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長谷部恭男寫的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 和LeonardMlodinow的 情緒的三把鑰匙:情緒的面貌、情緒的力量、情緒的管理-情緒如何影響思考決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法–親屬扶養義務也說明:第1122 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 體。 第1123 條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周出版 和網路與書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呂麗慧所指導 尤月亭的 以建構別居制度健全裁判離婚之研究 (2014),提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破綻主義、別居制度、弱勢配偶及子女保護。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震榮所指導 簡廷恩的 家庭基本權之研究─兼論外國人 之家庭團聚權 (2009),提出因為有 家庭基本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解答。
最後網站我國同性婚姻之法律衝突問題則補充:釋字第748 號解釋主文如此揭櫫婚姻平權的意旨:「民法第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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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的問題,作者長谷部恭男 這樣論述:
如果法律是社會正義和道德的底線, 我們更該想想,法律究竟是什麼! 審訂、導讀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專文推薦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推薦 王鵬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繼文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 莊世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舒芃 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日本憲法學權威以日常生活的例子,從「人應如何生存」的角度出發,探究「國家」與「法律」的意義與價值 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長谷部恭南爬梳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的社會契約論傳統,闡釋人類成立國家的目的,包括維繫和平的社會生活、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財產、重拾個人的自由,以及建立客觀的
法秩序。 以社會契約論導出的憲政主義為基礎,他接著介紹凱爾森、哈特、德沃金的學說,探討法律究竟是什麼,法律與強制力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法治的意義及其極限,並說明國家藉以存在的憲法與國民之間的關係。 最後,他解釋為了制定法律,大多數國家所採行的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以及該如何防範多數決的錯誤。以蘇格拉底接受民主雅典的死刑判決為例,他以思考「人民是否有遵從法律的義務」作結。 思考「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是一種培養公民力量的過程,而透過思考批判的能力培養過程,公民才不會淪為國家機關以「法律」為名進行奴役的對象,才夠格當一個國家主人。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長谷部教授的公民社會論,無論
在日本或台灣,都有很重要的當代意義。原因之一,是因為如今的公民社會所面臨的敵人,並不只是戰前般無所不至的國家權力。冷戰結束之後的新秩序,使得現代國家,幾乎毫無例外地必須在帝國主義與跨國資本的雙重箝制之下,放棄相當部分的主權。愈缺乏政治文本、公民社會愈不發達的國家,讓渡給帝國與跨國資本的主權愈多─—此處所謂的主權讓渡,說穿了就是讓渡公民的各種權利。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醫師也玩創作樂團?是想訴說什麼呢?
