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議案分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法案議案分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珍玲寫的 案例土地利用法(二版) 和王珍玲的 案例土地利用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趙介佑「逃兵」還可回戶籍地服役藍議員踢爆:一天超光速同意也說明:柯文哲昨日向國民黨議會黨團報告今年重大政策和優先法案、議案。 ... 在居家附近服役,游淑慧說,趙介佑原本是在監獄服役的矯正役,服役的單位分別是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華苑伶的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2021),提出法案議案分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權利救濟、不可避免揭露原則、限制性契約、還原工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煜偉所指導 常子薇的 施用藥物刑事政策及處遇制度之省思—以葡萄牙、哥倫比亞、智利、巴西及烏拉圭之實踐經驗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藥物政策、處遇制度、批判犯罪學、施用藥物、減害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案議案分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案議案分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案例土地利用法(二版)

為了解決法案議案分別的問題,作者王珍玲 這樣論述:

  土地問題橫跨計畫、地政、景觀等專業,除計畫法規及地政法規外,尚與憲法、行政法及民法有關,甚為龐雜,又因其財產價值較高且具獨特性,不僅攸關公共利益,亦與人民之財產權及居住權相關,故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甚至國營事業約僱人員等考試,皆將土地相關法規列為必考科目之一,足見其於實務應用之重要性。本書檢擇實務上相關爭議案例,依土地規劃法制體例編排,共有七編,分別為:計畫法編、都市更新編、建築管理編、地籍編、土地利用編、重劃編及土地徵收編,期能裨利相關領域學生及實務工作者之理解與應用。

法案議案分別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5月29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tAyY-y-qi1Q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1 086914 9
( 戶口名: Leung Wai in Tammy)
- 轉數快FPS 3204757
- PayMe 94515353
- Paypal : [email protected]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打台Youtube Channel: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mc27Xd9EBFnc2QsayzA12g
________________
明報社評
全國人大通過議案,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港區國安法」。在香港,不同陣營立場兩極,有人支持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有人質疑一國兩制名存實亡,中央則重申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一國兩制是矛盾統一體,既要兼顧「一國」與「兩制」,同時亦要各守分際和局限,才能行穩致遠,香港來到如斯田地,正是不理分際局限的結果。港獨活動由暗轉明,中央無法安心;不少港人對港區國安法有憂慮,忐忑不安氛圍,跟1980年代初中央提出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時相似,香港問題回到原點,中央與香港互信不足,需要時間重新磨合,重建信任。

東方正論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港版國安法」如期獲全國人大高票通過,反對派聲嘶力竭抹黑為「一國一制」之際,美國亦沒有閒着,露出猙獰面孔威脅制裁中港。有洋人撐腰,黑暴肯定乘勢再起,香港亂局依然未了。同樣實行「一國兩制」,香港一片混亂,澳門卻一片太平。花開兩朵,各表一枝,一條港珠澳大橋,相隔的不僅僅是兩個特區,更是地獄與天堂之別。
澳門這一制的成功,反襯香港這一制的失敗。過去香港各方面條件都比澳門優勝,地方比澳門大,家底比澳門厚,回歸也比澳門早,卻出現截然相反的結局。

蘋果頭條
引起國際爭議的港版國安法草案昨獲全國人大會議以2,878票贊成、一票反對、六票棄權通過,另有一人未按掣投票,隨後人大常委會將制訂具體條文及執行機制。港區人大代表、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昨表示,人大常委會最快下月通過有關決定後,港府可刊憲生效。英、美、澳洲及加拿大亦批中國此舉威脅香港自由,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自治的安排。
按正常程序,草案將交人大常委會在三次會議分別三審,但人大官網指「如果各方對法律草案意見較一致,可經兩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星島社論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昨天下午閉幕,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正式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等四類行為和活動制訂「港區國安法」,最快六月底通過法案,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港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表示,這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總理李克強在記者會表示,通過「港區國安法」是為了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經濟社評
全國人大昨高票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美國早已趁機大做文章,高調威脅會制裁,港美利益交纏,千絲萬縷,美國一刀切落實勢損人更害己,相信多會分階段出招,但香港在短中期難免受折騰。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周三指,中國繞過香港制定國安法,令香港高度自治受損,有違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故他已向國會滙報,不再保證香港可繼續享有特殊待遇。
美國在國安法細節尚未出台,已急不及待妄下判斷香港高度自治受損,明顯是出於政治考量,營造對港政策強硬的聲勢,藉此嚇唬中方不要立法。惟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根本沒撤回空間,問題是美方會採取甚麼強力制裁行動。

