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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盧映潔所指導 蕭桂芬的 從法律與文學論性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以《神鵰俠侶》及《黛絲姑娘》為例 (2016),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與文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東大學 體育學系碩士班 范春源所指導 黃巧君的 臺灣女子參與體育活動歷程之研究-以法規、政策及觀念為討論主軸 (2012),提出因為有 女子體育、婦女運動、社會觀念、體育活動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律扶助基金會ptt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律扶助基金會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法律與文學論性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以《神鵰俠侶》及《黛絲姑娘》為例

為了解決法律扶助基金會ptt的問題,作者蕭桂芬 這樣論述:

法律與文學均為高度修辭的學問,法律以抽象的規則來解決社會衝突,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文學以藝術的手法突顯社會衝突,喚起閱讀者的體認,兩者在[哲學/法理學]的共同基礎上,相互碰撞、相互影響。本文就《神鵰俠侶》及《黛絲姑娘》兩部小說,由法律與文學的角度來探討性犯罪被害人樣態及身心創傷等,運用文學喚醒法律對「人」本身的關注,以及用法律思考文學的價值,期能使文學及法律適用範圍更為普及,更使社會公眾瞭解法治功能之重要及適用方法、範圍,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拉近法律實務與人民法感情的距離。本文首先釋明法律與文學過去的學術研究核心與演變,分析整理出本文的探討主軸與方向落在此一跨學科研究的位置。整理中國宋代及

英國維多利亞時期女性地位的法律背景,探究《神鵰俠侶》、《黛絲姑娘》中的性犯罪,並與臺灣現行刑法中乘機性交要件相比對,並納入現實案例,分別做出說明。再就《神鵰俠侶》、《黛絲姑娘》之描述,從性侵害被害人所遭受之心理創傷切入,分析現今臺灣的性侵害被害人保護體系。最後總結我國性侵害防治的歷程與缺失,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不足之處,並提出改善建議。關鍵字:法律與文學

臺灣女子參與體育活動歷程之研究-以法規、政策及觀念為討論主軸

為了解決法律扶助基金會ptt的問題,作者黃巧君 這樣論述:

早期的傳統女性一直處於「男主外、女主內」,「女子無才便是德」的環境下,從美國1960年第二波婦女運動,到國內1971年呂秀蓮第一波婦運,開始在女子身上有不同的視野,但在戒嚴時期的婦女,無法有大變化。1987年解嚴後,社會風氣逐漸開放,女子無論在參政、就業、教育上都有所進展,參與人數增加,性別比例也有所突破,不僅如此,體育發展也日趨成熟。研究發現有以下三點:一、法規與女子參與體育活動歷程,1960年國際婦女運動的興起,影響了國內的女權運動,1971年起開始婦女運動;1987年解除戒嚴,法規上增加條文來保障女子權益,2002年隨國際潮流,重視兩性平權,確保女子的平權。但女子參與體育活動上是無法規

制定的。二、政策與女子參與體育活動從開始的幾乎沒有,1987年後推展全民運動參與,到2002年後,競技運動上,女子運動員表現相對於男子運動員優秀,培訓計畫也著重於女子優勢之項目,並大力推行參與。三、觀念與女子參與體育活動,1945~1986年受傳統觀念影響,女子要參與體育活動受到許多阻礙。2002年後女子體育逐漸改變,由封閉轉為開放,從不支持轉為鼓勵參與,成為我國奪牌的主力。隨著女子運動風氣的開啟,加上運動項目增加,更增加了女子參與體育活動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