一位擁有永久重大傷病卡的復健專科醫師兼創作歌手 – Dr.詹姆士 – 帶領樂團成員:吉他手 (復健/疼痛專科醫師) Pac、鼓手 (麻醉專科醫師) 抓哥、貝斯手 (工程師) 杰哥、和音兼鍵盤手 (營養師) 道道,一同譜出關於生命與醫療的樂章。這將是音樂界罕見的題材 –「醫式搖滾Medical Rock」!
曲目:
01 玩得開心 Have Fun ( Intro )
02 我的復健日記 My Rehab Diary
03 添光 Lighting Up
04 足夢踏實 Soccer Dream
05 我的復健日記 ( 樂器演奏版 ) My Rehab Diary ( Instrumental Version )
06 添光 ( 樂器演奏版 ) Lighting Up ( Instrumental Version )
07 足夢踏實 ( 樂器演奏版 ) Soccer Dream ( Instrumental Version )
01 玩得開心 Have Fun ( Intro ) 電吉他 (electric guitar):陳鵬安
02 我的復健日記 My Rehab Diary 詞 (lyrics):詹益承 /曲 (composition):詹益承 /主唱 (vocal):詹益承 /和聲 (vocal harmony):陳泓道 /木吉他 (acoustic guitar):詹益承 /電吉他 (electric guitar):陳鵬安 /貝斯 (bass):許廷暉 /鼓 (drums):歐陽欣漢
03 添光 Lighting Up 詞 (lyrics):詹益承 /曲 (composition):詹益承 /主唱 (vocal):詹益承 /和聲 (vocal harmony):詹益承 & 陳泓道 /木吉他 (acoustic guitar):詹益承 /電吉他 (electric guitar):陳鵬安 /鍵盤 (keyboard):陳泓道 /貝斯 (bass):許廷暉 /鼓 (drums):歐陽欣漢
04 足夢踏實 Soccer Dream 詞 (lyrics):詹益承 /曲 (composition):詹益承 /主唱 (vocal):詹益承 /和聲 (vocal harmony):陳泓道 /電吉他 (electric guitar):陳鵬安 /貝斯 (bass):陳建興 (前貝斯手) /鼓 (drums):江明憲 (前鼓手)
錄音工程 Recording –
台中 灰帽音樂工作室:梁祐鈞 (Have Fun、我的復健日記、添光)
台中 普魯士藍音樂工作室:黃勝偉 (足夢踏實)
嘉義 樂在其中音樂工作室:劉耀文 (我的復健日記、添光)
混音 Mixing – 台北 Sweet-Tune Studio:張靖
母帶後期處理 Mastering – 台北 Sweet-Tune Studio:張靖
樂團形象攝影 Imaging – 道道爸攝影 陳泓道
拍攝場景地點 – 台中慈濟醫院復健科
團練場所 – Words沃茲音樂教室
專輯設計 – 淘花源文化事業 林芳存
發行 – 好有感覺音樂事業有限公司 2020年二月
緣由:
製作人兼團長 - 詹益承
為何要製作關於復健的音樂微專輯?身為醫界的ㄧ份子,同時具有創作演唱的能力,我曾經想把音樂與醫療做跨界結合,應該會迸出很特別的火花吧?但此想法一直止於夢想階段。然而,就在2017年台灣復健醫學年會的晚宴上,我們幾位團員擔任演出嘉賓,當時的王亭貴理事長聽到我們演出,非常讚賞,也詢問是否能寫一首復健之歌?當時的我誠惶誠恐,卻也十分歡喜地答應了。同年五月,寫出歌曲「我的復健日記」;六月,寫出歌曲「添光」。巧合的是,同年九月,嘉義市心康復之友協會的職能治療師向我提出合作,希望能製作一首關於精障者的”復康足球”主題曲,以配合他們每年所舉辦的心滿意足盃國際精障足球賽。十月,我們團錄製完成歌曲「足夢踏實」。
2019年,仍在公費下鄉服務的我,深知許多偏鄉地區,對於何時該看復健科與復健科能提供的服務還不甚了解,於是,我將這三首歌放在一起,著手製作成大眾們不只能讀、能聽、還能傳唱的音樂專輯,讓更多人認識復健。
正如歌曲「添光」所提及,復健科的領域包括了神經、小兒、心肺、肌肉骨骼等領域,還包括了整合性領域的運動醫學、高齡復健、疼痛醫學等,目的在於透過減輕疼痛,提升動作控制、知覺、體適能等手段來促使大眾能擁有更美好的生活品質,活得長壽外,更要活得有動能。
而復健科的團隊,除了復健專科醫師外,包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營養師、義肢裝具師、與站在第一線陪伴病患戰鬥的治療師們:包括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等,諸位老師們各自持有不同武器,也擁有許多醫師們無法取代的技能,並與醫師們互相交流學習,一起帶領病患日漸康復。老師們是我非常敬佩的ㄧ群,也因此,希望藉由歌曲,能夠凝聚如一家人的我們的共同革命情感與合作的密切性 – 我們大家都是「復健者聯盟」的一員!!
Dr.詹姆士醫療團隊FB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DrJamesMusic/
博客來網購: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20...
誠品網購:
https://mssl.eslite.com/main/product/...
