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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大陸研究所 陳德昇所指導 林茂盛的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2002),提出營業地址登記不實檢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普通發票。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 謝銘洋所指導 廖英珊的 從相關案例探討網域名稱之爭議及處理機制 (2002),提出因為有 網域名稱、網路蟑螂、美國聯邦商標淡化法、反網路侵佔消費者保護法、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地址登記不實檢舉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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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地址登記不實檢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營業地址登記不實檢舉的問題,作者林茂盛 這樣論述:

本文以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子題為發票問題之探討為題,採取比較研究途徑,以文獻研究法與訪談調查法。透過計劃、市場經濟體制租稅觀點,以及「租稅公平理論」論證「發票」在中國大陸稅務制度是永久稅務憑證?亦或過渡時期之產物?其後再就發票功能與經濟貢獻,以及發票犯罪與運作進行分析,並做評估。 本文主要發現包括:1、中國大陸「發票」種類繁多複雜,普通發票樣式各地不統一,仍保有為稅務永久憑證之地位,而非過渡時期產物。主要原因如下六點:(1)利益因素驅使,中國大陸稅收管理環境與制度未獲得相對應之改善。(2)相關部門之配合未能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難以形成治稅利器。(

3)少數稅務機關執法不嚴,發票犯罪份子有機可乘。(4)徵管技術落後,執法不公、執法不嚴。(5)國民納稅意識薄弱,對稅法瞭解不夠深入。(6)公司會計制度不夠健全。2、中國大陸發票制度可保留增值稅專用發票:(1)因爲專用發票有一個優點,即專用發票上記載有購銷雙方的基本資料,便於稅務機關進行交叉比對,特別是針對數量大進項稅額進行的稽核。(2)將稅務審計的重點放在帳票是否相符上,對數額大的發票,實施交叉比對,防止以兩套帳騙取扣抵與偷逃稅賦。(3)將增值稅扣抵制度建立在發票法和賬簿法結合的基礎上,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作爲賬簿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4)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作爲扣抵的唯一憑證,

也就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運行中作用。(5)在不存在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抵的情況下,也就有可能杜絕假發票的産生,減少發票犯罪,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人經濟利益上的刺激性。(6)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作爲計稅依據,但不作爲唯一的扣稅憑證,則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可由稅務憑證過渡到商務憑證上。 主要結論認為:一、從使用、管理及社會效益角度探索中國大陸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必要性。(1)從治本角度看,專用發票是完稅憑證,比鈔票值錢。(2)從使用角度看,現行規定,納稅人由於保管不善,發生專用發票遺失、損壞與被盜,就視同遺失鈔票一樣,不得扣抵稅額。(3)從管理角

度看,專用發票管理比管鈔票還難。認定一張鈔票的真假,有驗鈔機即可。(4)從社會效益角度看,中國大陸極為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開始就將專用發票當作鈔票來管理。以致虛開、假開發票案率仍居高不下,投入與産出不成比例,極不經濟,社會效益不高,更有取消專用發票的必要。二、中國大陸實施「金稅工程」後,基本上解決專用發票內容真假難辨核心問題,爲取消憑專用發票扣稅提供客觀條件。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改爲普通發票之可行性。取消專用發票採用普通發票後,將降低發票印製、運輸與保管費用。將發票的管理權由企業自行負責,便於明晰稅務機關與企業雙方的職責,易於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從相關案例探討網域名稱之爭議及處理機制

為了解決營業地址登記不實檢舉的問題,作者廖英珊 這樣論述:

網路的發展過程中,網域名稱(Domain Name)原本僅是一個中介的檢索工具,其目的僅在使網路使用者所輸入之相關識別碼轉介至相對應之網站或網頁上,但發展至以英文字母取代難以記憶之數字後,則逐漸由冷冰冰之電腦數字,轉變成擬人化之網域名稱。因此,雖然在網際網路發展初期,網域名稱僅扮演著「類似地址」之角色,然由於同一網域名稱僅得由一人取得註冊之技術性要求下,使得網域名稱具有「唯一」之特性,而此「唯一性」也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及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而相對彰顯出網域名稱之「經濟性」。 因此網域名稱演變至今,已不僅是企業在網路世界的地址,更提升為辨識企業提供電子商務或網路服務之表徵。

