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44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民法第1144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輕愉寫的 這是一本身分法解題書(7版) 和輕愉的 這是一本身分法解題書(律師、司法特考、法研所-解題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配偶、子女、媳婦女婿怎麼分?一張表看懂法律繼承順位也說明: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繼承人分「配偶」、「血親」2種,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但扣除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李昱盈的 從人工智能重新檢視我國公司治理典章制度—以董事會職權為中心 (2021),提出民法第114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能、機器學習、演算法、黑箱、公司治理、董事會、代理成本、忠實義務、忠誠義務、注意義務、商業經營判斷法則、監督義務、人工智能董事。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李志峰所指導 林靖愉的 論保險人理賠相關義務 (2021),提出因為有 調查義務、保險爭議抗辯資訊之通知、理賠義務、權利保留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第1144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繼承順序應繼分特留分 - 遺產糾紛處理專業律師則補充:民法第 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第114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身分法解題書(7版)

為了解決民法第1144條的問題,作者輕愉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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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和戴老師有特殊見解的部分,筆者也以題目帶觀念說明兩位老師的看法。而本書解題是以身分法的兩大家—戴說與林說為中心,因為在考試當中時間有限,沒有辦法把各家學說一一並列,所以以這兩大家的見解為主,再適時的補充實務見解。本書希望可以提供讀者寫題時的架構與鋪排,以及在考試有限的時間內應如何呈現答題內容,讓改題者可以一眼就看出答題的重點。  

從人工智能重新檢視我國公司治理典章制度—以董事會職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第1144條的問題,作者李昱盈 這樣論述:

於所有與經營分離下,為使公司效率經營,並緩和有限理性的代理成本,由董事會成為最高業務執行機關,負責統籌公司各項事務與資源,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亦引進英美法之忠實義務,要求董事以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行事。然公司治理案件仍層出不窮,鑒於第四次工業革命的來臨,人工智能等新興科技於公司治理之運用日與俱增,本文嘗試探討人工智能對於我國公司治理之影響,就是否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對公司董事會之忠實義務造成何種衝擊、我國公司治理法制應如何調適等面向加以觀察與分析,並以人工智能發展的現況與未來分別討論。為了解人工智能對公司治理之影響與衝擊,本文於第二章即就人工智能科技進行概述與說明。因本文研究主軸係聚焦於探

討董事會使用人工能進行公司治理時,其相關忠實義務內涵是否須加以調整等議題,故本文於第三章先就美國法下董事忠實義務之性質與內涵予以概述。嗣後,本文於第四章就人工智能於董事會之功能與挑戰進行介紹,並就董事會使用人工智能時忠實義務應如何調整,及面對人工智能所伴隨之挑戰應如何因應等,相關比較法文獻進行討論,再就未來人工智能取代自然人董事之相關議題與義務、責任歸屬加以介紹與釐清。綜合上述之討論,本文於第五章先行探討忠實義務於我國適用上之性質與爭議,其次就董事使用人工智能進行公司治理時,我國忠實義務及公司法、證交法等公司治理規範應如何調整進行反思,最後就未來人工智能董事問世時,相關義務與責任之建構嘗試提出

本文見解。於第六章則統整本文對董事會使用人工智能之功能與挑戰、忠實義務之調整、因應對策及公司治理法規之調適等研究,期望能在本文之討論下建構出董事會對於人工智能科技應有之態度與對策,進而打造健康的公司治理環境。

這是一本身分法解題書(律師、司法特考、法研所-解題書)

為了解決民法第1144條的問題,作者輕愉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解題書?作者告訴你   身分法這科無論在國家考試或是研究所考試,相對而言比較簡單且容易準備。身分法就考試來說,太過瑣碎的地方不需要花太多時間準備,而且讀者如果觀察過歷年考古題應該不難發現,身分法的考點重複率很高,近年的趨勢特別喜歡考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以及遺產繼承分配。這不是沒有原因的,一來是因為這兩個部分非常重要,二來是因為改題老師好改!   身分法在考試上大概只要抓住傳統考點及近期修法重點即可,本書主要是幫準備考試的讀者們整理歷年研究所及國家考試經常出現的考點,以及近期修法比較有考象的部分。用題目讓讀者複習身分法中比較容易成為考題的法條及章節!林老師和戴老師有特殊見解的部分,筆

者也用以題目帶觀念說明兩位老師的看法。而本書解題是以身分法的兩大家-戴說與林說為中心,因為在考試當中時間有限,沒有辦法把各家學說一一並列,所以以這兩大家的見解為主,再適時的補充實務見解。本書希望可以提供讀者寫題時的架構與鋪排,以及在考試有限的時間內應如何呈現答題內容,讓改題者可以一眼就看出答題的重點。 系列特色   最高投資報酬率→傳統考點+近期修法重點一次搞定!不用再看一堆書   最短時間讓你真的會寫考題→完整說明和貼心提醒,等於擁有解題家教嘛!   最新文章、實務見解全面考題化→市面唯一,將全新文章和重要實務改編成考題,從此你不再需要補習!   最完整考題→重要考題全部舊題新解,新的爭點也