Dr.詹姆士,一位擁有永久重大傷病卡的醫師歌手,目前持續行醫與創作中…
以建構別居制度健全裁判離婚之研究
為了解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的問題,作者尤月亭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離婚法主義採列舉之有責與破綻主義,以及抽象的概括消極破綻主義,均已有責與否決定是否得請求離婚,但有責與否與婚姻是否有無破綻實無法劃上等號,若能以「別居制度」,即夫妻間已別居一定期間作為破綻之表徵,並依此作為離婚之原因,不問夫妻雙方有責與否之積極破綻主義,始較貼近婚姻之狀況、社會婚姻觀念之轉變,且符合世界趨勢之潮流。但避免因此造成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苛酷,是否得以有緩和條款作為例外之情況,也是應探討之部分。蓋婚姻係以雙方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然而婚姻若已生破綻,終生共同生活目的之婚姻本質已不復存在,實無留存形骸化婚姻之必要。且別居制度除了作為破綻認定之離婚原因標準外,更有破鏡重圓之目的
,期夫妻在感情產生破裂之下,能於別居期間冷卻情緒,並於此期間思想過去之美好,得以破鏡重圓。 不論結果係上述何種,在別居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應如何規定,即為本文之另一重點所在,蓋為了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善意交易第三人之利益,別居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之行使,均應明文規定以保障其權益。蓋目前社會上之事實上別居流弊很多,此將對於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善意交易第三人之利益有很大之傷害。 結婚本是兩人互許終生,但若感情產生破綻,有時緊緊抓住,不如稍微放手讓對方有喘息的機會,或許能有機會破鏡重圓,別居制度即提供此讓夫妻雙方得以理性思考之機會。但若不幸的,感情已破綻至無法回復之情況下,別居制度亦提供
夫妻雙方有心理準備接受與面對,不論是情感上的逝去,或是未來經濟上、生活上以及對於子女之相關權利義務,均係一個緩衝之機制,至少有時間可以慢慢接受,而非驟然的劇變。在形骸化婚姻下,不僅對夫妻雙方不好,對子女亦將有不良之影響。故而,別居制度讓有破裂之婚姻可以暫時的喘息,且同時保障弱勢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及第三人之利益下,使得最後不論是破鏡重圓,或是好聚好散,或許才是對彼此都好的結果。綜上,本文目的在於讓別居制度可以達到破鏡重圓之目的,若是情緣已盡,亦能大刀闊斧的使不應繼續的形骸化婚姻結束,使彼此最可以接受的情況下好聚好散,為本文之宗旨。
情緒的三把鑰匙:情緒的面貌、情緒的力量、情緒的管理-情緒如何影響思考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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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的問題,作者LeonardMlodinow 這樣論述:
理智僅供參考,情緒才是王道! 我們都是情緒的動物。 「情緒的面貌」、「情緒的力量」、「情緒的管理」 情緒的三把鑰匙 霍金《新時間簡史》共同作者/理論物理學家/暢銷科普作家曼羅迪諾的 「情緒科學」大解析! 「沒有情緒,我們無法做出任何決定。」 我們成天花時間盤算該去哪間餐廳吃飯、該看哪部電影, 卻不見得會把時間用在自己身上,審視自己的情緒感受與背後原因; 許多人甚至從小就被教導要壓抑自己的情緒,漠視感受。 然而,即使我們有辦法壓抑情緒,卻不可能「無感」。 感覺與感受是我們之所以為人、與人互動的要件之一。 若是不理會自己的感受,我們就無法觸及
自己的內心, 與他人的互動也將因此受到阻礙。 情緒讓我們能根據生理狀態與環境條件靈活反應, 讓我們和「想要」及「喜歡」兩大系統攜手前行、驅策我們採取行動; 情緒幫助我們和他人建立關係、協調合作, 促使我們拓展視野、攀上高峰。 情緒和理智同心協力,塑造你我腦中的每一個念頭、每一道思緒, 並不時影響我們的判斷與決定: 小到要不要披件外套再出門,大到如何理財投資。 若是少了情緒,我們鐵定茫然失措。 希望這趟「情緒科學」之旅能剝除「情緒是負面的」此一迷思, 讓各位能重新認識、理解人心, 在情感世界裡找到方向、取得控制,成功駕馭情緒。 ──
雷納.曼羅迪諾(Leonard Mlodinow) 我們經常被教育「要學習控制自己的情緒、落實理性思考」,才會達致成功。但在「情緒科學」的研究中,科學家發現情緒的力量遠超我們的想像。每個人每天都要做出上百個決定:小到「早餐要吃什麼」,大到「如何投資理財」。人若失去情緒,一切將無所適從、無法形成任何決策。長久以來,人們總認為「感性情緒」與「理性思考」是分離對立的兩股力量,但美國知名科學家曼羅迪諾在新書《情緒的三把鑰匙》中指出,心理學、腦神經科學研究已然證明:關於我們是否能快樂過生活,「感性與理性同等重要」。 我們如何與他人產生更豐富的連結?如何面對沮喪、恐懼及焦慮?這些問題的答
案都在於「理解情緒」。作者以淺顯活潑的說故事風格與親身實歷分享,引導我們逐步觀察真實生活中的意外事件與日常插曲,一窺情緒如何幫助、乃至損害我們的決策過程,透過生物學、神經科學等不同面向的學理分析,搭配相關問卷實測,幫助我們更加了解自身情緒與感受,試圖將情緒帶給人類的益處「極大化」,一同探索大自然賦予吾輩最盛大的贈禮──情緒──之奧妙。 〔第一部分〕 介紹學界當前對情緒發展的認識及緣由脈絡/了解「情緒」在人類求存藍圖中的地位與角色/我們為何偶爾會情緒失控?/探索何謂「核心情緒」(一種「不論在哪種情況之下都會不著痕跡喚起所有情緒經驗,不只影響感受、更會左右我們對任一事件的決定和反應」的
身心狀態) 〔第二部分〕 深入解析情緒在愉悅、動機、靈感與決心中的核心地位/面對兩種利益、難度和重要性皆不相上下的選擇,為何一方看似遙不可及,另一方卻簡單容易?/想完成一件事的渴望強度會受到哪些因素影響?/即使情境相似,為什麼我們有時會毫不猶豫立即放棄,有時卻會力拼到底?/為什麼有些人傾向努力,有些人容易退縮? 〔第三部分〕 探討情緒傾向與情緒調節/科學家所開發的「問卷量表」情緒評量測驗/檢視「情緒控管」領域/該如何控制情緒、為自身情緒負責?/為什麼有些人就是比較難控制情緒? 【情緒科學大哉問】 ●何謂情緒? ●如何調節情緒? ●大腦如何建構情緒?