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比較研究—以保全及救濟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法案議案分別的問題,作者華苑伶 這樣論述:

英美衡平法主體格言(Maxims of Equity)「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惟衡平法不容許有不法而無救濟;拉丁語 「Ubi Jus Ibi Remedium」有權利必有救濟,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及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律就應給予及時救濟保護或損害賠償之原則 。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乃人類精神上產物為標的物之權利 。因耗費勞動及發明體現財產上利益,以排除他人權利定義核心財產權益 。營業秘密權利人受他人不法侵害致生損害時,為防止侵權人實際、持續性威脅或即將發生之侵權行為,禁制令制度被認定是

在對付侵害絕對權方面有效之措施 。本論文研究營業秘密權利人之權益,以民事保全與救濟程序為主軸,鑑於我國與美國相關程序制度之不同,分別探討保全程序之保護命令及比較證據保全與單方扣押令制度之異同。營業秘密之救濟,權利人除得以請求一般補償性及懲罰性賠償外,禁制令救濟在民事訴訟不同階段中,訴前、訴中及審後,提供不同效力及時效性之補救措施 。亦研討異於我國民事損害賠償計算之特點,如不當得利追償、特許權費用(權利金)取代禁制令救濟與填補損害賠償及支付律師費用等。隨之,營業秘密乃攸關國際商業競爭與國家創新科技發展之命脈。營業秘密性質,一旦遭受洩漏就會失去其秘密性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以保障僱傭雙方權益及公共政

策,尤為爭議的是僱用人之營業秘密財產與受僱人從業知識、生存權之平衡,在何種情況下使用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禁制令或競業禁止條款,得禁止或防止僱用人所屬之營業秘密不受侵害?抑或為保護未經法律授權或未公開銷售原型產品之營業秘密,以契約限制還原工程等,亦是值得探討之議題。

案例土地利用法

為了解決法案議案分別的問題,作者王珍玲 這樣論述: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都市計畫技師及不動產估價師等考試,土地法規皆為必考科目,本書依土地規劃法制體例編排,共有七編,分別為:計畫法編、都市更新編、建築管理編、地籍編、土地利用編、重劃編及土地徵收編。土地問題因橫跨計畫、地政、景觀等專業,除計畫法規及地政法規外,尚與憲法、行政法及民法有關,甚為龐雜。本書所檢擇之實務爭議案例,可幫助相關領域學生及從事土地實務工作者,理解土地相關法規之內容及如何正確的應用。 作者簡介 王珍玲   現 職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學 歷   中興

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德國福萊堡(Freiburg)大學公法研究所法學博士   德國特利爾(Trier)大學民法組法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經 歷   國家文官學院訓練講座   司法院行政訴訟規範審查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台中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參事室(現

法規會)薦派專員   教育部碩士後赴歐公費留考地方自治法組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 推薦序/林錫堯 推薦序/陳立夫 推薦序 案例土地利用法制研究的拓荒者/李念祖 自 序 【計畫法編】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1 壹、都市計畫之內容/2 貳、都市計畫之種類/2 參、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3 肆、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4 伍、都市計畫之性質/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計畫/11 壹、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12 貳、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與都市計畫法第79條之關係/13 參、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意義及其適用/15 ◆論「禁止容積移入」行為之法律性質/19

壹、容積率之意義及目的/21 貳、容積移轉與禁止容積移入之意義及目的/21 參、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23 肆、「禁止容積移入」之法律性質/24 伍、不當聯結禁止、比例與平等原則/25 ◆共有土地違規使用之裁罰/29 壹、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辦理徵收補償前,土地所有權人有哪些合法使用權利?/30 貳、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31 參、何謂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如何裁罰始為合理?/32 【都市更新編】 ◆你家被都更了!你知道嗎?/37 壹、都市更新之意義及目的/38 貳、都市更新所需之同意比例/42 參、財產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46 ◆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與更新單元之劃定/55 壹、都市更新地區範

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與公益目的/56 貳、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劃定之主體/59 參、都市更新單元劃定評估標準與行政法一般適用原則/64 【建築管理編】 ◆建造執照開工日期之起算時點/71 壹、何謂開工?/72 貳、開工之日應如何起算?/72 參、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建築管理事項為縣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可否自為與建築法第53條規定「開工日」不同之解釋及認定?/73 ◆建築線與現有巷道/77 壹、何謂現有巷道?/79 貳、現有巷道認定之目的/80 參、現有巷道與指定建築線/80 肆、現有巷道之認定標準/81 伍、現有巷道與既成道路/87 【地籍編】 ◆地籍圖重測/91 壹、地籍圖重測之法

