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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HIRO寫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 和施宇宸(苗星),典熙的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振恭所指導 蔡雅惠的 論繼承標的-兼論民法1148條之1 (2013),提出民法第1148條第2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證債務、共同繼承、股票、農地、稅捐債務、遺產稅、視為遺產。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法律學系 郭欽銘、李麒所指導 鄭梅吟的 兩岸繼承法之比較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當然繼承、法定期間、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全面限定繼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第1148條第2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  

論繼承標的-兼論民法1148條之1

為了解決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問題,作者蔡雅惠 這樣論述:

摘 要在社會變遷迅速之今日,個人私有財產型態不復往日單純,除個人具體之動產、不動產外,尚包括法律關係內之權利義務。而隨著經濟國際化使繼承標的多元化,例如: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份因無公開交易市場,難以認定其客觀市場價格。及公司法於民國90年11月12日修正第98條第1項:「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允許一人有限公司設立,而股份繼承、贈與於公司法並未規定,以致申請公司登記之代理人遇到公司經營者有股東死亡或出資額贈與之情事,產生不少困擾。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如何辦理遺產的繼承?因相關法令均有疑義。2009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修訂時,為保障繼承債權人之權益,乃參考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該條文規定之受贈主體僅侷限於繼承人,並未包括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之其他親屬,極易讓納稅人利用該條文之立法漏洞,於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非實際繼承人,以蓄意規避繼承債權人追討債務,反而讓繼承債權人之權益因其蓄意規劃而無法真正受到保障,亦值得檢討。 本文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6號判決為楔子, 蒐集及研讀國內相關文獻資料、期刊文章及碩博士論文,就股票、農地、稅捐債務、保證債務、死亡後之利息屬所得或遺產、利他死亡保險是否應課遺贈稅、稅捐債務等繼承標的相關問題為研究目標,並就其相關判例、學者見解、經濟部函釋及相關解釋函令,詮釋、評價及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6款農

地採扣除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29條股份價值之估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等所生爭議,提出相關建議 。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問題,作者施宇宸(苗星),典熙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熟讀民法申論題的各類科考生   使用功效   爭點=考點,但爭點在哪裡?   找到爭點,實務見解又如何運用?重要性怎樣判斷?爭點相當於撐起地球的支點!但這個「支點」出現在考題哪裡,卻總是霧煞煞!   爭點隨身書就是要直觀的解決以上問題   改版差異   配合新修法   新增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1.爭點即是標題,直接破題解說,就各爭點皆先介紹所涉「關鍵法條」,藉此訓練考生們建立「爭點」與「法條」間的連結感,並且省去讀者另行翻閱法條的寶貴時間。   2.就各爭點的「實務見解」、「關鍵學說」臚列介紹,使讀者能迅速了解其中差異,並且於「學習小叮嚀」中

說明爭點可能出現的形式、答題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答題立場應如何採擇。最末,再以「經典試題」驗證各爭點於實際題目的呈現方式,並藉此了解爭點之出題趨勢,於部分爭點中並就所涉題目為概要之說明。   3.本書除了收錄一般教科書介紹的傳統爭點外,另大量收錄近三、四年學者之文章,期許讀者亦得藉由本書,掌握最新學說發展及考試議題。  

兩岸繼承法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第1148條第2項的問題,作者鄭梅吟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繼承編於修正前係採取「當然繼承主義」,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明定繼承係以「概括繼承」為繼承之原則,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繼承制度。然而隨著家庭結構及社會環境之遽變,與 1985 年當時修正民法繼承編之背景與環境,有明顯差異。此繼承制度對於不諳法律的繼承人顯有不足,加上近年來,時代變遷、世界潮流趨向於個人主義,個人意識主義抬頭之影響及強調以自我為中心之生活態度,致親人間關係日漸疏遠,而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因而現實社會屢屢發生因繼承債務導致繼承人可能須終生背負債務之情形,為解決此不合理之情事,立法院於 200

7 年 12 月 14 日及 2008 年 4 月 22 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其施行法修正草案,並於 2008 年 1 月 2 日及同年 5 月 7 日經總統公布。然立法院於 2009 年 5 月 22 日三讀通過修正有關全面法定繼承,並於同年 6 月 10 經總統公布。惟修正之現行 2009 年民法繼承編暨其施行法是否確以落實「全面法定繼承」為導向之制度,係為本文討論與研究之重點,故予以提出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