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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配偶無子女繼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永裕寫的 八字宮星精論 和蕭培的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元書局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健行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蕭金蘭所指導 徐璿宸的 軍事院校畢業生任官後離退之原因分析 (2021),提出無配偶無子女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募兵制、職業軍人、軍校生、質性研究、離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呂麗慧所指導 林伯翰的 我國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裁判離婚、離婚事由、離婚責任、離婚過失、有責主義離婚、離婚損害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無配偶無子女繼承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無配偶無子女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八字宮星精論

為了解決無配偶無子女繼承的問題,作者林永裕 這樣論述:

  1、對宮與星的關係,有詳明的闡述。    2、許多斷訣法要,都藏寶於書中各篇中。    3、命例多,學理解析詳盡,易於吸收。      宮位與星性:八字學的著作雖然繁多,但對於 探討宮、星關係者卻極少。作者發揮創意,對「宮 星關係」與人事物象之吉凶影響,論述甚詳,值得 命理同好們探究賞析。 藏寶.尋寶:許多斷訣法要,盡藏在書中各篇 及各命例之「學理解析」中,點破斷訣,盡待讀者 諸君挖寶趣。 命例多,解說詳盡:林老師從業暨教學多年, 深知學習八字的瓶頸在哪兒,本書各單元的實例很 多,解說也很詳盡,且不吝公開斷訣法要,為您點 出關鍵,解開竅門。 身歷其境,好像在上課:林老師解說表達清 楚,

來龍去脈全盤呈現,不藏私,也不賣弄,讀本 書就好像親自在 悅成堂上課一般,很能充分理 解,必定獲益良多。

軍事院校畢業生任官後離退之原因分析

為了解決無配偶無子女繼承的問題,作者徐璿宸 這樣論述:

自我國於107年推行全募兵制之後,國軍已成為全職業化之常備軍隊,而軍隊的工作及任務,與一般的職業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在招募新兵入伍後需要花費非常多時間以及經費在人員訓練上面,也因此對於人才之長留久用更是全國軍所努力的重點項目。而在國軍部隊之中,軍事院校畢業生,無論是軍官、士官在部隊中皆為極其重要的幹部,然而許多的軍校畢業生,在服役完法定規定之年限後,就申請退伍離營,甚至未服完規定年限提前離營。本研究試圖以質性研究之紮根理論方法,探討軍事院校畢業生任官後離退之原因。本研究總結出離退原因,研究結果顯示: 預期與實際不符、組織及單位內部問題、個人給予自身之壓力過大、家庭因素影響、職業倦怠、個人職涯考

量、同儕從眾現象、個人健康狀況、職場暴力等九項因素會影響人員之離退。本研究之發現可供相關部門,作為各項人事政策之參考,以提升部隊軍、士官幹部留營意願及領導管理之參考。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為了解決無配偶無子女繼承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全國各級農會第7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日程整理:   ※簡章下載/各級農會職缺及應考資格公告:111年9月5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各級農會受理考生報名: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寄發准考證:111年12月(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准考證遺失者上網列印准考證: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考場公告: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111年12月18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成績放榜:112年1月4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完全對應農會考情,讓您掌握

真正會考的重點,奪分過關上榜;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多刷題、多練習,應考功力更上層樓。★   民法為國家考試中極為重要之科目之一,也與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之各種法律行為息息相關,而其範圍廣泛、內容繁瑣,要在短期間內完整掌握,恐非易事。也因此,研讀上應先瞭解民法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命題大綱,進而針對各章節之出題比例,適正排定讀書計畫,切忌鉅細靡遺地針對每一章節、條文作地毯式背誦,或徒耗過多的時間針對特定主題進行研讀。畢竟,國家考試並非學術研究,聚焦針對命題焦點作有意義的投入,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   一、 命題大綱及閱讀重點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與物權編統稱「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統稱「身份法」,茲將各編之綱要重點摘述如下:   (一) 總則編:總則編係針對民法各編作一般性之規範,共可分為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七章,「法例」章係規範法律適用與解釋等共通原則、「人」、「物」二章分別規範權利義務主體及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章係規範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則係規範權利行使之內容及方法。本章重點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主物與從物、無權處分、時效中斷事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等。   (二) 債編:債編於國家考試中具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共可分為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主要係規範債法之基本原理,按其內容又可分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六小節,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要約與承諾、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而「各種之債」則係規範各種典型之債權契約,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會、和解、保證等10種契約類型。   (三) 物權編:物權編係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共可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十章,其中以「通則」、「所有權」、「抵押權」等三章最為重要。尤應

