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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順位比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康哲偉寫的 當爸媽過了65歲:你一定要知道的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知識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逢甲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劉曜華所指導 林倩如的 農業用地已辦竣畜牧場登記證之繼承個案流程合理性探討 (2021),提出民法繼承順位比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繼承、農業用地、農業設施、畜牧場登記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繼承順位比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繼承順位比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當爸媽過了65歲:你一定要知道的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知識

為了解決民法繼承順位比例的問題,作者康哲偉 這樣論述:

一本寫給上班族的知老實用手冊 照顧父母,也為未來的自己做準備   關於「老」,我們知道的太少,準備的也太少。   不管是父母的,或是你自己的。   面對「老之將至」,你要倉皇的摸索,還是優雅的預習?   「那年,父親七十九歲,中年曾動過心臟手術的他,身體雖稱不上硬朗,但生活打理、行動力皆自在裕如,以致雖見形體顯現老態,但我們卻總是輕忽他已步入遲暮之年……直到某日他在公園跌倒,摔斷了髖關節,接連引發的骨牌效應,讓我們在其生命的最終章,經歷了一次刻骨銘心的學習之旅……」   如果你是在職場打拚的上班族或職業婦女,甚至是全職家庭主婦,你知道什麼人,會讓你當下的生活出現一百八十度的大反轉

?   日本財經商業雜誌《日經Business》在二○一四年九月,以〈隱形照護,一千三百萬人的強震〉為題,宣告日本中年世代正進入照護的「震央區」,因為他們屬於「團塊世代」(戰後嬰兒潮)的父母,在這一年已全數跨過六十五歲。高達一三○○萬名中高階上班族,從此成為白天在職場賣命,晚上還得當長輩看護,隨時可能因體力透支而折損的「隱形照護者」。   根據估算,在台灣有高達二二○萬的上班族,此刻正面臨失能長輩照護的壓力;且近六成五的企業之員工曾因照護問題而離職。雖然最快於二○一八年,台灣長照保障的拼圖即可完成,但由於長照保險將參照全民健保只要一出生就納保,且可視情況調整費率,未來除保險費用可能逐步調高,還

可能出現如同健保「政府給付金額逐步降低、民眾自費服務卻調升」窘境。因此,無論是規畫長輩或自身養老的保障,都應避免過度依賴政府的社會保險,才是上策。   你要倉皇的摸索,還是優雅的預習?   隨著科技與醫藥的發達,如今高齡或超高齡老者比比皆是。然而夾在孩子與父母、婚姻與工作之間的「三明治世代」愈來愈多,甚至儘管自己退休了,未來還得繼續照顧自己的父母。然而關於長輩因老化而引起的諸多病症及生死關頭之決斷,只是小小上班族的你我又該如何招架?   此外,當爸媽過了65歲,各種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相關問題,也會接踵而來:   關於醫療──    ●如何確認爸媽是否罹患失智症?該看哪一科,該做哪些檢查

?    ●哪些疾病易造成長期臥床?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   關於長照──    ●身為年老雙親的主要照顧者,該事先做哪些準備?    ●外籍看護怎麼申請,該怎麼選擇適合的外籍看護?    ●萬一爸媽需要長期照顧但自己又無法抽身,該如何選擇優質的安養機構?   關於財務──    ●該不該買長照險,怎麼買最聰明?    ●退休後至少要多少錢才夠用?退休後最適合的投資工具是?    ●申請外籍看護費用如何計算?照護機構收費標準各不同,如何避免糾紛?   關於法律──    ●該如何避免長輩離世後的遺產繼承問題?    ●當爸媽判斷能力不足,如何利用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加以保護?   本書作者以親

身經歷為出發,耗時一年,走訪老年醫學專科醫師、律師、安養機構負責人、跨國人力仲介公司、保險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並蒐集相關報導、報告、論文,希望藉由此書,給廣大上班族一些建議與提醒,並帶領讀者預覽老後的風景,知老、惜老,而後護老。 期待無論是年輕或中年的讀者,都能將此書視為一本人生的使用手冊、預約未來幸福生活的導讀本。   ◆內文審定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老年醫學科主任、神經內科主治醫師 王崇仁   美森長堤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吳佩偉   緯譽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廖修譽                          

