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順位系統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民法繼承順位系統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敏傑寫的 圖解實用民事法律(2版) 和康哲偉的 當爸媽過了65歲:你一定要知道的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知識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先覺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翁禎翊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以實務爭議問題為中心 (2020),提出民法繼承順位系統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期日、民法第881條之1、民法第881條之8、民法第881條之12。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仁淼所指導 黃玉真的 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與平等權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男女平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繼承順位系統表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繼承順位系統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實用民事法律(2版)

為了解決民法繼承順位系統表的問題,作者游敏傑 這樣論述:

  以民事法律為中心,將生活中所有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分門別類地用佐以圖解來解說。不論是作為學習,或者是解決在職場上、家庭中遇到的困難,本書的內容都能立刻給予幫助。   ●用淺顯易懂的敘述方式來說明,讓讀者能夠輕易了解內容。   ●能夠理解在民事法律中常出錯的陷阱,進而避開不做白工。   ●全書皆用容易理解的圖解及將相關的參照條文以關鍵字附上,更容易了解法條的使用。   ●每單元附有作者撰寫的Tips,提供專業的技巧及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書從契約簽訂、存證信函的撰寫、車禍糾紛的處理程序、本票與支票的權益保障、租賃糾紛、夫妻財產制、離婚的權益保障、遺囑的預立以及繼承的處

理技巧等,都有實際SOP可以參照。不管是得自行處理法律問題的讀者,抑或是還不知道怎樣上法庭的新手律師,本書絕對可立即產生幫助,值得立刻入手的好書。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以實務爭議問題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繼承順位系統表的問題,作者翁禎翊 這樣論述: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實務上爭議繁多之問題,然於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增訂相關章節後,學說上多僅就新法內容為介紹說明,而未持續聚焦於新法解釋適用上發生的各項疑義,對新舊法銜接適用衍生之相關爭議亦缺乏系統性之整理。故本文透過對最高法院判決進行實證研究與分析,爬梳出重要之法律爭點,並就各個爭議要件中,對照我國學說見解進行整理,並參考日本法之文獻進行討論。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基本內涵為介紹。其中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核心特徵而言,早期實務見解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未來可能發生」之債權,然學說和現行民法第881條之1均強調,最高限額抵押權應該係擔保「不特定」之債權;最新的實務裁判也指

明擔保債權的特定與否,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和普通抵押權的最大差異之處。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從屬性該如何理解和解釋,學說上向來區分成「從屬於基礎法律關係」與「從屬性最大緩和化」(或否定從屬性)兩說,實務裁判則多未明確表示見解。本文第三章在處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範圍與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問題。本文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範圍於形式要件上,必須於土地登記簿上有所記載,如僅記載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則該契約書必須實際提出作為登記簿的附件,才發生物權效力;在實質要件上,擔保債權範圍的登記內容必須符合「實質限定性」與「客觀明確性」。倘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有任一不符合,則屬於擔保債權範圍沒有限制的概括

最高限額抵押權。本文認為,於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設定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屬無效,與之相對,於此前設定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為完全有效。本文第四章則處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讓與問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包含三種型態:與基礎法律關係一併讓與、獨立讓與、與擔保債權一併讓與。實務上爭議最大者為獨立讓與,本文認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具有真正溯及的效力,因此不論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獨立讓與是發生在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或後,均為有效;至於獨立讓與的效力應採不區分說為當,不論受讓者的地位為何,獨立讓與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僅發生債權人標準變更,債務人、擔保債權範圍標準則不變。本文第五章、第六

章詳盡處理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的問題。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約定確定而言,本文第五章認為「確定期日」與「存續期間之終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至於「存續期間之起點」是否同樣也有限制擔保債權範圍的功能,本文認為應該判斷該起點之約定是否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日相同而定。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定確定而言,本文詳細回顧了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實務裁判所宣示的各項確定事由,並與現行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各款規定相互對照說明。於此部分,本文重要的見解有:債務人單方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該當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的「擔保債權不再繼續發生」;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係過往實務裁判見

解的明文化,因此當然具有真正溯及效力;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但書所指「查封經撤銷」應係指抵押物於物理上遭啟封始該當之。最後,本文第七章完整介紹了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分成兩種類型,一為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為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就前者而言,本文認為其要件為:擔保債權範圍、債務人、最高限額完全同一,且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為「共同擔保」;而其於效力面得準用民法第875條以下關於普通共同抵押權的規定。反之,若上開要件缺有任何之一,則為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質上並非「共同擔保」,在效力上也不應該透過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民法第875條以下之規定。

當爸媽過了65歲:你一定要知道的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知識

為了解決民法繼承順位系統表的問題,作者康哲偉 這樣論述:

