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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和高朝樑的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東展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吳姈蒨的 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比較我國遺產酌給與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 (2020),提出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事實上夫妻、遺產酌給、死後扶養、特別緣故者、無人承認繼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許耀明所指導 陳園杏的 家族財富傳承工具之比較與發展:以中國相關法制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中國繼承法、家族信託、財富傳承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為了解決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全國各級農會第7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日程整理:   ※簡章下載/各級農會職缺及應考資格公告:111年9月5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各級農會受理考生報名: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寄發准考證:111年12月(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准考證遺失者上網列印准考證: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考場公告: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111年12月18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成績放榜:112年1月4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完全對應農會考情,讓您掌握

真正會考的重點,奪分過關上榜;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多刷題、多練習,應考功力更上層樓。★   民法為國家考試中極為重要之科目之一,也與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之各種法律行為息息相關,而其範圍廣泛、內容繁瑣,要在短期間內完整掌握,恐非易事。也因此,研讀上應先瞭解民法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命題大綱,進而針對各章節之出題比例,適正排定讀書計畫,切忌鉅細靡遺地針對每一章節、條文作地毯式背誦,或徒耗過多的時間針對特定主題進行研讀。畢竟,國家考試並非學術研究,聚焦針對命題焦點作有意義的投入,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   一、 命題大綱及閱讀重點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與物權編統稱「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統稱「身份法」,茲將各編之綱要重點摘述如下:   (一) 總則編:總則編係針對民法各編作一般性之規範,共可分為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七章,「法例」章係規範法律適用與解釋等共通原則、「人」、「物」二章分別規範權利義務主體及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章係規範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則係規範權利行使之內容及方法。本章重點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主物與從物、無權處分、時效中斷事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等。   (二) 債編:債編於國家考試中具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共可分為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主要係規範債法之基本原理,按其內容又可分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六小節,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要約與承諾、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而「各種之債」則係規範各種典型之債權契約,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會、和解、保證等10種契約類型。   (三) 物權編:物權編係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共可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十章,其中以「通則」、「所有權」、「抵押權」等三章最為重要。尤應

注意不動產之登記效力、動產物權讓與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管線安設權、袋地通行權、善意取得制度、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效力、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拋棄、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之標的等。   (四) 親屬編:親屬編主要係規範家族間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本編重點包括:血親與姻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結婚之要件(結婚之法定年齡、結婚之形式要件、近婚親禁止、重婚禁止)、法定財產制、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監護、扶養等。另應注意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相同性別之二人

,亦得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後,同性之二人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五) 繼承編:繼承編主要係規範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歸屬之法律要件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本編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限定繼承、遺囑能力、遺囑之方式、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等。繼承編考題多半結合親屬編出題,並常以實例題方式呈現,請考生一併留意。   二、 結語   民法相較於其他法科,體系龐雜、條文繁多,較難

一蹴可幾地融會貫通,因此,本書使用簡潔、精要之文字闡述民法各編體系架構,並摘錄具代表性之判解函釋及學說見解,期能收執簡馭繁、綱舉目張之效。另農會考試焦點集中於總則、債總、物權通則、抵押權及親屬繼承等編(章)節,本書收錄歷屆試題解析,其目的即在使讀者更加熟稔考情趨勢,因此在考前務必撥空閱讀。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對於各位有所啟發或助益,期能儘快自考試苦海中破繭而出,往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邁進。

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比較我國遺產酌給與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

為了解決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的問題,作者吳姈蒨 這樣論述:

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出於伴侶過世欲再婚而遭受家人反對,或選擇不結婚而相互陪伴生活等理由,使得老伴型事實上夫妻漸增,當其中一方過世時,生存之他方並無繼承權,僅得考慮請求遺產酌給。因此,本文以我國遺產酌給制度為出發點,針對近年所有相關裁判進行統整分析,試圖探討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情形,並將遺產酌給制度和與其相似之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相互比較。 首先,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目的在於死後扶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須先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在親屬會議未能召開或已召開而請求人不服時,方得向法院聲請酌給。實務上,請求人主張與被繼承人為事實上夫妻關係之事件,占遺產酌給裁判之多數,惟極少取得

勝訴,究其原因乃與制度本身的問題有關,似非事實上夫妻用以請求生存保障之合適途徑。 此外,同樣處於高齡社會的日本,其特別緣故者制度與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效果相同,皆在於增加非繼承人取得遺產之管道,惟目的是為避免無人繼承之遺產直接收歸國庫,並優先尊重被繼承人可能具有的遺產分配意思,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不存在時,與被繼承人有特別緣故之人,得向家事法院聲請遺產分配。實務上多肯定內緣配偶該當特別緣故者,使其長年同居照顧被繼承人之貢獻可以獲得評價。 最後,由於我國遺產酌給制度著重「扶養」,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則在意「貢獻」,若欲引進貢獻要件,當作非繼承人請求遺產之評價基準,須考量其合理性。鑒於我國實

務上遺產因無人繼承而收歸國庫之情形漸增,本文建議除保留現行以死後扶養為基礎的遺產酌給制度外,另在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下,比照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增訂以貢獻為基礎的遺產分配規定,以適度賦予事實上夫妻財產上保障。

初階授信人員資格測驗經典講義與試題

為了解決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家族財富傳承工具之比較與發展:以中國相關法制為例

為了解決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的問題,作者陳園杏 這樣論述:

繼承制度是關乎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 相關。本文通過對中美繼承制度的比較研究,進而取長補短。在介紹中國大陸 繼承制度之後,說明美國的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制度與中國大陸的不同和特別 之處,並嘗試比較和分析。美國州法律全國統一委員會和美國律師協會批准的 《美國統一繼承法典》為在統一美國各州繼承法律制度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的一 部示範性的法典,本文也主要圍繞該法典並結合相關判例,以闡釋美國的繼承 制度。由於具有直接、簡便的優點,遺囑繼承容易被擁有不同財產類型和財富數 量的人群接受,從而成為除法定繼承外遺產繼承的主要方式,然而也有很多的 局限性。信託作為財富傳承手段在歐美發達國

家已有很長的歷史和廣泛的應用。 特別是對資產類型多、財富總量大、傳承週期長、需要集中延續企業控制權的 人士來說,信託有重要的作用。由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避免了因為財產混同、 債權人追索和家庭變化等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風險,信託可以提供比起遺囑繼 承更為全面的風險隔離範圍。 起源於英國、成熟於美國的信託制度,到目前為止,已經經歷了幾百年的 發展過程,其主要分支——家族信託制度——今天也已經成為海外高淨值人群 傳承家族財富的首要選擇。在這方面,美國並不是信託業務的發源地,但信託 市場卻在美國落地生根、發展壯大。因而,本文通過對美國信託制度的借鑒, 分析美國家族信託的法律、監管、行業自律這些方面的經驗

,希望借鑒海外的 成熟經驗與完善制度,以期待中國大陸財富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