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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振鯤寫的 法學概論(29版) 和葉律齊的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法概要 - 第 12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 無行為能力人既無法代為意思表示,故無行為能力人在解釋上應不得為代理人。此外,第104條之規定僅以意定代理為限,並不適用於法定代理之情形,例如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張君宇的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2020),提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契約、情事變更原則、物價調整、法實證研究、時效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文郁所指導 張元毓的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以課以義務訴訟為核心 (2020),提出因為有 行政訴訟、課以義務訴訟、強制執行、訴訟標的、實質確定力、判斷餘地、裁量餘地的重點而找出了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總則2則補充:(A)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種人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 A.未滿7歲人B. 未滿20 ... 48.(A)被傳達人誤傳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A.得撤銷B. 有效C. 無效D. 效力未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情事變更原則於工程契約適用之類型化研究

為了解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的問題,作者張君宇 這樣論述:

工程契約屬無名契約,實務多以承攬定性,隨科技進步迅速,工程型態已非昔日承攬契約最初立法預設,使得原契約規範略顯不足,學理實務透過個案累積發展出定作物供給契約、合建契約、委建契約等類型試圖補強。公共工程契約依據支付工程款方式,細分為總價契約、單價契約、成本計價型契約、統包契約,其內容相較承攬更為詳細。受營建產業特性影響,工程契約履約期往往較長,容易受天然、人為因素影響造成情事變更,使履約難度上升等,風險若締約時無法預見,且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可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增減給付。然而,有無有時效制度適用,法無明文,且本條性質亦未明瞭;又確

定性質後,時效起算點為何,皆有爭議。公共工程契約另有物價調整機制,調整物價漲跌風險,與情事變更原則是否衝突,不無疑問。按契約神聖、契約自由,契約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形成,僅例外基於契約正義、誠實信用,始得由法院介入調整,審判實務對情事變更原則之操作,向來以例外從嚴,綜合一切客觀情形個案判斷之,其具體考量要素為何,本文擬以法實證(經驗)研究法分析,並試圖重構體系,以利當事人可預見,知悉應如何攻擊防禦,觀察近2年法院適用本條之現況。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

為了解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的問題,作者葉律齊 這樣論述:

  ☆重點太多怎麼讀?用考題歸納必懂爭點就對了!   ☆申論題字數到底要寫多少?高分模板直接寫給你!   ☆爭點、學說、實務,通通囊括,一本就完勝!   ☆埋頭苦讀很重要,以考點區分主題更是王道!     本書定位為考前總複習,為準備法研、律師司法官考試者所預備,運用本書從章節中先整理出的考試上「重要爭點」,清楚分析學說與實務之法律見解,藉此勾勒出法律問題之分歧所在。此外,也有些許篇幅會利用較淺白的方式敘述,讓讀者能抓到學說的精隨,才知道在考試中「該寫什麼」。最重要的是,本書利用國考試題立即印證爭點,引導讀者穿梭於抽象法理論述與實例題目間,且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擬答練習,讓您能真正把理論拿出來

用,在考場上能優雅地寫出考題。     (一)掌握考點:在每個章節中所選錄的「考點」,是從過去20年來的「法研所」、「司法官及律師」、「書記官」等國考題作為數據資料庫,蒐羅考題中高頻率出現的考點。目的是讓讀者們能從過去考試的數據中,先知道在各個章節中重要且必須要掌握的爭點有哪些,就像職棒打者在先知道眼前投手會投的球種有哪些後,才能縮小球種的範圍進行有效的攻擊。     (二)解題TIPS:搭配在每一題擬答之前都會有的「解題Tips」單元,主要是筆者在提供解題架構之外,先引導讀者看到出題者的「巧思」,並提供筆者個人的答題思維。     (三)考題直擊站:筆者認為在整個準備考試的環節中,「練習題目

」絕對是決勝的最重要一步,它能使你在過去唸書過程中片段、零散的記憶得以重組,你也有機會重新發現自己的弱點在哪,此時再回到「步驟1.」扎穩馬步都還來得及。考題直擊站中的題目選擇上,通常會在「同一爭點」以「兩題以上的題目」分別解題,也盡量在兩個題目中以不同學說或實務見解作結。讓讀者知道筆者如何依不同題意對學說、實務見解進行取捨與評論,對解題技巧的增進相當有助益。     (四)「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在部分題目與爭點中,尚有「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單元,前者是筆者想要盡量把一些與考點相關的制度進行更完整的補充介紹,就當成是一併學習~~而「筆者悄悄話」是整理自己在念民訴時出現疑惑的地方

,透過更多知識補充或是淺白的方式而更淺顯易懂。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以課以義務訴訟為核心

為了解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的問題,作者張元毓 這樣論述:

課以義務訴訟供人民得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滿足其救濟目的,惟人民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 如何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而得以何種執行方法予以實現,則為本文所欲討論。是以,首先對於課以義務訴 訟之實體判決要件、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訴訟標的、實質確定力、判斷餘地與裁量餘地等內容,分 別整理文獻說明並提出本文所認爲觀點及理由。再者,針對課以義務判決強制執行方法之種類,本文將 敘述奧地利所採取之執行手段,藉此說明課以義務判決擬制為行政處分之強制執行方法,並討論在我國 或有適用可能。最後,對於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在實務運用上之情形,本文比較一件專 利案件,其所作成之更審判決各自為

不同類型之課以義務判決,其中影響因素為何乃本文所欲釐清,再 以此對照對於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而探討其立法妥適性。 對於課以義務判決得否擬制為行政處分而為執行方法之一種,首先本文認為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 之執行名義應包含課以義務確定判決,而執行機關之決定則由普通法院之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較為合 適。執行方法之選擇,除了以間接強制為執行方法外,本文參考奧地利相關條文,發見其採取允許行政 法院於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成行政決定時,得自己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代替其行使裁量權限並作成行政決 定作為執行方式。是以,本文試提出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第 1 項以法律擬制之

方式,將課以義務之 確定判決,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進而達成類似奧地利作法之可能。而在對於課以義務訴 訟標的採取三分肢說見解下,訴訟標的本質上包含有個案所應適用之實體法規,且在判決確定後所發生 之實質確定力亦同時具有實體法與訴訟法之作用,是以對課以義務確定判決之執行,將其擬制為行政處 分應予肯認。最後,此種將課以義務確定判決擬制為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涉及行政法院作成課以義務 判決之主文類型,本文以為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之案件成熟度之判斷要素應排除判 斷餘地及行政裁量,而在對於不確定法律關係與行政裁量採取不區分之見解下,行政法院對其審查應原 則上全面為之並

輔以不同審查密度為適,並應以詢問行政機關或使其參加訴訟而給予提供意見之機會, 是以課以義務確定判決擬制為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之界限,應僅在於個案事證尚未明確時始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