因此擁有一個好記、獨特的網域名稱,便成為現今企業在電子商務領域中,最重要的一步;而對原已具相當聲望之傳統產業,若能使用自己沿用已久之事業名稱或商標作為網域名稱,更可使其在電子商務發展上如虎添翼。而既然網域名稱已從單純連結電腦之技術性功能,發展出識別事業或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從而即衍生出網域名稱與名稱及商標權保護之相關問題。 由於負責發放網域名稱的網路管理機構採取「先申請、先註冊」(First come, first serve)原則,兼且不審查網域名稱是否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搶先登記知名度高的公司名稱及商標為網域名稱以利網站之知名度大開,或者再與權利人交涉賣回網域名稱以獲取

暴利的案例層出不窮。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即欲由當前之網域名稱爭議現況出發,並以商標及名稱之侵害為中心,進而探究此種新興之網路爭議在傳統法律上之適用及其對傳統法律之衝擊,並輔以近年國際上新出現之網域名稱爭議解決之機制處理現狀,並參酌外國之立法例,釐清此等爭議之權利義務關係及保護問題,以期解決法律適用上不明之窘境。 外國法制上,因美國為網路發展之先驅,其對網路法制之研究,相比於各國,較為完備;且因美國係一高度商業化、資本化之社會,故資源有限、具有重大經濟價值之網域名稱爭議搶奪情形,即益襄嚴重,故其在案例的積累上,亦有相當可觀的數量。因此欲研究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美國法制的發展,或

可成為吾人在處理此類糾紛之借鏡。 早期,美國對此類網域名稱爭議,通常係依藍能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a項之商標品質保證的侵害與不實標誌規定請求救濟,然傳統商標法規範重點在於「混淆之虞」,但網路蟑螂常常僅登記網域名稱而未加使用,或雖有使用,但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與原標章所有人未必相同,因此尚難構成「混淆之虞」要件,使得此類案件發生適用商標法之困難。之後,美國國會通過聯邦商標淡化法(FTDA),法院即積極的運用此法案,試圖將商標淡化之概念,套用在網域名稱爭議之解決上。由於聯邦商標淡化法僅重視該著名標章是否被淡化,而不以「混淆」為要件,因此某部分的解決原本商標法所無法規範的困難點。

不過,聯邦商標淡化法的保護標的僅為著名商標,對於一般的搶註並無法有效的防止,故為提供電子商務一個更健全的環境,並防止惡意搶註的情事蔓延,美國國會即在1999年通過了「反網路侵佔消費者保護法」(ACPA),擴大保護原標章所有人的權利,以徹底防杜網路蟑螂之猖獗,現行美國實務上,關於網域名稱之糾紛,ACPA儼然成為適用之主流。 在我國法上,由於紛爭之產生,係因實體世界之權利主體認為其權益受損,而此種權益大體上言不外乎為標章及名稱 ,故本文乃將網域名稱爭議簡分為:襲用他人標章及他人名稱註冊為網域名稱兩大類予以探討,期能以單純之劃分方式來看待此一問題在我國法上應如何規範。

而談網域名稱之保護問題,民法與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無法揮離的註腳。就此而言,本文一方面探詢可能的請求權基礎與法律效果,並補充我國實務的意見;他方面嘗試在救濟途徑抉擇上,以社會科學傳統的歸納法,羅列各種可能的組合,並提出管見。 網際網路是繼機械革命後,影響人類生活最大的一項發明。現在與未來,都將是重要的資訊與溝通媒介。藉由網路所產生的經濟,提供企業新穎而有利的商品或服務交易,也給予使用者無限的憧憬與期待。如前所述,網域名稱爭議,已經造成若干與傳統法律間之扞格。為解決此一問題,經過一連串之討論與反省,國際上乃建立起一套新行的運作機制,專門解決網域名稱之糾紛。

由於該機制具有迅速、經濟、完整性等多項優點,較諸傳統爭訟制度較能應用於講求快速應變之電子商務型態,因此目前國際上網域名稱糾紛,往往依循此制度加以解決。而基於網際網路無國界的特性,我國亦參考國際相關處理準則而建立網域名稱糾紛處理原則及機制。爭議處理機制主要構想為,在現行法定爭議處理制度外,另外新增中立爭議處理機構,期以公平、專業且快速之態度處理爭議案件,申訴人除可循現行法定之爭議處理管道外,亦可先向此一中立機構請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