律性質為何?/91 貳、複丈之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為何?/92 參、更正登記之法律依據及要件為何?/93 【土地利用編】 ◆計畫原理與非都市土地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97 壹、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意義及目的/98 貳、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原則/99 參、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100 肆、國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103 ◆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與法律保留原則/109 壹、用地變更之法律性質/110 貳、用地變更之法律依據/110 參、用地編定變更與法律保留原則/112 【重劃編】 ◆土地重劃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之計算/117 壹、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意義及時效完成

之效力/118 貳、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及時效起算之時點/119 參、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發生之時效期間計算方式/120 肆、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能否作為公行政主體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共通規定/121 【土地徵收編】 ◆徵收請求權/127 壹、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人民是否有請求需用土地人向國家申請徵收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129 貳、具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得否請求徵收?或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救濟?/130 ◆從區段徵收本質論抵價地之申領/135 壹、土地徵收之本質、意義及目的/137 貳、區段徵收之意義及目的/140 參、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申領/

145 ◆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費之計算/151 壹、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規定,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補償之標準,其所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在內?/153 貳、所謂「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應指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抑或是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平均數?/154 ◆農作改良物補償範圍之認定/161 壹、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意義/162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163 參、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司法審查密度/1

63 ◆農作改良物補償標準與補償相當性原則/167 壹、土地徵收之特性/168 貳、補償相當性原則/168 參、農作物補償標準/170 ◆撤銷徵收/175 壹、土地徵收之意義及效力/176 貳、撤銷徵收之意義及效力/178 參、市地重劃之意義及效力/179 肆、抵費地之意義及效力/180 伍、行政處分送達之方式及效力/181   推薦序   珍玲是我任職於法務部時,經當時的青年輔導委員會推薦面試任用之海外學人,這是她的第一份工作。當時,她雖缺乏工作經驗,但能積極認事,努力學習,且整體法感強、理解力佳、反應迅速,故能勝任當時法務部參事室(即現在的法規委員會)的法制作業工作,負責法務部主

管部分的法案研擬,並參與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的法案研擬,適時提供適當之法制見解,尤其能發揮其留學德國之學術知識,視需要提供德國相關法制與文獻資料,表現甚為傑出,曾獲不少記功嘉獎。法務部的工作,除擴展其法律視野外,也增進其法制實務之經驗與能力。   珍玲素有志於學,不斷進修充實自己,於通過律師考試之同年,亦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嗣於理律法律事務所服務後,隨即負笈至德國福萊堡大學公法研究所攻讀計畫法。回國後任教於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由於她生性淳良,為人誠摯,樂於教職,以培養更多優秀學子為職志,故能勝任愉快,且能於其所好之土地及計畫法領域內繼續從事學術研究,並受邀參與相關行政實務之法律諮商,使其理論與

實務得以相互印證。   土地行政法屬特別行政法之領域,土地問題又關乎計畫、地政、乃至景觀等專業,實證經驗特別重要。珍玲本於其上述種種歷練,發為諸多文章,甚具參考價值。本書所檢擇之土地法規相關爭議案件實例,橫跨都計、區計、重劃、徵收等計畫及地政法規,十分龐雜,然其從法規範的本質出發,將其歷年所遇之爭議性、代表性案件,以淺顯易懂文字,依法規為明確之解析,並以民眾觀點,對相關土地政策提出專業之針貶,吾人相信本書當有助於學生之學習與實務之應用,故樂為之序。 林錫堯 大法官 2019年8月6日 推薦序   今日吾人日常活動,與土地利用有著密切關連;另國家基於公益目的,亦以諸多法規對於土地利用相關

事項予以多方、必要之規制。而土地利用法規所涉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多端,固多屬公法性質之規範,並受憲法,乃至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制約,但亦交織著私法性質之規範,是其整體法規範體系多元複雜。   日本行政法學大家阿部泰隆教授在其論著《行政法再入門(下)》第十六章「政策法學」(信山社,2016年11月2版)中提及十九世紀德國法學家基爾希曼(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於其著《作為科學之法學的無價值性》(1848年)中,即指出:法律論著之十分之九以上,是在處理實定法之缺失、疑義、矛盾、過時、恣意,處理自然法者僅是極少數之部分。藉此以指摘即使時至現今之日本,其實定法整體及法