●大腦活動如何促成行動? ●如何評估你的感受傾向? ●情緒如何化為鋼鐵般的意志? ●生理狀態如何影響思考和感受? ●我們對「感受」的理解如何隨時代演進? ●從昆蟲到人類,不同動物的情緒表現有何不同? 本書特色 ●史蒂芬.霍金《新時間簡史》與《大設計》共同作者、知名理論物理學家、暢銷科普作家雷納.曼羅迪諾引介「情緒科學」最新科普力作。 ●翻轉「理智高於一切」、「理性思考促成決策」的既定單一論點,打破「情緒帶來負面效果」的刻板概念,提出「情緒造就最終決斷」的紮實科學分析。 ●從飛機遭誤擊失事、人類被誤認爲野熊的喪命意外、是否將家人送醫治療的
糾結考量,乃至大、小鼠的生物實驗等各類生動實例,印證「情緒為王」的人心原始樣態。 ●內附由科學家所開發的多式「情緒量表問卷」,供檢視評估「羞恥、罪惡感、焦慮、憤怒、快樂、情感依附」等情緒特徵指標。 專業推薦 (依姓名筆畫排序) 冬陽(央廣「名偵探科普男」節目主持人) 張東君(科普作家) 黃貞祥(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助理教授) 謝伯讓(台大心理系副教授) 蘇益賢(臨床心理師) 各界讚譽 本書是對情緒科學一次引人入勝的探索。這本書寫得很好,滿載了最前沿的研究,是對情感在我們思考中的力量之重要提醒。──查爾斯.杜希格(Charles Duh
igg),《為什麽我們這樣生活,那樣工作?》(The Power of Habit)、《為什麼這樣工作會快、準、好》(Smarter Faster Better)作者 關於新興情緒科學的深入研究,對思維與情感之間的關係提出了精闢見解,令人振奮。作者以引人入勝、靈動豐贍的敘事方式將這一重要主題帶進了生活中。──蘇珊.大衛(Susan David),《情緒靈敏力》(Emotional Agility)作者 曼羅迪諾這位天才科學作家又創作了一部精品。本書是一部迷人的敘事作品,帶你直接走入一齣重大科學戲碼的中心:超過一世紀的、關於情感本質的爭論。無論站在哪一邊,你都會對這場通往科學發現
前緣的冒險感到欣慰可喜。──麗莎.費德曼.巴瑞特(Lisa Feldman Barrett),《情緒跟你以為的不一樣》(How Emotions Are Made : The Secret Life of the Brain)作者 曼羅迪諾既是一位傑出學者,又是一位偉大作家,他引導我們了解關於我們的感受及其原因──以及我們可以做些什麼──的一門迷人科學。我從這本精采的書學習到許多東西:一本清晰、有益、用心的傑作。──瑞克.韓森(Rick Hanson),《像佛陀一樣快樂》(Buddha's Brain : The Practical Neuroscience of Happiness,
Love, and Wisdom)作者
家庭基本權之研究─兼論外國人 之家庭團聚權
為了解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的問題,作者簡廷恩 這樣論述:
本文之研究著重憲法上家庭意義之闡述、家庭權受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論證、家庭權作為憲法上之基本權利其應有之保護領域與功能以及外國人得否享有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家庭權等四大區塊為論述重心。家庭之存在,於人類社會中具有高度之價值以及重要之功能,其重要性,無論對於個人、乃至國家、社會而言,應屬無庸置疑。我國民法第1122條對於法律上之「家」有明文定義,然而在現今多元文化與價值體系下,家庭亦呈現多元面貌,諸如同性所組成之家庭亦應受憲法所保障。準此憲法上家庭之意義,不應限於民法上家庭之意義,使憲法保障人民之家庭權,留有更多權利範圍上之流動空間。其次憲法上之家庭權,並非我國人權清單中所列舉保障之基本權利,論證家
庭基本權為憲法上之權利,則涉及我國憲法第22條之應用。參酌相關人權公約與外國法例,家庭權亦應受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至於家庭基本權之保護領域與權利功能,則為本文論述之重點。論證基礎,主要參酌人權公約、德國基本法第6條、我國大法官解釋以及國內學者意見,保護領域尤重組成家庭及家庭團聚權之論述。權利功能則以家庭制度性保障之特色為主。最後,外國人是否受我國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以及保障範圍如何,亦為本文論述重點之一,其中並基於家庭權之保障對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作一合理之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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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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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字第415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 - 司法院
所謂家,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其認定標準,非必以登記同一戶籍者為限。戶籍法第四條雖規定,凡在一家共同生活者為一戶,惟以永久 ... 於 cons.judicial.gov.tw -
#2.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註釋-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所謂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家長同居一家者而言,其身分因與家長同居一家而發生,因由家分離而消滅,徵諸民法 ... 於 www.shuofeng.com.tw.pank-design.com -
#3.民法–親屬扶養義務
第1122 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 體。 第1123 條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於 www.heartlife.org.tw -
#4.我國同性婚姻之法律衝突問題
釋字第748 號解釋主文如此揭櫫婚姻平權的意旨:「民法第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於 ir.nctu.edu.tw -
#5.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 ... 於 www.etax.nat.gov.tw -
