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立法理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法務部立法理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張麗卿的 新刑法探索(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也說明:訴訟權包括要求立法者依訴訟程序之目的制定法律之請求權 ...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將案件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強制執行.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蕭文生所指導 李威德的 國軍智慧型手機使用管理規定法制化研究 (2021),提出法務部立法理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隱私保障、資通安全、檢管作為、行政調查、正當法律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楊宏暉所指導 張記璋的 論消費者保護法之服務無過失責任適用與評析 (2020),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法、服務缺陷、無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務部立法理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立法理由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則補充:立法理由 · 一、原條文規定之留買權僅具債權之效力,其效力過於薄弱。 · 二、為期留買權之行使與否早日確定,爰仿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出典人應踐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務部立法理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法務部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法務部立法理由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針對酒駕致死,2013年將法定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根據地方法院統計數字,有近五成的案件皆判處「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平均刑期僅3年,法院實際判刑符合當初立法意旨嗎?

去年台中發生酒駕致死案件,這已經是該被告第四次酒駕,法院僅判刑該判2年6月。量刑理由大量使用例稿照抄、如何量刑等實質內容,付之闕如。

2.刑法規定的禁戒處分(戒除酒癮)形同虛設,實務上竟有被告已第八次酒駕,法院卻未曾宣告禁戒處分。

3.根據台北市警局取締酒駕統計資料,拒絕酒測案件大幅上升。現行法針對拒絕酒測行為,只有行政處罰,許多酒駕者透過拒絕酒測規避刑事訴追。去年更發生警官酒駕拒測、「知法玩法」案件。

日前有檢察官倡議增訂「拒絕酒測罪」,避免酒駕者知法玩法,法務部立場為何?

4.2018年卻發生現職警官酒駕,造成6人受傷竟然只予以緩起訴。行政懲處部分,只有記兩支小過。

政府多次宣示「酒駕零容忍」,但對於公職人員酒駕卻如此輕縱,政府應立即重新檢討懲處標準。

附註:

2019-2-2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酒駕防制之司法量刑與宣告禁戒處分
https://reurl.cc/RymR9

2019-2-24 酒駕累犯比例節節高升
https://ppt.cc/fpwFwx

2019-2-22「悲劇不該繼續發生 酒駕防制應立即檢討」公聽會影片
https://ppt.cc/fcDnFx

2019-2-22「悲劇不該繼續發生 酒駕防制應立即檢討」公聽會圖表
https://ppt.cc/f1aT5x

國軍智慧型手機使用管理規定法制化研究

為了解決法務部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李威德 這樣論述:

國軍為有效防止開放使用智慧型手機,導致營內機(敏)密資訊外洩,除運用國軍MDM管控軟體,結合門禁管制辨識及相關查察、督(突)檢作業,作為輔助性手段,並依職權律定相應管控機制,杜絕管控罅隙;然科層體制結構下,資安管制規範及檢管作為繁多,督檢內容與範圍空泛,稽核程序、查核方式亦未界定適當界限,內部控制欠缺一致性具體明確標準,條文規定僅作概述以致無法加以確認遵循,可能及於手機所有內容資訊,甚至透過網際網路延伸至「雲端」獲得廣泛資訊,如 Google 搜尋的內容,或是使用 Chrome 造訪的網站、應用程式…等「數位足跡」紀錄,而造成資訊全面性蒐集,致使調查職權逾越特定目的行政範疇,內部控制目的與管

理手段之間,是否具合理、實質關聯?進而對制度正當性與法律位階適當性基礎存有疑義。本研究以「國軍智慧型手機使用管理規定法制化研究」為主題,透過系統性文獻回顧方式,以批判性思考反覆檢視過往相關研究所隱含的各種推論,擺脫個人意識型態和主觀偏見,以目前實務運作管理爭議,探討行政調查或檢查措施應遵循之法律原則,及釐清國軍資通安全稽核程序、實體要件,手段措施是否合乎正當程序與實質正義,而不至恣意侵害官兵權利,以作為國軍各級管理階層決策,俾維國軍行政調查法制周延,期能提出可靠(改良)的答案或解決方案。最後,總結全文檢證結果,就實務運作管理爭議,提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如下:第一,提升現行規定至法律位階,真正落

實法律保留原則。第二,利用程序踐行,彰顯實體呈現,增修職權裁量限制與範圍。第三,建構與時俱進準據,完備保障法制,優化內部管理措施。

新刑法探索(七版)

為了解決法務部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張麗卿 這樣論述:

