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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財政部明確規範並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 ...也說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滯欠稅款或營業狀況不明等原因,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發票之發售管制(含停購、限量 ... (4)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會計系 林有志所指導 胡柄祥的 營業稅稽徵之研究-以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稅為例 (2014),提出營業地址變更國稅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小規模營業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查定課徵。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劉建宏所指導 陳榮朝的 論租稅法律主義在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 (2011),提出因為有 租稅法律主義、呆帳損失、查核準則、認定原則、倒閉、逃匿、和解、確實營業地址、逾期兩年、催收證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地址變更國稅局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司登記Q&A - 振群會計師事務所則補充:Q3、一個營業地址最多可設置幾家公司行號? ... A:; 公司如如已向財政部國稅局辦妥停、復業,毋庸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地址變更國稅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業稅稽徵之研究-以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稅為例

為了解決營業地址變更國稅局的問題,作者胡柄祥 這樣論述:

在營業稅體制中,小規模營業人與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呈現脫勾現象,雖有其歷史背景,但卻也影響新制營業稅的完整性。而在大法官第248號解釋雖完整的闡釋關於小規模營業人之定義與課徵方式,並認為使用查定課徵之方式推計銷售額據以課稅具有簡化對小規模營業人之課稅手續,亦兼顧不同地區之不同經濟情形。但此畢竟是27年前之見解,目前小規模營業人相關法規與現實情況有所不符,因此造成小規模營業人所徵得之稅收佔全國營業稅不及百分之一,且耗費的稽徵人力與稽徵成果不成比例,以致於增加徵納雙方於稅捐課徵過程因查定課徵所產生之爭議。未來在徵納雙方均有共同認知下,妥適處理小規模營業人租稅制度,實現租稅公平,並冀望在顧及稽徵機關於

課徵行政之經濟性、效率及理想化下,更兼顧完善的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障。本研究認為促進經濟發展及因應事實需要,目前小規模營業人之課稅制度應加以修正,似可將查定課徵營業人範圍縮小及全面檢討「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以使稅制儘可能符合公平原則。對於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課稅之未來方向,有以下建議:(一)透過立法明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之業別及限縮小規模營業人範圍;(二)明訂小規模營業人資格;(三)建構平台推廣電子錢包;(四)連接電子發票平台;(五)節省申報扣抵之不便;(六)設立稅務網路警察取締不肖業者;(七)函釋規定同一地址限制設立同性質之業別;(八)速修訂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及路

段等級。

論租稅法律主義在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

為了解決營業地址變更國稅局的問題,作者陳榮朝 這樣論述:

「查核準則」及其相關之行政規則,因屬較技術性及細節性之規定,固為國稅局稅務人員調查、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事項所最先依循之規定,惟這些所謂的技術性、細節性規定,是否全部都可以說是「為簡化稽徵作業、避免損費浮濫列報所必要,並未逾越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之範圍及目的,亦未加重人民稅賦」?恐怕未必。 自司法院大法官97/10/31釋字第 650 號,宣告「查核準則」第36條之1違憲,及98/4/3釋字第 657 號宣告同法第108條之1亦屬違憲以來,終於為眾多營利事業開了一扇窗,原來「查核準則」及其相關之行政規則並非那麼神聖不可挑戰。本文以稅法呆帳損失規定為觀察中心,藉由比較所得稅法第49條、「

查核準則」第94條及「認定原則」之規定,發現有九項疑義值得探討與釐清。 又,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支出是否得列報為公司之損失,尚須經本條之篩選,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損失,才可依其性質歸屬列報為收入之減除項目,是以先行探討因何發生之呆帳損失非屬營業上必要之損費,本文即藉由釐清上述疑義及必要損費之探討,觀察租稅法律主義在我國現行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