#6.公民與社會新聞發報機
姻平權,我要成家」口號,呼籲社會正視婚姻平權草案,不要把法案污名化為性解 ...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 ... 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條文,刪除「親屬」二字。 於 www.mingdao.edu.tw -
#7.肆、扶養
父母間,但以同居者為限。 3.兄弟姊妹相互間. 4.家長家屬相互間。 ※編註:家屬,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相關法條. 1.民§1122:「稱家者,謂以永久 ... 於 www.ibrain.com.tw -
#8.報稅地雷多!一個步驟沒注意國稅局長中槍罰自己(轉自聯合報)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許志文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規定具有「家長家屬」關係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 於 www.top-1-land.org.tw -
#9.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 於 www.lawbank.com.tw -
#10.第1123條家長與家屬 - 線上法律諮詢
民法\第1123條家長與家屬1.家置家長。 2.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3.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於 legaltaiwan.biz -
#11.【同居證明】如何辦理(里長證明或雙方家長同意書請下載後 ...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為使在外伴侶支持收容人的一種便利措施,也僅用於監所內相關認定,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於 www.prisonwatch-tw.org -
#12.簡述《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 號施行法」)於同年5月24日施行,依據該法第2條所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於 talk.superbox.com.tw -
#13.11. 《民法》第1123條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
11. 《民法》第1123條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可視為家屬」。依據此規定,下列何者較「不」符合上述界定的家屬關係? (A)小慧上大學後與同學住在 ... 於 yamol.tw -
#14.那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1、配偶或前配偶。 ·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另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 於 kcpd-wcpb.kcg.gov.tw -
#15.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評估報告
略以,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2 人,得為. 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 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並責成有關 ... 於 www.ly.gov.tw -
#16.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 ...
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 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 於 www.ntbt.gov.tw -
#17.家的定義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家的定義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也就是以永久同居之意思.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8.10.28. 法律決字第0980044787號令. 於 www.laws.taipei.gov.tw -
#18.民法§1123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旨:. 父之妾如非自己之生母,固與之無親屬關係,惟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之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己為家長時,即有扶養之義務。 於 law.moj.gov.tw -
#19.年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 ... 於 www.ntbca.gov.tw -
#20.富邦產物家庭意外損失綜合保險 - 富邦518網站
(二)與列名被保險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 居家無障礙設施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自意外傷害 ... 於 b2c.518fb.com -
#2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里鄰長文康暨訓練活動應行 ...
孫子女及其配偶(代理參加之眷屬須為成年)。 (二)共同生活家屬:. 1.與鄰長本人同一戶籍或同一門牌分戶籍之親屬。 2.非鄰長親屬但與鄰長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於 w3fs.tainan.gov.tw -
#22.整天不事生產的「啃老族」,父母有權請他離家嗎?
