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爭議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永豐爭議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易力行寫的 專案導向企業管理(二)工程企業經營管理實務教戰手冊 和陳冲的 折冲千里 悠見南山:金融老兵的諍話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易力行 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永豐爭議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馬康玲的 銀行內控與吹哨者制度 (2021),提出因為有 吹哨者保護、內部通報機制、吹哨獎勵制度、企業舞弊、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永豐爭議款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永豐爭議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專案導向企業管理(二)工程企業經營管理實務教戰手冊

為了解決永豐爭議款的問題,作者易力行 這樣論述:

  工程產業是國家建設的火車頭,是社會民生進步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工程企業的進步與工程品質的完美要求是每一個文明社會進步的表徵。筆者過去曾任公職持續參與國家建設與社會重大工程,更有幸參與過數家上市公司之經營管理,故不揣淺陋,希望藉此書可以豐富學術界於實務之不足,亦可以提供同業精益求精之參考。工程與管理均屬於應用科學,我們所有的論述均基於發揮科學精神實事求是,在過去成功與失敗的經驗中尋找更好的經營管理思維、策略、制度、方法與技術工具,庶可為後人繼續發揚光大、做奠基石。 共同推薦   永豐餘投資控股總經理、永豐餘建設開發董事長 蔡維力   中鼎集團智能事業群執行長、新鼎系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吳國安 好評推薦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謝尚賢   作者無私分享經營管理工程企業的寶貴知識與經驗,涵蓋理念與價值、策略與責任、組織與流程、方法與工具、紀律與效率、創新與永續等面向,是全面且完整的難得分享。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永豐爭議款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折冲千里 悠見南山:金融老兵的諍話

為了解決永豐爭議款的問題,作者陳冲 這樣論述:

  本書係集結陳講座教授在2014年及2016年時,於工商時報、聯合報及經濟日報等媒體發表之金融相關議題文章,共六十八篇。其內容經本中心與陳講座教授討論,並由陳講座教授斧正後,擬規劃為四卷:國家經略文華殿、市井議題碎碎念、公私治理三明治及金融科技巨流河等每篇專文,均呈現多面向、多元素的思考與觀察氛圍,篇篇均為佳作,見解不凡,頗能發人深省。

銀行內控與吹哨者制度

為了解決永豐爭議款的問題,作者馬康玲 這樣論述:

本文先以2017年永豐銀違法放貸遭金管會重大裁罰案為檢討案例,分析為何在銀行業內部控制制度已施行多年且十分完善之際,銀行之大股東仍可繞過內部規範及層層的內部控制制度,將銀行資金違法的放貸給利害關係人使用,且事件爆發之原因,亦非憑藉金融檢查或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下主動發現,反而是因為內部人士的吹哨才使弊案曝光。儘管在事件爆發後,2018年金管會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4-2條,強制銀行業須建立檢舉制度,希望藉由銀行業檢舉制度之建立以補強現行內控制度之不足,但該條規定仍屬一般性及架構性條文,實際上吹哨者制度是否能夠有效運作,吹哨者勇於揭弊的心態至關重要,要真正鼓

勵揭弊,適當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明確的吹哨規範及程序、有效的吹哨者保護機制,進而達到勇於吹哨、安心吹哨的防弊目標。我國政府擬訂定了第一部涵蓋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法,並將犯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納入揭弊範圍,想藉由推動揭弊者保護法案,將吹哨者保護機制中有關受理揭弊機關、揭弊程序、禁止不利措施原則、救濟內容與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報復行為人責任、身分保密等重要性及原則性之事項訂定規範,提供安心吹哨之保護措施、型塑吹哨者正面形象之價值觀。為避免未來現行我國吹哨者制度最終在執行上流於形式,考量美國之吹哨者制度已實施多年

,也因特定事件之發生而歷經多次修正,故本文希望可透過對美國吹哨者之法制設計及實務運作經驗之探討,作為我國銀行業未來應如何建立有效檢舉制度之方向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