學研究上,亦存有相同問題與現象。而此等問題、現象在我國,又何嘗不是如此?尤其,作為行政法各論之土地利用法領域更是如此,由於其規範多元複雜,結果不僅規範本身,甚且執行面之各行政行為,普遍存在諸多內在缺失與問題;且亦因如此,於是另一方面,學術上對於土地利用法制相關議題之發現、檢討及建言,仍有待拓展與深耕。   王珍玲副教授任職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學術專長為憲法、行政法及土地法,尤於土地公法領域之研究,致力獨多,值得肯定。現王副教授擬就歷年發表土地利用法相關議題之部分論文改寫集結,以《案例土地利用法》為書名,將之出版。其全書各篇包括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建築管理、都市‧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

制及其相關裁罰與行政救濟、土地重劃、土地徵收(區段徵收)與補償等有關土地利用法制議題,採案例解析(案例事實、要點、研析)型態,除對各議題所涉法規範為概說外,更從憲法、行政法總論之立論觀點,以法解釋論方法,指陳問題重點,予以析論;其整體內容諸凡取材、分析及論斷,多有足取。且所論實務與理論兼具,言之有物,對一般研習土地法學或處理土地事務者,皆有指引或參考之價值;同時,使吾人對現行土地利用法制問題與執行缺失之發現與匡正,乃至有關議題研究之再思與深化,亦將多所啟發,是具意義。值本書付梓之際,余重其作,爰略綴數語,以之為序。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立夫 2019年8月7日 推薦序 案例土地利用法

制研究的拓荒者   這是臺灣第一本從實際案例研究土地利用法的重要著作。   土地利用法制的規範基礎在哪裡?是在憲法第10章的第108條第2款、12款、14款,第13章的第142條;特別重要的,當然還有第143條。   按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所設計的國民經濟體系,原是一個以市場經濟為基底,計劃經濟為例外的經濟秩序。識者辨識其市場經濟體制的基底,係從憲法第148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可以看出業已構建了自由市場經濟的格局;另從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直接使用市場經濟基於自由競爭與自然獨占(natural

monopoly)企業的概念建構經濟體制,也可偵知其旨。   若是追問市場經濟的例外之處何在?土地,應該是個不能不提的例子。   土地,是有限的資源;土地市場,不是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憲法第143條分為4項所規定的土地政策,從土地國有到依法私有,到照價納稅與照價收買(此中與公用徵收有無區別,如何區別,均值得研究討論),到礦產國有,到課徵增值稅,到土地分配與整理,再到扶植耕作與限定耕作面積等項,其指向均係將土地視作數量有限以致需防壟斷,而為避免土地價格受到違反市場經濟法則之人為操縱,乃無一不需關於土地的規劃及利用法制相與對應。同時憲法第108條中又已規定,行政區劃(第2款)、土地法(第12款

)、公用徵收(第14款)等等均為委辦事項,相為呼應。這是根據憲法的相關規定,言土地利用之法制規劃的根本定位所在。   可以這麼說,大凡土地之國有與私有,到土地之利用與不利用,區域規劃、都市計劃、地籍測量及其編定、土地重劃、地價評估、還有土地的公用徵收等等,無一不在土地利用法制的射程與研究範圍之內。也因為土地利用法制,實用性極強,不能只從憲法簡約的條文規定作浮面的理解,還必須基於法治國家之憲政原理,深入相關行政法規的肌理,才能得其旨趣;更不能只重制度或理論研究,而還必須同時面向實務應用,從實際司法案例的分析討論著手,才能真正理解並且有效實現規劃並利用土地的法治目的與實施效果,解決因土地利用而生

的諸般爭議與鉅細問題。   王珍玲教授,卒業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即今臺北大學之前身);在負笈德國深造之前,即曾供職政府法務部門,熟諳法務行政運作實務。又曾與我在所服務的理律法律事務所一度共事,早已深知她法律素養深厚,且有志於學術;嗣獲公費留學德國,專研公法,於福萊堡(Freiburg)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回臺後即長年居住臺灣中部任教上庠,春風化雨。   珍玲教授用功甚勤,長於研究著述,既目光宏遠,又不辭繁細。曾經與學界友人聯手悉心翻譯完成大部頭的德國建設法典(BauGB),一改業界累積多年將之視為建築法規的誤會。只此一事,已可知其學問貢獻,非在淺顯。   與建設法制不可割離的興趣,

在於她一向鍾情的土地法律。她總以為,土地法固可從民商私法的角度視為私有財產法制的特別法,構成土地法學之傳統取徑,但也應上溯憲法規範定位,以公法的視野研究如何規劃土地之利用,始能成就規範國家公權力、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從而實現憲法第142條謀求國民經濟社會均足的終極目的。此書匯集了近二十篇論文,越十萬言,都是她歷年來相關論述的重要心得。此書在公法領域中,兼賅理論與實踐,終則以「案例土地利用法」為題付梓出版,誠為土地法領域之中,少見而不可多得的公法法學著作。   我經其提點,將本書之篇章內容拜讀一過,乃能恍然於其研究慧眼別具,更已見識到她如何選擇許多行政、司法的實務案例,細心剖析、發掘並檢視現行

