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0爭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華苑伶的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2021),提出民法1140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權利救濟、不可避免揭露原則、限制性契約、還原工程。

而第二篇論文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旻諺所指導 沈文煜的 論公司社會責任下董事之受託義務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司社會責任、永續發展、ESG、董事受託義務、行為規則、審查規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1140爭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1140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1140爭議的問題,作者華苑伶 這樣論述:

英美衡平法主體格言(Maxims of Equity)「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惟衡平法不容許有不法而無救濟;拉丁語 「Ubi Jus Ibi Remedium」有權利必有救濟,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及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律就應給予及時救濟保護或損害賠償之原則 。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乃人類精神上產物為標的物之權利 。因耗費勞動及發明體現財產上利益,以排除他人權利定義核心財產權益 。營業秘密權利人受他人不法侵害致生損害時,為防止侵權人實際、持續性威脅或即將發生之侵權行為,禁制令制度被認定是

在對付侵害絕對權方面有效之措施 。本論文研究營業秘密權利人之權益,以民事保全與救濟程序為主軸,鑑於我國與美國相關程序制度之不同,分別探討保全程序之保護命令及比較證據保全與單方扣押令制度之異同。營業秘密之救濟,權利人除得以請求一般補償性及懲罰性賠償外,禁制令救濟在民事訴訟不同階段中,訴前、訴中及審後,提供不同效力及時效性之補救措施 。亦研討異於我國民事損害賠償計算之特點,如不當得利追償、特許權費用(權利金)取代禁制令救濟與填補損害賠償及支付律師費用等。隨之,營業秘密乃攸關國際商業競爭與國家創新科技發展之命脈。營業秘密性質,一旦遭受洩漏就會失去其秘密性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以保障僱傭雙方權益及公共政

策,尤為爭議的是僱用人之營業秘密財產與受僱人從業知識、生存權之平衡,在何種情況下使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禁制令或競業禁止條款,得禁止或防止僱用人所屬之營業秘密不受侵害?抑或為保護未經法律授權或未公開銷售原型產品之營業秘密,以契約限制還原工程等,亦是值得探討之議題。

論公司社會責任下董事之受託義務

為了解決民法1140爭議的問題,作者沈文煜 這樣論述:

公司社會責任以及ESG永續發展是現代公司發展的熱門話題。我國於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1條第2項,明文引入公司社會責任之概念,以接軌國際間的潮流與趨勢。然而本次修法引起一些疑問與爭議有待釐清,例如增訂公司社會責任概念對公司宗旨所造成的影響?新增公司社會責任概念與原先以營利為目的之間的關聯或衝突?公司社會責任與社會企業之區別?董事執行公司社會責任的範圍與界限?本文擬以美國法作為主要借鏡對象,從公司社會責任之發展歷程、對於公司宗旨的影響以及董事受託義務的內涵,探討我國公司社會責任下董事受託義務的內涵。期望能釐清我國公司法引入公司社會責任概念後,應如何與現行法規接軌的問題,最後將提出修法建議,制定出

公司社會責任下董事受託義務的行為規則與審查規則,做為日後我國修法的參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