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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李昱盈的 從人工智能重新檢視我國公司治理典章制度—以董事會職權為中心 (2021),提出永豐金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能、機器學習、演算法、黑箱、公司治理、董事會、代理成本、忠實義務、忠誠義務、注意義務、商業經營判斷法則、監督義務、人工智能董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章博文的 累積投票制的觀察與思考——以臺灣及中國大陸的實踐經驗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累積投票制、選擇訂入、選擇排除、股權分置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表決權拘束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永豐金評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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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工智能重新檢視我國公司治理典章制度—以董事會職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永豐金評價的問題,作者李昱盈 這樣論述:

於所有與經營分離下,為使公司效率經營,並緩和有限理性的代理成本,由董事會成為最高業務執行機關,負責統籌公司各項事務與資源,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亦引進英美法之忠實義務,要求董事以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行事。然公司治理案件仍層出不窮,鑒於第四次工業革命的來臨,人工智能等新興科技於公司治理之運用日與俱增,本文嘗試探討人工智能對於我國公司治理之影響,就是否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對公司董事會之忠實義務造成何種衝擊、我國公司治理法制應如何調適等面向加以觀察與分析,並以人工智能發展的現況與未來分別討論。為了解人工智能對公司治理之影響與衝擊,本文於第二章即就人工智能科技進行概述與說明。因本文研究主軸係聚焦於探

討董事會使用人工能進行公司治理時,其相關忠實義務內涵是否須加以調整等議題,故本文於第三章先就美國法下董事忠實義務之性質與內涵予以概述。嗣後,本文於第四章就人工智能於董事會之功能與挑戰進行介紹,並就董事會使用人工智能時忠實義務應如何調整,及面對人工智能所伴隨之挑戰應如何因應等,相關比較法文獻進行討論,再就未來人工智能取代自然人董事之相關議題與義務、責任歸屬加以介紹與釐清。綜合上述之討論,本文於第五章先行探討忠實義務於我國適用上之性質與爭議,其次就董事使用人工智能進行公司治理時,我國忠實義務及公司法、證交法等公司治理規範應如何調整進行反思,最後就未來人工智能董事問世時,相關義務與責任之建構嘗試提出

本文見解。於第六章則統整本文對董事會使用人工智能之功能與挑戰、忠實義務之調整、因應對策及公司治理法規之調適等研究,期望能在本文之討論下建構出董事會對於人工智能科技應有之態度與對策,進而打造健康的公司治理環境。

累積投票制的觀察與思考——以臺灣及中國大陸的實踐經驗為例

為了解決永豐金評價的問題,作者章博文 這樣論述:

在世界各國立法例大多採取任意性累積投票制之浪潮下,臺灣與中國大陸之立法政策頗為不同。臺灣自1966年引入強制累積投票制,實施至今已長達近半個世紀。雖然2001年一度將累積投票制改為任意規範,但實務上發生一系列透過臨時動議修改章程改採全額連記法選舉董監事之方式,進而由大股東拿下全部董事席次之事件,引發各界質疑不斷,因此2011年修法回復強制規範。在此之後,主管機關仍以堅持強制性累積投票制為主要方針。相比於中國大陸,臺灣並沒有過多來自經濟體制變革之外在干預,上市公司存在控制股東之持股結構與家族模式下產生之代理成本亦始終存在。從而基於公司治理之要求,似能理解主管機關堅持實施強制累積投票制之理由。惟

觀察相關公司法制之推動所需討論之重要議題,與目前強制累積投票制之實施頗有扞格之處,同時強制累積投票制將不可避免地影響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若考量加入其他保護中小股東之舉措,將來開放任意累積投票制或許能夠得到更多支持。中國大陸則於1989年起逐漸嘗試使用累積投票制,主管機關多表現為鼓勵「精選層」與「內控規範試點重點公司」在內的眾公司於其公司章程中訂入累積投票制,立法上採取部分強制式的累積投票制至今。惟經本文之觀察,中國大陸累積投票制之實施效果與主管機關近年來大力推動之程度相去甚遠,亦普遍表現為不被業界所接受。究其原因,除有重大經濟體制變革影響持股結構之因素外,係因當前之公司法制相關配套制度中,即已存

在若干衝突之處,使累積投票制幾乎失效。例如表決權拘束協議之氾濫、董事提名制度之缺位、有關累積投票制之錯誤觀念與運用、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有失偏頗、董事分期改選制缺乏監管等。雖然在經歷了「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後,實務開始出現相對分散之持股結構,主管機關亦開始調整其監管策略,配合行政指導與市場調節機制下,已存在部分堅持累積投票制之上市公司,並可從個案中看到累積投票制保障中小股東權益之重要價值。因此,本文除檢討相關制度外,認為立法上宜考量保持選擇訂入式之任意累積投票制,並刪除部分強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