  本書與時俱進,探索社會發展中,刑法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舉凡犯罪論、刑罰論與各個犯罪類型的議題。本書的內容有些較為平實,有些則相對繁複,但都值得探討。較為平實的討論,有助於學子思考國家考試作答;較為繁複的研析,則有助於研究者的研讀。本次改版,針對近年的熱門話題,如監護、假釋、累犯及沒收新制等所作的修正與補充,使內容更能與時代接軌,方便讀者閱覽。本書的若干文章已對實務判決或立法方向發生影響,諸如衛爾康大火的廢弛職務致釀災害,酒醉駕車罪、以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等,均屬值得一再詳讀的作品。

論消費者保護法之服務無過失責任適用與評析

為了解決法務部立法理由的問題,作者張記璋 這樣論述:

消費者保護法的制定乃本於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的權力,以民法的特別法方式,加以完成狹義之法律,尤其以本法第二章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保障章節部分,形式上屬於有強制施行效力的法律,應先於民法優先適用之。透過本法的施行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踐行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身體以及財產的基本權,奠定完善保護消費者的基石。觀諸本法第7條把服務併同商品,兩者概括成為消保法之法律事實的責任客體,以之課予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更高更嚴苛的損害賠償責任。即以無過失責任的方式,成立服務結果責任之究責法律效果。以消保法第7條第3項來看似乎屬於無過失之結果責任的法律效果,對於成立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損害賠償責任,因服務具有安全

上之欠缺,或欠缺警告標示讓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始成立服務責任。以本法第7條相較於第8條都以安全性欠缺服務責任為前提,不同的是企業經營者對於服務所處之地位有所差異,第8條的經銷業者之責任類型為中間責任,企業只要能證明以盡相當注意始可免責,即為推定過失原則論之。至於第8條2項變更服務內容之經銷業者以及第9條服務之輸入業者,依照條文規定與第7條之企業經營者同其地位,亦有該當之連帶責任成立之條件。要論斷提供服務業者之責任,以具有危險性之服務始為成立企業經營者責任之要素,而消保法所規範的商品和服務同為消費責任客體,兩者概念上應以具危險性為條件,危險責任的合理分配源於消費者受有損害所成立的責任為基礎

,商品責任如此,服務責任亦應一體適用。以上述理解整個法條結構,消保法似乎有意對服務不以界定限制概念的認定,便於學說以及法院實務見解各自發展,依照立法意旨建構其學說理論或本於個案判決論斷。基於法律妥當性的產生,本文以基礎的理論分析針對服務責任,並對無過失責任相關條文透過強化法條上的解釋方法,在安排章節層次上以無過失責任之必要性為優先論述重點,闡明商品和服務的區別,建立所謂的「服務」概念,本法施以服務責任的關鍵,在考量其所提供之服務具有危險為前提,以之為消保法成立服務責任之法理基礎。然而該當如何判斷企業經營者有其服務責任,必須在本例示之可歸責的要件基礎法理之上,加以檢視,亦即當以其服務是否符合科技

或專業水準之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成立要件,亦即「欠缺安全性」的危險;唯有在科技、專業以及安全性無欠缺之全部要件完全符合之時,始能加以評價論斷應否成立危險之條件,始足該當服務責任之可能。諸如律師、會計師等職業所提供之服務並無「欠缺安全性」的危險服務屬性,其勞務之提供適用服務客體,惟其服務的本質上並不具危險性,自然就成為消保法責任論斷的對象。而隸屬專業醫師之醫療服務受否適用消保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確保其提供之服務無欠缺安全性。所稱之服務內容之勞務供給,系因消費者所接受之服務可能而陷於安全之危險者,即所謂欠缺安全性;而醫治的本質上就有安全上危險性存在,自有符合本法要件要素的成立條件,

而將醫療服務納入適用範圍。惟其成立要件仍須以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之規定各項認知,確認並無欠缺安全性,其安全性的欠缺之有無,儼然已經在專業者水準下的觀察角度下衡酌整體情事,因而有特別法醫療法之適用,本文則另立章節說明。以消保法的無過失規範體系之法條結構分析,何者可以確保消費者權益、適用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以及何者應排除本法適用之外。期許合乎法的妥當性之基本要求,進而產生實質演繹現行法規範之作用。消保法自公布、施行以來,是否具備立法上所被期待要求之法律妥當性,一直爭論的核心問題。ㄧ個具有妥當性的法律,必須要有社會性以及週延性的條件具備,缺ㄧ不可。條件欠缺雖然不具法律的妥當性,倘能透過法院判決

的實務之運作以及學理之精確的釋明,讓法規體系結構的說服力更趨完整,而無礙於消費者保護法之實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