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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強制險是什麼?不買強制險的下場!為什麼車盡量不要借給朋友?也說明: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為國家的政策性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顧名思義有(強制)二字,即代表著只要是汽車或是機車都一定要投保的保險,在國內凡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徐逸文所指導 陳癸杏的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汽車強制險線上投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酒後駕車、酒坊責任、社交主人責任、責任保險、損害賠償、普通法、過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張冠群所指導 謝政恩的 電子商務時代下,網路投保之法制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電子商務、網路投保、電子化意思表示、電子代理人、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注意事項、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一次性密碼、電子憑證的重點而找出了 汽車強制險線上投保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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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汽車強制險線上投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汽車強制險線上投保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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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 #關稅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17【泰安產物保險】廣告段落
02:27 台灣汽機車真的比較貴?
03:32 台灣汽機車價為何那麼貴?
04:37 國產汽機車的成本太高?
05:34 罪魁禍首是廠商和政府?
06:21 為什麼要課稅?:貨物稅
07:27 為什麼要課稅?:關稅
08:33 自由競爭v.s 保護政策?
09:58 我們的觀點
11:30 問題
11:46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關節
|腳本:關節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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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汽機車關稅、貨物稅多可怕?算給你看:https://bit.ly/3gM8usM
→台灣機車史:https://bit.ly/2V27FnY
→進口關稅降不降 國產車應另闢市場:https://bit.ly/3ywD4gc
→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工會-產業概況數據:https://www.ttvma.org.tw/industry
→進口、國產車都好貴?台灣車稅結構解密 原來繳這麼多給政府:https://bit.ly/3jA1gKq
→進口車萬萬「稅」:https://bit.ly/3DwfOCN
→不只是關稅!解構汽車售價居高不下的原因:https://bit.ly/38rNbbo
→ARTC知識庫-消費力道回穩及政策加持 國內機車市場需求熱絡:https://bit.ly/3gSCP95
→還利於民 機車17%貨物稅應取消:https://bit.ly/3taY8Yr
→銷量創新高但零件缺料 2021車市趨保守:https://bit.ly/3gRQAot
→財政部-進口小客車價調高,關鍵因素已不在稅:https://bit.ly/3n4vaZt
→世界銀行-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Program (ICP):https://bit.ly/3mKQ8wa
→the Global Economy- Vehicle Prices:https://bit.ly/3jE5bG9
→台灣買車好貴!汽車高關稅大解密 國產進口都在鬼島「受害」:https://bit.ly/3mKQ93c
→石恩銘,陳國樑,〈機⾞貨物稅的退場〉,《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九期:https://bit.ly/3zyS1jb
→公共政策參與平台:降低我國對進口車的關稅:https://bit.ly/2WHEeIO
→搶救汽車業 重提零件降稅:https://bit.ly/3kKdTSe"

【 延伸閱讀 】

→為什麼國產車始終得不到台灣人的自我認同?:https://bit.ly/3kLtb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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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汽車強制險線上投保的問題,作者陳癸杏 這樣論述:

防制酒駕自汽機車成為主要交通工具以來,已成為世界各國亟待解決的議題,我國在防制酒駕制度上,主要以刑罰與行政罰來遏阻酒駕行為的發生,但在酒駕肇事的案件中,尚有無辜者因酒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害,每有重大傷亡事故引發社會輿論,除酒駕行為具備可罰性外,基於公平正義,無辜受害者的損害亦須獲得妥適的填補。儘管我國民法設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卻因舉證責任、酒駕行為人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而未能有效保障受害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但因強制險之理賠範圍及額度均有限制,仍未能完全填補受害者所受損害。我國無論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體系下,責任主體均以酒駕行為人為限,但美國為防止酒駕行為並保障無辜受

害者,亦將提供酒類飲料者納入民事責任主體,並以是否因提供酒類飲料受有利益區分為酒坊責任與社交主人責任;前者主要延續美國禁酒運動廢止後對於酒類飲料的管制,其建立有以酒坊責任法明文規範,或透過普通法過失原則解釋而來;後者則將責任主體擴張及於無償提供酒類飲料之社交主人。1984年Kelly v. Gwinnell案中,法院透過普通法之過失原則,認為社交主人在客人已呈現醉酒狀態,且明知其將為酒駕行為,仍持續提供酒類飲料而未加制止,對於醉酒客人可能造成第三人所受損害得以預見,其供酒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備因果關係,社交主人欠缺應有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應與酒駕肇事之客人對受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由於社交主人

責任不僅可能損及社交關係,亦涉及判斷客人醉酒狀態的專業知識,更可能因提供客人飲酒而承擔巨大的損害賠償風險,對社會影響深遠,迄今尚未為各州所承認,但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擴張及於供酒者之制度,係英美傳統普通法自我負責原則因應時代環境變遷,並考量公共政策所生之變革與突破;我國民法基於行為人自我負責為原則,以酒駕肇事之行為人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但時下酒駕肇事案件屢見不鮮,應隨社會變遷並考量公共利益有所革新,參採英美法供酒者責任制度,探討其立論基礎及實務運作,加以援引,透過法律修訂並輔以配套措施,提升我國酒駕防制之成效。

電子商務時代下,網路投保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汽車強制險線上投保的問題,作者謝政恩 這樣論述:

網路投保係指要保人於網路保險交易平台提出線上要保,經保險人使用電子代理人進行線上核保通過後而為承保之意思表示,保險契約即成立、生效。我國網路投保制度開放於2004年,距今已超過10年之久,惟成效一直未達預期,金管會於2014年提出數位金融3.0計劃,針對保險、銀行、證券等金融行業建立並推動數位化金融環境,其中有關保險部分,則以免除電子憑證為唯一身份辨識方法、增加網路投保商品種類與提高投保保額為本次開放重點,並發布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於2015年6月更名為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以管理網路投保之經營。在當前電子商務狂潮之時代背景下,各種產業如何與電子商務結合係為市場關注焦

點,而保險電子商務亦是保險業者經營發展重點。保險電子商務係透過網路平台進行保險之行銷、締約與服務,以網路投保為核心,其交易模式、市場概況與歷史演進本文將於第二章介紹及說明,並於該章先述電子商務之基本概念。而網路投保之締約流程異於傳統之面對面或電話協議交易方式,且無須書面簽章,則有特別檢視其契約成立與生效要件之必要,有關於保險人所使用之電子代理人法律地位、要保人之身份辨識、電子化意思表示之性質、效力與錯誤等問題,於第三章藉由外國電子商務相關法規、文獻與我國電子簽章法、民法之探討而試著解決之。另為求思究與檢視目前網路投保監理政策之良窳,第四章則就因應網路投保再開放所發布之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

項及修正之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依法規、法理、市場需求分為說明與討論,並提供條文之修正建議。本文希冀此篇論文之研究得有助於國內網路投保之推展,確實掌握電子商務時代之脈動,為保險行銷再注活水更創新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