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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會計‧稅務判解評析(一):個人財產篇 - 第 5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因此應考量第28條規定之立法原意,就稅法規範體系相互檢視,學者認為11兩者之區分標準應在於「是否具核課處分」。而本件之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扣繳營所稅時,依法應於給付F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會計學系碩博士班 吳清在所指導 林智聖的 臺灣調降營所稅對資金回流影響之實證研究 (2012),提出營所稅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所稅、資金回流、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最後網站兩岸經貿 第346期 - 第 32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案例樣態涉及內容申訴內容台灣母公司幫大陸子公司仲介大陸客戶,並向大陸子公司收取仲介費,母公司欲以大陸扣繳稅扣抵營所稅大陸業務所得來來認定將影響扣抵國稅局認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所稅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法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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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4年,臉書在英國創下了700,000,000英磅的收入,但是僅僅繳了4327英磅的所得稅(corporate tax)。這個骸人的數字對比,引發英國社會嘩然,促使英國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面對英國納稅人的大反彈,FB一開始雖淡定地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不過嗣後也公開宣示其就英國大戶的廣告銷售,不會再繼續繞路至FB國際總部所在地愛爾蘭收取(愛爾蘭的公司所得稅率為12.5%,遠遠低於英國的20%)。

僅管如此,時至今日,FB在英國帳戶的數字依舊未真實反映其在英國的真正收入,「不透明的財務運作」(Exercise in Opacity)的批評聲浪持續不斷。

那在台灣的情形如何呢?

FB在台灣的廣告收入,市場上流傳的金額,每年均超過100億新台幣。不過,有多少廣告銷售,是實際列於台灣帳上,又有多少是列為FB登記於愛爾蘭的國際總部,則不清楚。實際的納稅金額,也非公開資訊。

但是,FB的個案,卻提供一個機會,讓我們審視目前財政部適用現行法規的合理性。

具體而言,FB這個境外公司,其所提供的廣告服務被界定為「提供技術服務」,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得直接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而不必依一般原則計算所得(即「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

然而,FB的「所得」真的只佔其「營業收入的15%」嗎?

遠遠不只!

依FB所公佈2016年的全球財報,其收入總額為276億3800萬美元,扣除成本費用152億1100萬美元後,營利所得為124億2700萬美元,其「營業利潤率」(operating margin)實高達45%!

既然如此,財政部又為何要核准FB可以便宜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直接以過低的15%「營業利潤率」,作為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基準呢?

如此顯然的過度低徵,真的符合「租稅公平」嗎?財政部難道不應該進行重新檢討嗎?

用FB的發文,檢討我國政府對FB過度優惠的稅捐稽徵,看起來似乎有點諷刺。筆者是FB的使用者,也很希望台灣有朝一日能打造出像FB這樣的企業。但是,如此過度優惠FB,對在台灣納稅的企業,情何以堪?

喜歡FB歸喜歡FB,租稅的公平正義,還是必須貫徹!

臺灣調降營所稅對資金回流影響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營所稅法的問題,作者林智聖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台灣在2010年以後將營所稅法定稅率調降,使台灣成為鄰近各國中稅率較低的國家,是否真如預期造成吸引海外資金回流的成效。縱觀台灣稅收,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是貢獻台灣政府收入最多的兩項稅種,2010年調降稅率當年營所稅的課稅收入有減少的現象,但隨即在2011年又有增加的趨勢,本研究探討2011年營所稅稅收的回升是否導因於稅基的增加。因此本研究以台灣所有上市櫃公司為樣本,探討營所稅稅率調降對於資金回流的影響;本研究以持股超過1%大股東持股金額、境外股利的匯回、股市成交量三個變數作為資金回流的替代變數,實證結果顯示營所稅的調降確實有助於海外資金回流的效果。此外,由於營所稅稅率調降是伴

隨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落日,因此在電子產業裡,營所稅稅率調降對於資金回流的效果被免稅優惠的結束所抵銷,實證結果顯示營所稅調降並沒有造成顯著的電子產業資金回流。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法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