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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 保單價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Compton, Eden Francis寫的 Anti-Trust 和Godoroja, Lucy的 A Button a Day: All Buttons Great and Small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減額繳清也說明:減額繳清 : 是指保單目前所累積的價值準備金,做為一次繳清(躉繳)的費用,改成保障內容、期間不變,僅保額降低的保險。 ☆ 保費保險公司營業成本或必要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 和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邢振武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研究-以解約金之強制執行為中心 (2020),提出減額繳清 保單價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要保人終止權、受益權、保單借款、介入權、人壽保險豁免規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江朝國、林國彬所指導 温宏毅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2016),提出因為有 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強制執行、受益人、介入權、保險費的重點而找出了 減額繳清 保單價值的解答。

最後網站急著用錢!解約「儲蓄險」只能認賠殺出? - Triple-I 保險神器則補充:若想要減額繳清,可以參考儲蓄險保單上的「年度末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這就是代表該保單年度末進行減額繳清時的保險金額及相對的保價金價值。 然而實務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減額繳清 保單價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Anti-Trust

為了解決減額繳清 保單價值的問題,作者Compton, Eden Francis 這樣論述:

Inspired by one of America’s most astounding David and Goliath stories. In 1900, at a time when the richest man in the world was John D. Rockefeller, and his company, Standard Oil, controlled 90% of the world’s oil supply, Ida Tarbell, whose father was destroyed by Rockefeller, takes on Standard

Oil and wins, breaking up the world’s biggest monopoly and changing anti-trust laws forever.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研究-以解約金之強制執行為中心

為了解決減額繳清 保單價值的問題,作者邢振武 這樣論述:

就人壽保險而言,其最為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係保障被保險人或其遺屬之生活,使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可受領保險給付,以維持其經濟生活。因此若保險契約之相關法律關係有所變動,如保險契約遭債權人為強制執行,而導致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行使相關保險契約之權利或受領保險給付時,將對其生活產生相當之影響。於未發生保險事故前,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否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為強制執行,實為近年來我國執行實務上熱門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亦曾多次以保險契約權利之強制執行為討論命題,而司法實務上對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強制執行,採肯否立場者皆有之。觀實務見解之所以相異,實來自於對

保單價值準備金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其性質上之理解有所不同。事實上,債權人聲請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真意,應係執行債務人對保險人之金錢債權,如要保人依保險法第 119 條規定得主張之解約金債權。故關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之爭議,實須以解約金債權為中心,加以探究其法律性質與得否作為執行標的之適格性。要保人之解約金債權得否強制執行,除涉及法律性質之問題外,其核心問題實涉及債權人、要保人(債務人)與受益人間之利益衝突。參照德國與美國之法律制度,其立法模式均係傾向其中一方利益優先受到保護,再藉由相關規範之訂定,以兼顧另一方權益之保障。就此,因我國現行法律目前並無明文規定可否就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

行,本文希冀能藉由觀察我國司法實務動向,並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及相關學說見解,探討解約金債權是否適於強制執行,並提出於得否執行之價值抉擇下,所應考量之因素,進而探尋出得以兼顧各方利益保障之衡平方式。

A Button a Day: All Buttons Great and Small

為了解決減額繳清 保單價值的問題,作者Godoroja, Lucy 這樣論述:

Full of quirky images and insightful stories, A Button a Day is an exploration of the craftsmanship and peculiar history of buttons. From being regulated by law to revolutionized by emerging technologies, these seemingly simple objects have a complex story.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為了解決減額繳清 保單價值的問題,作者温宏毅 這樣論述:

保險之功能在於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失,藉以落實穩定其經濟生活之目的,故謂「無損失,無保險」,惟保險既係匯聚眾多個人之力量以達到損失分攤的目的,保險人便須向個別成員處收取將來用以填補損失之資金,以維持對價衡平原則,而保險人向要保人所收取承擔危險之費用,即稱為「保險費」。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契約因要保人繳納保險費而累積有財產價值,保險法上稱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又稱為「保單不喪失價值」或「現金價值」。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累積於保險人的財產權益,因此,要保人若有負債,債權人得聲請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倘要保人怠於行使其對保險人之權利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得代位終止要保人與保險人之

保險契約,並聲請強制執行與受領保險人之給付,藉以清償債權。 惟實務判決上有認為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乃一身專屬權、解約金債權之停止條件尚未成就…等理由,阻止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強制執行,滋有疑義。然而,在探討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強制執行之前,宜先釐清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性質,方屬的論。因此本文分析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概念後,再行探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時所生之爭議,以期就此一法律概念能有妥適之解釋與適用。此外,作法律解釋的依據在於價值取捨,在保險契約受益人與債權人之間,應優先保障何者之權利?以及在法律上有無平衡二者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