一本寫給上班族的知老實用手冊 照顧父母,也為未來的自己做準備   關於「老」,我們知道的太少,準備的也太少。   不管是父母的,或是你自己的。   面對「老之將至」,你要倉皇的摸索,還是優雅的預習?   「那年,父親七十九歲,中年曾動過心臟手術的他,身體雖稱不上硬朗,但生活打理、行動力皆自在裕如,以致雖見形體顯現老態,但我們卻總是輕忽他已步入遲暮之年……直到某日他在公園跌倒,摔斷了髖關節,接連引發的骨牌效應,讓我們在其生命的最終章,經歷了一次刻骨銘心的學習之旅……」   如果你是在職場打拚的上班族或職業婦女,甚至是全職家庭主婦,你知道什麼人,會讓你當下的生活出現一百八十度的大反轉

?   日本財經商業雜誌《日經Business》在二○一四年九月,以〈隱形照護,一千三百萬人的強震〉為題,宣告日本中年世代正進入照護的「震央區」,因為他們屬於「團塊世代」(戰後嬰兒潮)的父母,在這一年已全數跨過六十五歲。高達一三○○萬名中高階上班族,從此成為白天在職場賣命,晚上還得當長輩看護,隨時可能因體力透支而折損的「隱形照護者」。   根據估算,在台灣有高達二二○萬的上班族,此刻正面臨失能長輩照護的壓力;且近六成五的企業之員工曾因照護問題而離職。雖然最快於二○一八年,台灣長照保障的拼圖即可完成,但由於長照保險將參照全民健保只要一出生就納保,且可視情況調整費率,未來除保險費用可能逐步調高,還

可能出現如同健保「政府給付金額逐步降低、民眾自費服務卻調升」窘境。因此,無論是規畫長輩或自身養老的保障,都應避免過度依賴政府的社會保險,才是上策。   你要倉皇的摸索,還是優雅的預習?   隨著科技與醫藥的發達,如今高齡或超高齡老者比比皆是。然而夾在孩子與父母、婚姻與工作之間的「三明治世代」愈來愈多,甚至儘管自己退休了,未來還得繼續照顧自己的父母。然而關於長輩因老化而引起的諸多病症及生死關頭之決斷,只是小小上班族的你我又該如何招架?   此外,當爸媽過了65歲,各種醫療、長照、財務、法律相關問題,也會接踵而來:   關於醫療──    ●如何確認爸媽是否罹患失智症?該看哪一科,該做哪些檢查

?    ●哪些疾病易造成長期臥床?什麼是安寧緩和醫療?   關於長照──    ●身為年老雙親的主要照顧者,該事先做哪些準備?    ●外籍看護怎麼申請,該怎麼選擇適合的外籍看護?    ●萬一爸媽需要長期照顧但自己又無法抽身,該如何選擇優質的安養機構?   關於財務──    ●該不該買長照險,怎麼買最聰明?    ●退休後至少要多少錢才夠用?退休後最適合的投資工具是?    ●申請外籍看護費用如何計算?照護機構收費標準各不同,如何避免糾紛?   關於法律──    ●該如何避免長輩離世後的遺產繼承問題?    ●當爸媽判斷能力不足,如何利用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加以保護?   本書作者以親

身經歷為出發,耗時一年,走訪老年醫學專科醫師、律師、安養機構負責人、跨國人力仲介公司、保險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並蒐集相關報導、報告、論文,希望藉由此書,給廣大上班族一些建議與提醒,並帶領讀者預覽老後的風景,知老、惜老,而後護老。 期待無論是年輕或中年的讀者,都能將此書視為一本人生的使用手冊、預約未來幸福生活的導讀本。   ◆內文審定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老年醫學科主任、神經內科主治醫師 王崇仁   美森長堤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吳佩偉   緯譽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廖修譽                          

                                 (依姓氏筆畫排列) 名人推薦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辛炳隆   牙醫、專欄作家、環保志工                 李偉文   作家、新聞工作者                     黃哲斌   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理事長   彭懷真   雙連安養中心執行長                    蔡芳文                                          (依姓氏筆畫排列)   這是一本近來難得一見,適合「中年子女」與「

銀髮父母」親子共讀的小百科:簡要、細膩、多元、實用,每個段落皆可見作者用心。讀完之後,你會發現「老」不足驚懼,唯有了解的更多,才能預知未來、掌控風險,讓老年生活過得優雅從容。──辛炳隆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最適合父母已經65歲朋友的顏色是「靛色」。靛色介乎藍色與紫色之間,宗教領域常見到靛色,看到了,心就靜下來。父母的老邁,難免會有藍色的憂鬱,但透過閱讀此書,持續反省與突破,使自己的未來減少藍色的憂鬱,多些紫色的高雅,讓父母、自己、配偶,都能多些安靜中的適應,家庭也會因而多些幸福。──彭懷真  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理事長   眾所皆知,台灣已經是一個