... 家中、無法獨立自主生活的成年子女,爸媽有沒有什麼法律上的因應方式呢? ... 條明白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就是「家」。 於 www.thenewslens.com -
#23.家庭照顧假規定全攻略!律師教你提家庭照顧假證明! - 85010
若是同居一家,但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室友、朋友),就沒有達成家庭照顧假條件唷! 家庭照顧假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讓勞方能夠放心照顧家人,但 ... 於 85010.tw -
#24.報稅要扶養親屬60歲以上有差別
但如果列報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必須要證明為無謀生能力,主要涵蓋四種 ... 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 於 ctee.com.tw -
#25.高中教材教「家人關係」 守護台灣:不可扭曲民法亂定義
「守護台灣」點出課本中「民法規定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和民法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的定義 ... 於 tw.tech.yahoo.com -
#26.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哪些法定扶養要件
其次,所謂家,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其認定標準,非以「同一戶籍」為認定要件。甲君長居國外,顯未與王君長期同居一家,自難認定渠等 ... 於 www.lawtw.com -
#27.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
二)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於 town.chcg.gov.tw -
#28.父母幫已出嫁且在外成家的女兒投保保險,真的會無效嗎?
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保險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要保人與家屬之間具有保險利益,而該條家屬的定義需要參考民法第1123條的規定, ... 於 www.wlaw.tw -
#29.家事律師告訴你如何請求扶養、聲請免除扶養
法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 ...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23條參照)。 於 legalpro-family.com.tw -
#30.常見法律問題Q&A – 臺北市大直婦女支持培力中心
3.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即為家屬(註:家屬並不一定具有親屬關係);家屬中可推選一人為家長。 (二)婚姻. 1.婚姻的形式要件(民法 ... 於 www.twdc.org.tw -
#31.由民法第1122、1123條看法律中的家庭概念 - 創作大廳- 巴哈姆特
民法第1122條告訴我們,必須由「親屬」組成一個團體,且這個團體必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住在一起,這樣才能叫做「家」,這樣的意思明確的表達了「親屬 ... 於 home.gamer.com.tw -
#32.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平法.pdf
(一)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 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 ... 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於 220-130-159-193.hinet-ip.hinet.net -
#33.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動婚姻平權法案的原因
現代社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視彼此為家人的團體非必為親屬,例如無血緣. 關係之友伴家庭、病友團體、靈修團體等等,均為適例。 就伴侶制度而言,是。 於 ecourse.nutn.edu.tw -
#34.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減免有哪些條件?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包括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又可分為年滿60 ... 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 ... 於 www.htcpa.com.tw -
#35.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 ... 於 www.ntbk.gov.tw -
#36.解讀親屬篇的倫常觀 - 論壇四:女性與婚姻家庭--女性v.s.父權法律
婚姻乃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之適法關係,由於此種婚姻共同體之基礎,各國發展出一套家庭與婚姻制度。我國傳統以來,鑑於農業社會之生活 ... 於 taiwan.yam.org.tw -
#37.多元性別就醫溝通與醫療決策
換言之,若以.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即. 使不具有親屬關係,法律上也被擬制為. 「家屬」。 因此,同志伴侶等多元性別族群,. 即便不具備親屬關係,若是能 ... 於 www.tafm.org.tw -
#38.判解函釋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行政函釋
四、又依法務部105 年6 月29 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 號函(附件2)釋略以: (一)民法第1122 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於 laws.mol.gov.tw -
#39.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是大法官對於《民法》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進行 ... 於 www.ehanlin.com.tw -
#40.同志、跨性別伴侶即起可請「家庭照顧假」 - 生活
勞動部11月函示各地方政府勞動局,家屬援引《民法》第1123條從寬解釋,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同志或跨性別伴侶只要符合此要件 ... 於 news.ltn.com.tw -
#41.免除扶養義務如何聲請?注意3條件與扶養順位
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指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需對無法維持生活者, ... 相互間家長家屬關係不單從戶籍資料上判斷,但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 ... 於 www.firstlaw.com -
#42.家庭照顧假幾天?家庭成員怎麼認定?【照顧家人】
一)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第1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於 taiwanlawforum.com -
#43.職場上該出櫃嗎?關於同志朋友的家庭照護假
近日一紙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發文,將原本無法申請家庭照護假的同志,依照民法第1123條的精神認定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於 www.yes123.com.tw -
#44.民法扶養義務家長家屬之定義?,你好,我舅舅膝下無子
按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於 www.law110.com.tw -
#45.住宅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或家屬。 給付項目: 第三人體傷、死亡、財物損失補償及慰問費用。 保障內容: 因家庭成員的各種日常 ... 於 ebo.tmnewa.com.tw -
#46.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 ...
