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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1-1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源盛寫的 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周筠的 論內線交易中偶然聽聞重大消息之消息受領人責任 (2021),提出民法1031-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內線交易、消息傳遞責任、消息傳遞人、消息受領人、偶然聽聞。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呂麗慧所指導 陳以愛的 美國婚姻侵權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婚姻侵權、夫妻侵權豁免、無責離婚、侵害配偶權、離因損害、離婚損害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1031-1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1031-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晚清民國刑法史料輯注(上、下)

為了解決民法1031-1的問題,作者黃源盛 這樣論述:

  本輯注以立法史料的整編為主,以法律歷史的注釋為輔。先透過原始檔案與出版文獻,蒐尋散逸在海內外各處的一手立法資訊,再進行多層次的辨析與疏理。   在內容的編纂體例上,以時間為緯,按史料生成之先後進行排序;以類別為經,劃分為「法典與草案」和「立法相關文獻」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收錄經頒布(含未實際施行)的刑法典(含施行條例、施行法)八部和迄民國九十九年(2010)一月時之「現行刑法」條文,以及歷次刑法草案八部,合計十七部。第二部分彙輯與各部法典、草案之制定與完成,具有密切關係的諭旨、奏摺、說帖、呈文、議事紀錄、審查意見等凡三十四篇,為刑法典的百年薪傳,留下走過痕跡。

論內線交易中偶然聽聞重大消息之消息受領人責任

為了解決民法1031-1的問題,作者周筠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為:「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惟,是否任何獲悉消息之人皆在本法所規定禁止之列,有所爭議,偶然聽聞(overhear)消息者在判決上有認定無罪,亦有認定有罪;因此格外需要釐清何謂「消息傳遞傳遞責任」(Tipper-Tippee Liability),對於偶然聽聞要有一個統一之解釋。我國證券交易法為參照美國法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與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所訂定,故比較上會就消息受領人範圍與美國法相比擬。美國法消息傳遞責任是源自於忠實義務

理論(Fiduciary Duty Theory),偶然聽聞消息者亦屬於消息傳遞責任一環;在判斷消息傳遞責任構成要件上,則是用1983年Dirks案之三要件:「1.消息傳遞人違反忠實義務而洩漏消息、2.消息受領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消息傳遞人違反信賴義務、3.消息傳遞人因消息傳遞而受有利益 。」本文由消息傳遞責任之偶然聽聞所引發的問題意識,而我國證券交易法是否採取忠實義務理論之Dirks案三要件來判斷消息受領人責任?偶然聽聞消息者究竟該如何論斷?本文將以比較法來研究偶然聽聞之消息傳遞責任,先剖析內線交易之起源,再比較美國與我國之真實案例,同時參照學說觀點,最後建構出我國證券交易法中對於偶然聽聞重大消

息之消息受領人之範圍與責任。

美國婚姻侵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1031-1的問題,作者陳以愛 這樣論述:

雖然近年美國的離婚率有下降之趨勢,大約有40%之婚姻為離婚收場,然而有研究指出親密伴侶間之家庭暴力發生比例逐漸成長,8%到20%的婦女曾遭受過家庭暴力,且分居或離婚的婦女更有可能曾經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由此觀之,親密伴侶間的暴力行為已成為美國社會的隱憂,而現今的離婚案件中,以家庭暴力以及婚姻中有不正行為為由訴請者層出不窮。惟該侵害係於婚姻存續期間中所發生,而早期在美國實務上有所謂「夫妻侵權豁免」之制度,亦即配偶之一方無法以另一方於婚姻中所做的侵權行為,來起訴他方,當時阻卻許多於婚姻中遭受不當對待之配偶提起訴訟的權利,然而近期該制度為美國大多數的州所禁止使用或廢除,因此晚近許多欲於離婚時提出婚

姻侵權之案例層出不窮,而美國實務與學說上對於其處理方法,則有不同之見解。 本論文欲以美國離婚制度以及美國實務上的判例及學說為例進行分析,首先會探討美國早期實務上運行已久的「夫妻侵權豁免」此一制度,其歷史沿革,與婚姻中夫妻侵權之關連,以及後期被廢止之原因。再者討論近年來實務上所謂之婚姻侵權,其中由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所提出之見解為何,並進一步討論,婚姻侵權之行為態樣與法律效果,以及其實際操作上有何種困難,諸如訴訟時效、訴訟合併等程序上問題,與程序外所遭遇之阻礙,例如無法從「蕪菁中採血」(get blood from a turnip),及以一般侵權訴

訟來處理此類婚姻侵權之可行性。接著將討論我國有關婚姻侵權方面之處理,其中生理上遭受暴力者,係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來處理,心理方面遭受侵害者,則係由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與第3項之侵害配偶權來對應。最後將會簡介我國法上有關婚姻侵權之運作,並與美國之制度做比較,探討其異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