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56條限定繼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另外網站繼承問一問也說明:我國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繼承原則,原則上由繼承人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 法定情形,繼承人只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而且不須辦理第1156條限定繼承程序。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洪令家所指導 林照智的 由股東平等原則論特別股之界限 (2020),提出民法1156條限定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別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股東平等原則、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雙層股權結構、控制權強化機制、股權規劃、章程自治。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法律學系 郭欽銘、李麒所指導 鄭梅吟的 兩岸繼承法之比較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當然繼承、法定期間、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全面限定繼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1156條限定繼承的解答。

最後網站上一則 - 萬國法律事務所則補充:未來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之清償責任(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2項),傳統「父債子償」走入歷史而修正後之新法所採繼承限定責任,亦是我國所獨創,可說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1156條限定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股東平等原則論特別股之界限

為了解決民法1156條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林照智 這樣論述:

回顧我國公司法百年以來的發展,公司得發行特別股的種類愈來愈多元,在近十年內更係快速成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及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在民國104年及107年的修法後正式出現於我國資本市場上,顯示我國在近年來修法賦予企業自治之立法目的。 特別股的應用除了最基本的籌資目的外,在新創事業的股權規劃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至於家族企業在設計家族傳承計畫時也能看到特別股的應用,此外,在國外上市公司常見以雙層股權結構作為控制權強化機制,或在面臨敵意併購時採取防禦措施,都有賴於特別股的發行與設計。隨著我國開放更多種類的特別股,其應用將愈來愈廣泛與頻繁,這顯示特別股的議題會愈來愈重要。 公司藉由發行複數

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或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達成上述目的,並讓特別股股東掌控公司控制權,有可能造成特別股股東濫用控制權壓迫普通股股東的情形,因此這三種特別股的發行與公司治理中保障少數股東的精神可能產生衝突,故本文將以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及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為討論核心,並試著以股東平等原則探討這三種特別股的界限。 本文除了介紹特別股的發展與基本概念,從股東平等原則出發說明特別股的應用與衝突,最後討論我國實務上對於特別股的應用與分析特別股在維持公司治理下應該有的界限。

兩岸繼承法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1156條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鄭梅吟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繼承編於修正前係採取「當然繼承主義」,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明定繼承係以「概括繼承」為繼承之原則,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繼承制度。然而隨著家庭結構及社會環境之遽變,與 1985 年當時修正民法繼承編之背景與環境,有明顯差異。此繼承制度對於不諳法律的繼承人顯有不足,加上近年來,時代變遷、世界潮流趨向於個人主義,個人意識主義抬頭之影響及強調以自我為中心之生活態度,致親人間關係日漸疏遠,而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因而現實社會屢屢發生因繼承債務導致繼承人可能須終生背負債務之情形,為解決此不合理之情事,立法院於 200

7 年 12 月 14 日及 2008 年 4 月 22 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其施行法修正草案,並於 2008 年 1 月 2 日及同年 5 月 7 日經總統公布。然立法院於 2009 年 5 月 22 日三讀通過修正有關全面法定繼承,並於同年 6 月 10 經總統公布。惟修正之現行 2009 年民法繼承編暨其施行法是否確以落實「全面法定繼承」為導向之制度,係為本文討論與研究之重點,故予以提出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