司法院大法官748號解釋之意旨,係要求法律應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生活的權益。 ... 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權益。 於 hackmd.io -
#47.親屬編-5-知識百科
法院得依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 (三)監護人之重要規定 ...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於 www.3people.com.tw -
#48.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 維基百科
... 字第748號解釋」,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民法》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 ... 於 zh.wikipedia.org -
#49.保險利益 - 富邦人壽網路投保
(註: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原本小明與小云並無保險利益,但因收養了小云後即為家屬,這時小明就可以要保人的 ... 於 direct.fubonlife.com.tw -
#50.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而所謂「家」者
民法上家長與家屬關係之發生,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其基礎;亦即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在客觀上有同居一家之事實 ... 於 www.angle.com.tw -
#51.同居關係,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2008/08/28 家庭暴力 ...
民法上有關親屬或家屬之規定,不外乎係基於血緣關係所生之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或因婚姻關係而生之姻親,或因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屬。 於 lawlee.org.tw -
#52.台灣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解析
解釋文第一句開宗明義,明確釋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 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 之永久結合 ... 於 eprints.lib.hokudai.ac.jp -
#53.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疇?
2、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爺爺、奶奶、 ... 於 wcp.police.gov.taipei -
#54.內政部函
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 久結合關係。」而我國國民與他國國民成立該條關係,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 ... 於 dep-civil.hccg.gov.tw -
#55.可否將國外或大陸地區之親屬列為「免稅額」扣除嗎?
再者,申報扶養姪子姪女的部分,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須符合民法規定,即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 於 www.taipeiata.org -
#56.法定照顧責任之家庭化──
經營的生活共同體,即以永久共同生活. 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民法第1122. 條)。「家」置一「家長」,同家之人,除. 一人為家長外,其於均為家屬。故家長. 於 cdj.sfaa.gov.tw -
#57.勞基法家庭照顧假證明給什麼?律師教你防疫期間這樣請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直接用白話來舉例是這樣:. 1個家庭裡有爸爸、媽媽、兒子、女兒,假設爸爸是戶長,就是法條中的「家長」; 於 laws010.com -
#58.2022最新家庭照顧假請假攻略,備好證明不擔心!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白話言之,只要是同住在一起的親屬,戶長即為家長,其餘皆為親屬;而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 於 lawhsinyi.com -
#59.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 ...
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2.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 ... 於 www.rootlaw.com.tw -
#60.夫妻同居義務即共同生活住在一起即便確定要離婚也難要對方搬 ...
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我國民法有明文規定夫妻應該要「履行同居 ... 於 www.188.idv.tw -
#61.教育部函轉:有關核釋同性伴侶權益保障及民法「家屬」規定之 ...
1、所謂家,民法上係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認定標準,構成員間是 · 2、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久同居之意思,繼續的 ... 於 www.ntus.edu.tw -
#62.被啃長輩的逆襲-從判決瞭解法律對於「家」的定義
沒錯,民法第1122條明白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就是「家」。 而家中的成員,可分為1.家長,以及除了家長之外的2.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參照) ... 於 peilawyer.tw -
#63.相關實務見解 - 新北法規查詢- 新北市政府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於 web.law.ntpc.gov.tw -
#64.《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
(一)依新修訂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戶口區分為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單獨 ... 說明如下:即以家為單位而編造之戶,其構成分子,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 於 news1.get.com.tw -
#65.家庭是人類社會中最基本的單位
「家庭」的定義是是以婚姻與婚姻契約為基礎的一種社會安排。 ...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稱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一 ... 於 www.nhu.edu.tw -
#66.【實務見解掃描】大法官解釋中之婚姻權與婚姻制度性保障(下)
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 ... 於 www.public.com.tw -
#67.多元成家草案
「伴侶制度」草案為不願走入婚姻的兩個人提供另一種成家選擇,締結伴侶契約的 ... 跨越血緣藩籬,廢除強制性的家長家屬關係,回歸家庭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讓友 ... 於 women.nmth.gov.tw -
#68.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是什麼?
民法第1123 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 於 www.teu.org.tw -
#69.8、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 Mr. Hope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 ... 於 mrhope.com.tw -
#70.男子離家一個多月,身懷六甲之女友陳屍房中
雖然男友與女友沒有親屬關係,但依據民法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況且男女朋友若曾有同居關係,遭另一方 ... 於 www.justlaw.com.tw -
#71.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宣導一、自108年5月24日起 ...
一、自108年5月24日起,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辦理登記需要備妥相關文件: (一) ... 於 www.anle-house.klcg.gov.tw -
#72.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
一)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 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 於 www.ntbsa.gov.tw -
#73.申報扶養大鬆綁男女朋友也能納入
... 扶養對象,明年5月報稅時即可上路,約有41萬人受惠,圖為台北街景。 ... 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即未來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如男女 ... 於 finance.ettoday.net -
#74.【勞動檢查】符合三要件,才能請家庭照顧假,你清楚嗎?
