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5條精神賠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民法195條精神賠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景翔寫的 死者人格與遺族情感保護之研究──以「敬愛追慕感情之法益」具體化為中心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的 生活中的民法典:看圖學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球館殺球太吵?逆轉改判免賠! | PeoPo 公民新聞也說明: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可知被害人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及最高 ... 民事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聯所出版 。

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徐正戎、鄧學良所指導 吳正中的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研究-以行政法五大架構為分析 (2021),提出民法195條精神賠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法五大架構、跨境犯罪、司法互助、兩岸共打、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辦公室。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陳俊宏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與有過失、消費者死亡、間接被害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195條精神賠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則補充:裁判要旨:. 按民法所定侵權行為之賠償,旨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自以被害人之私益因不法侵害致受有損害為要件。而損害之發生乃侵權行為之要件,倘健康未受有損害,即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195條精神賠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死者人格與遺族情感保護之研究──以「敬愛追慕感情之法益」具體化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195條精神賠償的問題,作者許景翔 這樣論述:

  我國實務對於非財產權(人格法益及身分法益)之保護,隨時空變遷不斷發展進步。如最高法院判決有肯認「環境權」屬人格權之衍生人格法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判決),亦有高等法院首次肯認「寵物」受侵害時,飼主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皆屬適例。   本書亦著力於非財產權之保護,探討關於死者人格是否應予保護之問題。人死亡後,雖無權利能力,惟其肖像、名譽等人格特徵若遭侵害利用,是否構成侵害死者或其遺族之權利?對此,實務創設「遺族對死者敬愛追慕感情」之一般人格法益加以保護。本書將探討該法益之內涵、性質、救濟手段及相關案例評

析,期能對非財產權之保護體系建立,有所助益。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研究-以行政法五大架構為分析

為了解決民法195條精神賠償的問題,作者吳正中 這樣論述:

海峽兩岸早於1987年恢復往來,交流日趨頻繁,也因此衍生跨境犯罪之問題。然而,由於海峽兩岸彼此的政治歧見無法解決,前述跨境犯罪問題也難以透過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之方式解決,對於海峽兩岸人民之權利保障明顯不足。 所幸近年來海峽兩岸交流出現歷史性的機遇,得以積極開展。海峽兩岸已於2009年4月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與司法互助雖已有所法制依循與具體成效,但仍存在許多困境,需要更多的磨合與探索其具體措施。本文研究之主要重點,即在分析與探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跨境犯罪現況、對刑事司法互助業務的影響,以及建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辦公室」的可行

性。 同時,本文並嘗試以行政法五大架構為研究方法與分析,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相關合作策略,提供相關部門實務運作之參考。

生活中的民法典:看圖學法

為了解決民法195條精神賠償的問題,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 這樣論述:

  本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編纂的普法讀物,圖文並茂,以平實易懂的文字結合漫畫介紹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者選取了與生活息息相關的118個問題,就每個問題以《民法典》條文、情境漫畫、普法講堂三部份進行闡釋,方便讀者理解應用。本書對需要在中國內地生活工作的人士了解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頗具參考價值。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消費者死亡之案例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195條精神賠償的問題,作者陳俊宏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進步,人類社會生活所必需之物品均有賴企業經營者提供,然而企業經營者可能為追逐利益而罔顧消費者權益,放任商品或服務所潛藏之風險侵害消費者之人身安全。針對此問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制定時,參考美國法並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在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大陸法系之情況下,應如何解釋適用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在學說及實務上衍生不少爭議。尤其近年來重大消費爭議頻傳,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之案件亦所在多有,其中導致消費者死亡之案例,究應如何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似將顯得更為困難。本文透過實務判決之整理與分析,輔以國內學說之研究,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檢討我國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金相關爭議問題。首先,針

對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目的、性質與發展歷史,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判決得否於大陸法系承認與執行等方面進行研究,瞭解其制度背景與理論基礎,為後續分析討論奠定基礎。其次,就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之爭議問題進行探討,釐清其法律定位及法律結構,再聚焦「適用客體範圍」、「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與「數額計算」之問題,透過分析大量實務及學說見解,歸納出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呈現寬嚴不一之樣貌,並試圖描繪出懲罰性賠償金所應有之圖像。最後,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我國民法生命權侵害之立法抉擇,對消費者死亡之懲罰性賠償金所造成之影響,並參考美國法之規範,建構出消費者死亡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規範模式。而關於消費者死亡時之懲罰性賠

償數額計算,則透過實務案例之分析,比較人身損害案件之相關數額,據以檢討現行實務輕重失衡與數額偏低之情形,並嘗試發展可能之解釋途徑與提出立法建議,希冀使懲罰性賠償金之運用更臻完善,及提供實務適用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