準。   三民輔考風雲榜www.getit.com.tw/list/3pisgood/power/license.aspx   夢想從三民開始,最新考情資訊詳見三民輔考網站:www.3people.com.tw/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的行使 第二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各種之債 第三編 物權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地上權 第四章 (刪除) 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第六章 抵押權 第七章 質權 第八章 典權 第九章 留置權 第十章 占有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監護 第五章 扶養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三章 遺囑  

公務員退休制度及其年金改革之法律分析

為了解決民法概要重點整理的問題,作者宋明燁 這樣論述:

我國公務員鑑於與國家間之「特殊身分關係」、「特別法律關係」,實有肩負、承受較諸一般人為多之義務與限制;相對之,國家基於渠等之特殊身分以及從業期間戮力從公、恪遵義務所負之生活照顧(照養)義務,即設有公務員退休制度與公務人員保險等退休後之經濟保障制度(下稱退休制度)。是該保障制度之立意除為維繫退休公務員之生活尊嚴外,尤為重要者,乃在確保公務員對於國家之忠順勤勉,從而完善國家之行政機能。我國現正面臨高齡、少子化等攸關年金制度續存、穩固性之問題,原所建構之退休制度實已備有改革之需求。然則,觀諸我國本次年改之景況,非但關係機關未見退休制度所隱含之制度意涵,從而大刀闊斧式之刪減公務員(無論係仍在職抑或已

退休者)之退休給付;即如大法官對此所為之違憲審查,於立論過程中似亦未有就文官制度與社會保險之內涵等層面為衡量,從而就改革之結果起臨崖勒馬之效。對之,本文除有就攸關此次改革之內容為整理、解構外,並有就與其所對應之年改釋憲案於論理上似有疑義、缺漏之處為釐清、爬梳,從而嘗試就本次改革為再次評價、呈現一有別於今之樣貌。此外,於本次改革中實可見有職域群體間差異性之操作,並試圖以此合理化大幅刪減之改革手段。鑑此,本文即有嘗試提取日本關於基礎年金整併、受僱者年金一元化等藉由全體國民之連帶思維以強固制度基盤之經驗,試探於我國建立一相類制度之可能,進而拋卻本次改革所營造之職域間相互對立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