高齡化社會,甚至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近年政府全力推動在地老化與健康樂活政策,推展機構式、社區式、居家式的照顧模式,以及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專法的立法,使全國向健康照顧服務產業化方向邁進。本書出版可說「正是時候」,因為每一章節的主題,都是每個家庭成員必須面對的議題,以及想要了解的答案。這不僅是增進知識的一本書,更是每個家庭必備的健康手冊。──蔡芳文  雙連安養中心執行長

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與平等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繼承順位系統表的問題,作者黃玉真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祭祀公業之制度,沿自古代家氏宗族祭祀祖先的傳統習俗,斯時農業社會的組織型態,人民感情上的連結對象,除了宗親族人之外,就以土地跟人的維繫關係最為密切,因土地除了產出農品提供生活必需,更以土地彰顯個人或家族的財富與聲望,故昔日員外,無不田園千陌、富甲一方;有土斯有財,無田不成富,實是昔時描述當時農業社會的典型價值觀,是故土地既是可用以生產、建築、保值及永久持有的標的物,則無論是綿延傳承於後世子孫或是家廟、祠堂、公廳屋舍等的築建,均是以土地視為建物的坐落最為優先之考量。祭祀公業的存在當可遠溯宋朝時期的祭田,並以祭祀公業的設立作為祭祀祖先的型態,當是奠基於禮儀之邦的優良傳統文化,更

乃我國藉此外在形式祭祀先祖的特有制度;且鑒於土地於互易市場的特殊價值及其可以廣泛利用的特性,故設立祭祀公業之人將持有土地的部分,供作設置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實際運作的來源收入,藉此設立公業處所的方式發揚傳統孝思、緬懷過往祖先及昭喚宗親族人集會祠宇、團聚禮拜,以達到慎終追遠與聯繫情誼的目的。細觀祭祀公業的組成要件,不外人與物的結合關係,人的方面有過往之人(享祀者)與現存之派下員(設立人及其子孫),而在物的方面則是農耕時期引以為恃的土地(獨立的不動產);又經由後嗣子孫就祭祀公業財產實際參與、運作或決定的權利,謂之派下權,而取得派下權則需有派下員的資格,故依祭祀公業物的層面言之,祭祀公業的財產類似於被

繼承人遺留的遺產,且依民法繼承篇的規定,被繼承人身後的遺產,當然由其尚生存的子孫繼承,此即繼承法上的同時存在法則,且不因男性子嗣或女性子嗣而有差異;遺憾的是,在重男輕女的父權主義觀念作祟下,斯時臺灣民間的習俗,祭祀公業的派下僅以男性子孫承繼為限,即出嫁女子之子孫在昔時的繼承習慣,排除其家產繼承的權利;且歷時演變至今,此種只重視男性權利的偏頗情況,仍難完全抹除。 i綜觀民國97年公布施行的祭祀公條例,該條例在派下員資格的取得,雖然在女系繼承人的權益上,試圖兩性平權的努力,而有條例第4條第2項「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

為派下員」與同條第3項「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經派下現員或派下員大會,一定人數的書面同意或一定人數之出席及同意,亦得為派下員」之規定;然觀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使在條例施行前便訂有祭祀公業規約,惟因男女社經地位的失衡與女性出嫁後已遠離本家等因素,女系子嗣要承繼派下員之身分實無可能,何況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規約無規定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排除女性擔任派下員的用意,灼然可證;尤有進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28號解釋意旨,更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即系爭規定),並無違反憲法平等權的解釋,顯然現今的臺灣社會,欲將女性基本權利所應受到

平等對待的水平,尚有一段努力的歷程。祭祀公業的實務運作,有關派下員資格的認定與公業財產處理的爭執,實是內部組織與公業成員間常存的紛擾問題,此又以派下員資格的認定,在訟爭的事例上最為頻仍;殊不知,祭祀公業的派下與公業財產,猶如民法親屬篇與繼承篇所規定的身分權與財產權,因為具備了身分關係,而後有財產繼承的權利,其繼承的順位亦不因男性子嗣或女性子孫而有差異,更不因女性出嫁後而受影響,反觀祭祀公業的型態,派下子女具備了身分關係,公業亦有財產,卻無法與民法男女平權的模式套用在祭祀公業的運作;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第5條規定「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專法雖有緩和重男輕女

的作用,然此「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用語,本文認為,對女性擔任派下員的保護仍屬不周,因女性經出嫁後返回本家的情況難以期待,又如何常態性的參與祭祀活動?且祭祀經費的負擔,其次數、額度將如何計算?會否因此變成本家兄長作為排斥女子擔任派下員的理由?故本文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的規範,仍難脫卸男女平權失衡的質疑,實是觸發本文研究之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