幫你出成題目,從此你再也不需要多買歷解!   最貼心編排及附錄→依法條順序整理的索引,讓你馬上知道哪些法條該背,還可以按法條體系複習喔! 作者簡介 輕愉   北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本書使用說明 1 如何準備身分法 5 樹狀圖 9 Chapter1 通則 Topic1 親等計算 1-2 1.1 親屬關係及親等【筆者自擬】 1-2 Topic2 親屬關係之消滅 1-4 1.2 姻親關係之消滅【筆者自擬】 1-5 Chapter2 婚姻 Section1 婚約 2-3 Topic1 未成年之婚約 2-3 2.1 未成年婚約之要件【筆者自擬】 2-3 Section2 結婚 2-6 To

pic2 重婚 2-7 2.2 重婚立法之演進【改編自 92 律師】 2-7 Section3 婚姻之效力 2-12 Topic3 婚姻之普通效力 2-13 2.3 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改編自 97 律師】 2-13 Topic4 夫妻財產制 2-17 2.4.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之 2【改編自 85 司法官】 2-17 2.4.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之 1【改編自 89 律師】 2-22 2.4.3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93 司法官】 2-26 2.4.4 夫妻財產制之類型【筆者自擬】 2-30 Section4 婚姻之解消 2-35 Topic5 死亡 2-36

2.5 死亡宣告與婚姻關係【改編自林秀雄,死亡宣告與婚姻關係 之消滅,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7 期】 2-36 Topic6 離婚 2-37 2.6.1 未成年人離婚之要件【筆者自擬】 2-38 2.6.2 不能人道是否屬不治之惡疾?【筆者自擬】 2-39 2.6.3 破綻主義【筆者自擬】 2-42 Chapter3 父母子女 Section1 婚生子女 3-3 Topic1 婚生子女之要件 3-3 3.1 婚生推定【筆者自擬】 3-3 Topic2 子女婚生性之推翻 3-5 3.2 婚生否認之訴【筆者自擬】 3-6 Section2 非婚生子女 3-11 Topic3 認領 3-12 3.3

.1 反於真實認領之效力【改編自 94 律師】 3-12 3.3.2 撤銷認領之限制【筆者自擬】 3-18 Topic4 準正 3-21 3.4 胎兒之準正【筆者自擬】 3-22 Section3 收養 3-25 Topic5 收養效力發生之時點 3-26 3.5 收養效力發生之時點【改編自林秀雄,論我國收養法之修正 Topic6 養孫制度承認與否? 3-29 3.6 養孫制度之承認與否?【97 司事官】 3-30 Section4 父母之權利義務 3-33 Topic7 身分上權限 3-34 3.7 親權【93 律師】 3-34 Topic8 財產上權限 3-38 3.8 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

之處分權【86 政大】 3-38 Chapter4 監護與扶養 Section1 監護 4-3 Topic1 未成年監護 4-3 4.1 未成年監護設置之要件【95 律師】 4-3 Topic2 成年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 4-10 4.2 輔助宣告【筆者自擬】 4-10 Section2 扶養 4-13 Topic3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4-14 4.3 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依據【94 司法官】 4-14 Topic4 夫妻間之扶養 4-20 4.4 夫妻間扶養之要件【76 律師】 4-20 Topic5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4-22 4.5 扶養義務之減輕及免除── 99 年新修法【99 北大】

4-22 Chapter5 遺產之繼承 Section1 繼承權發生之要件與主體 5-3 Topic1 同時存在原則 5-3 5.1 同時死亡是否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出自戴東雄,繼承法實 例解說 1】 5-4 Topic2 繼承權喪失事由 5-8 5.2.1 遺贈準用民法第 1145 條【改編自 91 司法官】 5-8 5.2.2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要件【96 司法官】 5-12 Topic3 代位繼承 5-17 5.3.1 代位繼承之性質【筆者自擬】 5-18 5.3.2 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98 司法官】 5-21 Section2 繼承權回復請求

權 5-26 Topic4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5-26 5.4 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87 律師】 5-27 Section3 遺產分配 5-31 Topic5 應繼分 5-31 5.5.1 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改編自 90 律師】 5-32 5.5.2 繼承人之分析與應繼分【改編自 95 司法官】 5-37 Topic6 歸扣 5-41 5.6.1 歸扣之重要爭議問題【改編自 92 律師】 5-41 5.6.2 特別贈與額小於應繼分之價額【99 司法官】 5-46 Topic7 民國 98 年 6 月修法考題 5-50 5.7.1 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改編自戴瑀如,論全面法定限 定繼承之修法,月旦法學雜誌第 171 期】 5-51 Chapter6 遺囑與特留分 Section1 遺囑之方式與效力 6-3 Topic1 遺囑之方式 6-4 6.1.1 自書遺囑【97 書記官】 6-4 6.1.2 代筆遺囑【筆者自擬】 6-7 Topic2 遺囑之撤回 6-10 6.2 記載同一日期而內容相牴觸之遺囑效力【筆者自擬】 6-10 Topic3 遺贈 6-12 6.3 遺贈與死因贈與【86 司法官】 6-13 Section2 特留分 6-16 Topic4 特留分之扣減權 6-17 6.4.1 遺贈未侵害特留分時之遺產分配【改編自 8