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 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 民法第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 ... 於 www.lecheng65.com.tw -
#75.衛生福利部函
字第10503510300號函針對民法「家屬」規定之適用略以,. 民法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 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基此,同性伴侶雖非親. 於 ncyuweb.ncyu.edu.tw -
#76.解釋令函|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第 1項)同 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第 2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 於 www.laws.taipei.gov.tw -
#77.一定要同住的親屬才能申請照顧者的補償金嗎?
註2:民法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 ... 於 www.xitun.taichung.gov.tw -
#78.【勞動檢查】符合三要件,才能請家庭照顧假,你清楚嗎?
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久同居之意思,繼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同居之事實而言;僅暫時異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同 ... 於 www.1111.com.tw -
#79.父母子女相欠債?談扶養費這件事情
除了常見的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外,此外像是夫妻間、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只考慮是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不問是否有親屬關係,例如: ... 於 www.laf.org.tw -
#80.誰是保護令適用的對象?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另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另同志 ... 於 mwffamilycase.wordpress.com -
#81.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
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日前司法院認定,如同性伴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 於 www.facebook.com -
#82.多元成家懶人包:一般觀點
成立基礎, 與現行婚姻無異, 不以愛情或性關係為必要基礎,情人朋友鄰居間均可締結。以平等協章、照顧互助為基本精神。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互助關係. 於 billy3321.github.io -
#83.https://www.mohw.gov.tw/dl-57999-239a0f3a-736b-4bb...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故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 ... 於 www.mohw.gov.tw -
#84.家長-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法律上規定一家中只能有一 ... 於 pedia.cloud.edu.tw -
#85.第三課:精神衛生法中保護人的相關規定
補助單位:聯合勸募協會-97 心生活精神族群充權服務、台北市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 ... 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 ... 於 www.xn--15tt31ae7f.tw -
#86.我與孩子的生父是否為親屬或家屬關係
即使不是親屬,但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住在一起,這種情形會成立民法的家長家屬關係。不過,家長家屬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多,比較重要的例如互負 ... 於 www.legis-pedia.com -
#87.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款所稱「配偶或共同生活的 ...
法務部95年6月26日法政決字第0950019778號函. 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限於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僅與公職人員登記於同一戶籍內,而無共同生活不屬之。 於 sunshine.cy.gov.tw -
#88.同運不敢告訴你的真相:法律不但允許同性戀成家且視為 ...
依據戶籍法,同性伴侶如有居住事實,即可依法「成家」登記於一戶。如兩人計畫攜手一生,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戀人,民法承認這樣的人有 ... 於 taiwanfamily.com -
#89.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PCPR – 多元成家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要如何聚攏在一起成為一個家,往往超出了法律的邏輯,有些人 ... 也就是說,「家」不再是以親屬關係作為必要基礎,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 於 tapcpr.org -
#90.同婚釋憲大法官宣告民法「未允許同性婚」違憲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 ... 於 www.cw.com.tw -
#91.姪子需負擔單身叔伯的扶養費嗎?-林正椈律師、翁嘉君律師
另外,前開法條所指家屬,依照實務見解,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家長同居一家者而言,其身分因與家長同居一家而發生,因由家分離而消滅。 於 www.glorylaw.com.tw -
#92.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及符合 ...
... 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若為已成年者,並須符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 於 www.mof.gov.tw -
#9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1﹞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3條(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最低年齡). ﹝1﹞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 ... 於 www.6laws.net -
#94.【阿崙法律會客室】繼子女對繼母有無扶養義務?
而法律上稱「家」者,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而家長之產生,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家長由親屬團體中 ... 於 www.merit-times.com -
#95.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請假辦法
學生配偶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而同居之親屬喪亡者,得請喪假。 依前二項規定請假者,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因以永久共同生活. 於 advisory.ntu.edu.tw -
#96.748施行法的六件事
雖然後面的條文都用「第二條關係」來指稱,但這個永久性結合關係, ... 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於 casebf.com -
#97.3-1 法律如何規範親屬關係?
家庭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由具有婚姻、血緣或是收養等關係的人. 所組成的親屬團體. ◇它是我們最早接觸的團體,也是最基本. 的社會單位. 家庭是親屬團體 ... 於 www.openclass.chc.edu.tw -
#98.夫妻如何決定住所? - 家事婚姻糾紛專業律師
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我國民法有明文規定夫妻應該要「履行同居義務」 ... 於 sf-familydivorce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