注意不動產之登記效力、動產物權讓與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管線安設權、袋地通行權、善意取得制度、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效力、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拋棄、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之標的等。   (四) 親屬編:親屬編主要係規範家族間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本編重點包括:血親與姻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結婚之要件(結婚之法定年齡、結婚之形式要件、近婚親禁止、重婚禁止)、法定財產制、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監護、扶養等。另應注意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相同性別之二人

,亦得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後,同性之二人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五) 繼承編:繼承編主要係規範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歸屬之法律要件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本編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限定繼承、遺囑能力、遺囑之方式、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等。繼承編考題多半結合親屬編出題,並常以實例題方式呈現,請考生一併留意。   二、 結語   民法相較於其他法科,體系龐雜、條文繁多,較難

一蹴可幾地融會貫通,因此,本書使用簡潔、精要之文字闡述民法各編體系架構,並摘錄具代表性之判解函釋及學說見解,期能收執簡馭繁、綱舉目張之效。另農會考試焦點集中於總則、債總、物權通則、抵押權及親屬繼承等編(章)節,本書收錄歷屆試題解析,其目的即在使讀者更加熟稔考情趨勢,因此在考前務必撥空閱讀。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對於各位有所啟發或助益,期能儘快自考試苦海中破繭而出,往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邁進。

我國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研究

為了解決無配偶無子女繼承的問題,作者林伯翰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離婚方式依民法規定有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等三種;其中裁判離婚為我國從歐陸法系國家所引進之離婚制度,當配偶一方有法定之離婚事由時,他方配偶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使婚姻關係消滅,當配偶雙方無法協議或調解離婚時,則須由法院裁判來使婚姻關係消滅;相比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裁判離婚通常過程較具衝突,爭議也較大;而在裁判離婚之爭議問題中,因離婚過失牽涉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贍養費之認定,且會連帶影響子女親權的審酌,因此為裁判離婚之重要問題;有關離婚過失之規定,規範在民法第一○五六條規定,其中第一項為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第二項則為非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規定;從第一○五六條規定可知,如請求離婚損害賠

償,須他方配偶有離婚過失,若為非財產上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須請求者本身無過失,惟從第一○五六條離婚損害賠償規定中無法明確得知,離婚過失之定義及判斷方式為何;由於第一○五六條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為不確定之抽象概念規範,對於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欠缺具體認定方式;從實務案例上觀察,離婚損害賠償會發生之爭議問題,包含離婚過失與民法過失之概念混淆、概括離婚事由之離婚過失認定,及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交錯重疊等。因此,本研究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探索我國相關離婚損害賠償之法規來源,並與外國離婚法規進行比較,以瞭解與外國離婚法規之差異情形;且從學理上分析離婚損害賠償之法規性質與組成,透過實務案例之研究分析,

深入探討離婚損害賠償規定之法律適用情形,以確認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癥結,並進一步分析裁判離婚事由、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相互關係;此外,運用抽象概念規範之特定法學研究方法,探究其抽象概念規範之具體化方法,包含離婚過失之判斷標準,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方式,期能在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上,探索具體有效之解決方法;並嘗試研擬離婚過失之具體判斷標準,及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方式,就現行離婚損害賠償規定提出淺見,期使能對於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能更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