                                 (依姓氏筆畫排列) 名人推薦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辛炳隆   牙醫、專欄作家、環保志工                 李偉文   作家、新聞工作者                     黃哲斌   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理事長   彭懷真   雙連安養中心執行長                    蔡芳文                                          (依姓氏筆畫排列)   這是一本近來難得一見,適合「中年子女」與「

銀髮父母」親子共讀的小百科:簡要、細膩、多元、實用,每個段落皆可見作者用心。讀完之後,你會發現「老」不足驚懼,唯有了解的更多,才能預知未來、掌控風險,讓老年生活過得優雅從容。──辛炳隆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最適合父母已經65歲朋友的顏色是「靛色」。靛色介乎藍色與紫色之間,宗教領域常見到靛色,看到了,心就靜下來。父母的老邁,難免會有藍色的憂鬱,但透過閱讀此書,持續反省與突破,使自己的未來減少藍色的憂鬱,多些紫色的高雅,讓父母、自己、配偶,都能多些安靜中的適應,家庭也會因而多些幸福。──彭懷真  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理事長   眾所皆知,台灣已經是一個

高齡化社會,甚至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近年政府全力推動在地老化與健康樂活政策,推展機構式、社區式、居家式的照顧模式,以及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專法的立法,使全國向健康照顧服務產業化方向邁進。本書出版可說「正是時候」,因為每一章節的主題,都是每個家庭成員必須面對的議題,以及想要了解的答案。這不僅是增進知識的一本書,更是每個家庭必備的健康手冊。──蔡芳文  雙連安養中心執行長

農業用地已辦竣畜牧場登記證之繼承個案流程合理性探討

為了解決民法繼承順位比例的問題,作者林倩如 這樣論述:

  民法是私法規範國人社會生活的基本制度,繼承則規定於民法第五篇,該篇完整的規定繼承生效時間、繼承人得順位、繼承比例、繼承方式….等;當繼承發生時會涉及之相關法規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農業發展條例、土地登記規則;農業用地使用屬土地利用計畫,就陳明燦教授於土地利用計畫法導論一書中提及土地利用計畫(法)之本質屬行政計畫(法)該乃為公法是政府依其法律規範人民依法使用其土地,從書中了解到計畫機關之裁量權以及計畫法規之確定性、合理性及客觀性拿捏,著實不易,主要是土地利用類所涉法律相當的多;在【土地利用類】須經常跨領域與其他相關技師配合,例如都市計畫技師、環保技師、結構技師、建築師、獸醫師…等方能完成其案件

,十幾年來以策略聯盟方式協助客戶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非農用之容許後。  農業用地上有其建築物,不管是否合法申請,均可以辦理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繼承登記案件;但已核定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後完成建築後,須另行申請核發登記證的只有水產養殖登記證及畜牧場登記證二種;而幾年前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畜牧)設施且辦竣畜牧場登記證案件,因繼承需辦理畜牧場變更登記之案件情狀況分二種:一、土地現況與畜牧場登記證內容一致所檢附文件與不動產繼承文件相似,因此沒有特別注意畜牧場變更登記流程是否合理。二、辦理繼承畜牧場登記證內容與土地現況與不一致時,發現辦理流程與前者不一致外,且辦理時間冗長影響繼承人的

權益;讓研究生對於同為畜牧場登記證因繼承發生而須辦理畜牧場(繼承)變更登記流程卻完全不一樣。  研究生認為農業用地上之建物並非全然是違規工廠,有可能是農業設施尚未辦理農地容許程序,基於此原因,希望透過實際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個案流程合理性探討,期許行政機關得以就土地使用之行政程序中能參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依各個農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斟酌其適法性後,正視行政程序違規與實質違規之處理方式。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繼承順位比例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