土地利用法制之中,特別是關於都市計劃、都市更新、建築管理、地籍重測、用地編定、土地重劃還有土地徵收的諸般面向,圍繞著如何控制土地價格因素的核心議題,以謀掌握實現土地利用價值之制度設計、規劃、運作的重心,乃至批判其間的盲點與繞行的彎路何在,及其矯治之道,莫不是珍玲教授迥異於前人著述的獨到所在。   珍玲教授,堪稱案例土地利用法制研究領域之中,一位罕見的拓荒者。我相信這一本書,將只是她日後源源不絕之學術論述,初試啼聲的一個序曲而已。在其以本書嘉惠士子及業界社群,俾益眾多後來的研究討論之後,續出蘊蓄,屬樓迭上,至堪期待。是為序。 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李念祖 自序   筆者自中興大學法商學

院法律系畢業後,一直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倏忽已逾三十年,因生性疏於筆耕,許多見解並未付梓。然自師從Herr Pro. Rainer Wahl從事計畫法制之研究及土地相關法規之教學與實務工作迄今,屢見地政及規劃相關學科學生及工作從業人員遇到爭議時,因未能掌握相關法律專業知識及原理,以致誤認爭點或適用法律錯謬,造成實務之紛爭;復見法律專業人士亦因不瞭解地政及規劃學科原理,僅憑法律文義,而錯解、誤認或誤用相關法令,反添實務之困擾。遂不揣淺陋,以實例研析方式,就土地法規相關爭議問題,獻曝一二。除就教於方家外,並冀望此書對於相關領域學生與土地實務工作者,甚至政府機關之同仁們,於問題之釐清、相關法規之適用及

法制之建置,有所裨益;並對相關領域學理之研究,達拋磚引玉之效。   近幾年社會各界對土地政策與問題日漸關注,愈來愈多有志之士從事土地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惟土地問題橫跨法律、地政、規劃及景觀等學科,相關法規除涉及民事與土地行政外,更與憲法中人民財產權、居住遷徙自由、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及基本國策有關。是該等問題之研析,亦須從前述學科學理出發,方能正確解答。   本書實例多從內政部訴願案中檢擇而成,在此謹對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歷屆委員及全體同仁致謝。並以此書獻給我的父母、所有幫助過我與需要幫助的人及這片土地 王珍玲 謹序

施用藥物刑事政策及處遇制度之省思—以葡萄牙、哥倫比亞、智利、巴西及烏拉圭之實踐經驗為例

為了解決法案議案分別的問題,作者常子薇 這樣論述:

傳統藥物政策支持以發動刑罰之方式對待施用藥物者,並將成癮與犯罪相連結,認為刑事司法得有效解決藥物問題。近年來,傳統思維受到批評與質疑,我國遂修法改採取結合模式,強調先治療後刑罰制度、加強成癮者病患色彩、增加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機會等。然歷經多次修法,我國藥物施用率不減反增,縱使擴大機構外處遇之發動、加強戒癮治療、減少刑罰發動措施亦未能有效改善,可能原因在於我國政策忽略發動刑事司法後產生之副作用。本論文以葡萄牙、哥倫比亞、智利、巴西以及烏拉圭藥物政策及處遇制度為對象進行比較與分析,發現上述國家皆選擇揚棄傳統藥物政策支持之司法懲治模式,改採取醫療模式以及納入減少傷害觀點,認為不可能存在一個無藥物社會

,僅得學習與之共存,並於最大限度內減少因施用藥物造成之傷害,同時加強藥物施用者之治療處遇。前述國家對於施用藥物行為均採取批判傳統藥物政策之立場,分別設計有條件除罪化政策、戒癮法庭、刑罰替代措施或軟性藥物全面合法化之政策模式,重新詮釋施用藥物行為,試圖藉此減少施用傷害、社會污名以及刑事司法之發動。據此,本文以批判犯罪學視角切入,提供一套不同於傳統之藥物政策與處遇,減害為藥物制度中不可或缺之存在概念,減害政策包含減少個人施用造成之自我傷害、減少因施用造成之社會連帶傷害以及減少因發動刑事司法造成之間接傷害三大層面,我們於設計藥物政策及處遇制度過程中,需緊扣減害三大面向,應以減少刑事司法發動為基礎重建

藥物政策,揚棄傳統嚴刑峻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