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講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民法總則講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日)河上正二寫的 民法學入門:民法總則講義·序論(第2版增訂本)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江代維的 精神障礙者權利發展史及權利保障體系——以CRPD及兩岸實踐之比較為核心 (2021),提出民法總則講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精神障礙、權利歷史、CRPD、權利體系、兩岸比較。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謝在全所指導 許芝甄的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實務爭議問題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占有連鎖、釋字第771號解釋、債權物權化、附註登記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總則講義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總則講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學入門:民法總則講義·序論(第2版增訂本)

為了解決民法總則講義的問題,作者(日)河上正二 這樣論述:

《民法學入門:民法總則講義·序論(第2版增訂本)》不單是學習民法的入門讀物,更是理解民法體系的導航燈。故而本選題的名稱不是民法入門,而是民法「學」入門。該選題不僅適用於初學民法的人,而且也有助於學完民法的人加深對民法整體的理解。 《民法學入門:民法總則講義·序論(第2版增訂本)》的特色是採取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民法上的若干重要問題,如民事責任的認定,權利濫用、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的實際應用,民法典的形成,民法解釋論,民法與憲法的關係等。選題對這些極其抽象理論化的問題娓娓道來,不僅會讓沒有學過民法的人可以建立起民法的基本理念,還能讓學習過民法的人重新領會到民法學的奧妙。 [日]河上正二,

日本青山學院大學法務研究科民法教授,日本內閣府消費者委員會委員長。師從日本著名民法學者星野英一先生。 譯者簡介:王冷然,日本南山大學法學部教授,師從日本著名民法學者河上正二教授。郭延輝,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博士。

精神障礙者權利發展史及權利保障體系——以CRPD及兩岸實踐之比較為核心

為了解決民法總則講義的問題,作者江代維 這樣論述:

精神障礙者往往表現爲「意識缺失」和「行爲失控」,具特殊行爲表徵,但仍是人類多樣性之一種形式,法律史上常被剝奪行使權利之資格,能否擁有法律能力也常有疑慮,其僅被視爲慈善對象,所享受者乃人道而非人權,此種歧視與偏見,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格格不入,與現代人權理念存有強烈衝突。精神障礙者是弱勢群體之特殊樣板,瞭解其權利來源與理據有必要回溯歷史。精神障礙者常被視爲「病人」,只能在醫學史料中尋覓蹤跡,故宜從「病人」身份出發,以權利爲線索,沿著精神障礙者權利覺醒及發展歷史這條主線,對應醫學和精神醫學發展史,去探尋精神障礙者之歷史處遇及權利地位變遷。沿著精神障礙者權利運動與立法進程這條主線,對應患者權

利運動、「去機構化」和「非住院化」運動、反精神醫學運動,去探尋合力爭取精神障礙者權利之歷程。精神障礙者曾被視爲魔鬼附體而處於「非人」地位,也曾因對病理醫理束手無策而遊離於社會邊緣,處於放逐、隔離和管束狀態,當醫學及精神醫學隨哲學、科技快速發展時,精神障礙者始獲得「病人」地位。文藝復興以降,人道主義目光開始注視精神障礙者,及至大革命及憲政運動興起,其法律地位依然語焉不詳,直至上世紀中期各類權利運動推動人權立法,終取得「人」之法律地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認知身心障礙實現自「醫學模式」向「社會模式」、「人權模式」跨越發展,身心障礙者始脫離「病人」身份,開始由患者權利向平等享有常人基本

權利進階,CRPD成爲權利之集大成者,精神障礙者作爲身心障礙者之一部,CRPD自然也成爲精神障礙者之權利憲章。人類權利發展與歷史經濟社會條件、人文科技發展水準同步對應,但啟蒙思想家對精神障礙者得否享有並行使權利始終含糊不清。CRPD豐富了平等、反歧視觀念,轉而正視精神障礙者與常人之差距,不再強求抽象之平等權,轉而尋求符合精神障礙者特徵和利益需求之實質平等觀,此時才發現「理性人假設」權利觀之狹隘、偏頗,才發現「利益型權利」並非以法律能力爲前提,精神障礙者「無可選擇的權利」與常人「可選擇的權利」同屬權利,須以「輔助決定制」取代「替代決定制」,尋求針對性、支持性保障措施以構建精神障礙者特殊權利體系,

美國憲政實踐也提出「補償性區別對待」與「支持照顧」原則,全新權利觀使得精神障礙者能否行使權利之問題迎刃而解。梳理歷史可發現,歐美社會文化背景才是人權生長之沃土,但精神障礙者權利能否適應東方社會環境甚值得探討,對權利環境進行比較分析更有研究價值。於是選擇中國大陸和臺灣兩個東方文明典型樣本,以CRPD權利體系作爲核心比較指標,從現行法律規範、權利實踐特徵及落實CRPD效果著眼,對兩岸精神障礙者權利體系和法律實施狀況進行比較研究,展現出西方權利理念與東方文明移植融合之具體場景,人格權及醫療權體系、融合教育與支持就業等先進人權觀念也能在儒學文化背景中厚植生根,也寄望研究能對兩岸完善精神障礙者權利體系給

予啟示,以助益兩岸各取所長、相互借鏡。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實務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總則講義的問題,作者許芝甄 這樣論述:

所有權對物有全面支配之權利,若遭受不法之妨害,與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不一致之情形,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是以,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予以排除,用以維持所有權圓滿之狀態,用以保障所有權人之所有權與處分權,維護所有權之完全性、絕對性、優越性與自由性。 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實務運用相當廣泛,簡短之條文,所衍生之相關議題眾多,所圍繞之重點仍多為占有、侵害、不法等,如占有連鎖即為所有權人是否得對現在對標的物所占有之人主張其請求權,占有人是否對所有權人而言為無權占有,若非無權占有,綜觀民法條文中並未加以規定,則僅能自民法第767條第1項論之,而該占有連鎖是否為突破債權

、物權二分模式或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亦有其意義之存在。 非有侵害即可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而係須為不法之侵害始可,附註登記影響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圓滿之狀態,而實務卻多認為附註登記僅為資訊之揭露、交易安全的保障,不生妨害一事,且也多認為附註登記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自內政部75年發布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表後,地政登記機關均照該函釋為附註登記,卻亦忽略內政部該函釋之內容是否也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未侵害人民於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若附註登記不僅對所有權人為妨害,更不具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則自屬不法之妨害,人民應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權物上請求權請求排除。 債

權、物權二分為我國民法之現行模式,僅於有特定債權保障之必要下,賦予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稱之為債權物權化。對於使用借貸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學說間頗有爭論,直至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會議決議確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之物權效力,始有定論。縱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仍有權利濫用、誠信原則可資判斷,然非可謂,民法第148條給予債權物權化的法律效果。 探討完相關要件所衍伸之議題後,應論以消滅時效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做成後,不僅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有所定論,且亦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所有權人對於標的物主張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時,可援引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以資抗辯,乃因

二者為各自獨立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