7 司法官】 6-17 6.4.2 特留分扣減權之標的【92 司法官】 6-22 索引 Ⅰ   作者序好像就跟得獎感言差不多,所以不免俗的,首先除了要感謝我爸媽生下我之外,還要感謝他們在我半夜趕稿的時候關心我,要我早點休息,怕我累壞了!也很謝謝他們在我趕稿時常常聽我碎碎唸,你們的女兒話多,你們應該也習慣了啦!還有老弟和老妹,每當我寫書寫到很晚的時候,你們還願意從家裡來載我回家,真的謝謝你們了!讀享企劃編輯小梁,謝謝妳每次都關心帶點小威脅(?)的催搞XD,讓我可以督促自己,盡量不要拖稿。讀享美編阿熊,謝謝妳把原本只是WORD檔的東西變得美美的!還有讀享的後製王蘋,謝謝妳辛苦的校稿!如果沒有你

們就不會有這本書的出現,謝謝你們!   阿蠢和大頭,謝謝妳們總是在我需要妳們的時候聽我說話,尤其是阿蠢,雖然我們沒有常常見面,但是我知道妳都有偷偷關心我XD,很多話不用多說妳應該就懂,謝謝妳們!也是讀享作者之一的路易,你真是我的好夥伴,謝謝你幫我很多忙,民法超強的你,讓我學到很多,雖然常常被你和你女朋友閃瞎,但是還是要謝謝你啦,哈哈!咕咕雞(也是讀享的作者,雖然這個外號聽起來智商不高,但他寫的書很威的!請大家放心 ~ ),雖然在我趕稿的時候,你總是三不五時的來吵我一下,但還是謝謝你的關心 ~ 因為要謝謝的人太多了,無法一一列出,其他沒有點到名的同學、朋友們,謝謝你們的關心及幫忙!最後,要謝謝的

就是「你」,謝謝在我趕稿的時候你給的關心和快樂,讓我可以忘記趕稿的壓力,謝謝你!   身分法這科在國考或研究所考試中,相對是範圍較少,也是比較容易準備的科目,這本書主要整理身分法兩大家──戴說與林說的見解,把一些比較重要的考點作說明,以及考試當中應該如何呈現比較符合老師的口味。希望這本書能對於正在準備考試的大家有所助益。   無論是國考或研究所考試,都是一段艱辛的路,走過國考路的我,特別能體會準備考試的辛苦。國考或是研究所考試這條路雖然不甚輕鬆,莫名的壓力也容易讓人喘不過氣,但我總是相信,只要努力準備、堅持,終究會得到令人雀躍的結果,最怕的是對自己放棄或灰心!很幸運的,我通過了國考這條艱辛路途

的考驗,正在經歷這條路的你們,相信在不久的未來也能抵達終點!加油! 輕愉2012.2.3

論保險人理賠相關義務

為了解決民法第1144條的問題,作者林靖愉 這樣論述:

保險人於危險事故發生後,對於被保險人或相關權利人所提交申請之賠案應履行一定之作為。於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相關權利人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即應對該危險事故進行調查,並於合理期間經過後,向被保險人通知理賠決定。若於理賠處理流程中,保險人發現不利於被保險人之事實,如:得向被保險人主張抗辯或拒賠之情事,保險人應通知被保險人或相關權利人,使該等人得提早為自身權利做出適當安排。於我國現行法制中,未見保險人於接獲被保險人或相關權利人之賠案申請後之各項義務,導致被保險人或相關權利人提交賠案申請後,賠案即落入保險人之全面控制,被保險人或相關權利人無從置喙,僅得被動等待保險人之理賠決定,於理賠處理流程中長期處

於消極,單方面接收保險人資訊之地位,造成雙方嚴重之資訊不平等。實務上,保險人於發現有疑慮之事實時,恐因此與被保險人或相關權利人產生爭訟,時常以刻意拖延理賠進度之方式,造成被保險人或相關權利人之權利嚴重受到損害。從而,本文之研究以保險人於危險事故發生後之調查義務切入,指出保險人於賠案處理過程中,可能發生與被保險人利益衝突之情形。以比較法觀察美國法就保險人調查義務及權利保留制度,並對照我國現行保險法、實務案例及保險契約觀察是否有保險人調查義務及保險爭議抗辯資訊通知義務之端倪,然現行保險法、實務案例及保險契約欠缺關於保險人調查義務及保險爭議抗辯資訊通知義務之規範。由於現代保險之功能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心

境安寧及財務安全,被保險人購買保單係期待於面臨危難時,得透過保單轉嫁風險,故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理賠程序對於被保險人之心境安寧及財務安全至關重要,相關規範及制度之建立亦得促進我國保險制度之發展,並提升大眾對於保險制度之信心。因此,本文參照美國法,對於保險人之調查義務及保險爭議抗辯資訊通知義務方面,引進適合我國之規範,以期提供未來立法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