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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擔當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田口真子寫的 60字法則商用日語文章術 和喬律師的 民事訴訟法(上)(喬)(17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EZ叢書館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游明慧的 論先契約之責任--以建構我國法制為中心-- (2007),提出營業擔當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先契約責任、誠實信用原則、法定債之關係、侵權性格、個別規定、一般規定、不法性。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擔當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60字法則商用日語文章術

為了解決營業擔當意思的問題,作者田口真子 這樣論述:

  撰寫商用日文時,遇過這些情況嗎?   1.履歷表:寫自傳時想突顯自己優勢,卻不知不覺寫成「流水帳」?   2.公務Email:為展現禮貌,整封信越寫越長,完全看不到重點?   3.會議簡報:加入過多接續詞與形容詞,簡報太冗長?   4.企劃書:寫企劃時沒採用實際數據,毫無說服力?   5.新聞稿:想令讀者印象深刻,卻因贅詞過多,讀來平淡無奇?     問題就出在「你,一句話太長了!」     我們總認為訊息傳遞得越多越完整,錯!     日本廣告文案教母教你「一句日文以不超過60字為準」、「一則訊息只傳遞一件事」的「精簡文章術」,看完本書,就能寫出具重點、專業及說服力的短文,完美掌握各

類型文章,在職場上無往不利!   本書特色     特色一  提出精準具體的「短文寫作」鐵則   開宗明義告訴你「一則訊息掌握在60日文字內,更能正確傳達事項」,圍繞此主旨,作者在每章節皆提出「絕對要遵守的規則」,精準直白、具體且實用,確實遵守就能讓文字更洗練。      特色二  淺顯易懂的單元式教學搭配13種練習   以「簡短」、「易懂」、「有力」為原則,分為三大章節,各單元緊接課題,看完說明馬上練習,滿滿實作測驗,幫助你加深印象,快速掌握技巧!     特色三  徹底打破「冗長」=「有禮貌」的日式迷思    破除「越冗長越符合禮儀」的日式迷思, 不論在書寫履歷、簡報、書信、企劃,皆強調一

句話不超過60個日文字,符合「資訊時代,訊息應簡短好讀」的需求,不僅提升績效,更能增加自己在職場上的專業形象!   專家力薦     署名推薦     小水獺|線上日文教師、IG「小水獺學日文」   蔡佩青|淡江大學日本語文學系專任副教授   藤本紀子|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日語老師

論先契約之責任--以建構我國法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業擔當意思的問題,作者游明慧 這樣論述:

當事人於締約接觸、交涉之先契約階段因一方之行為致他方受有損害時,責任應如何歸咎,本若得以訴諸於原本已存在之民事責任類型,便不成為問題。然而,礙於德國侵權責任法規範之保護客體過於狹隘,且此階段與締約後之契約責任畢竟不同,進而發展為法定債之關係下獨立的一種責任類型。對此,我國法雖於法律規定或學說理論多承襲自德國法,但未必即意味須全盤移植該國發展下的規範模式,至少就先契約責任之概念內涵、屬性等仍須釐清。並且,更重要的便是,如何針對我國現行有關先契約責任之法律規定予以解讀、整理,以建構出適於規範締約磋商階段的責任法制。首應確立何者為我國先契約責任法制之一般規定、與涉及的個別規定有何,以及適用範圍或要

件限制上得否充分發揮規範功能。 本文撰寫上,就研究方法係採循比較法上之觀察、以及我國實務判決的搜尋閱讀以突顯先契約責任規定具體適用之情形。為建構我國先契約責任之法制,便以先契約責任之基礎、定位、成立及範圍四項指標,透過整理德國法、歐洲契約法原則、日本法、英國法及美國法等法系的規範模式;對照之下,以得出值得我國法借鏡或參考的解決方式。回歸我國法而言,關於先契約責任之定性,不論是第245條之1的立法理由或是承襲德國法發展趨勢的通說,皆將先契約責任定位為獨立於契約與侵權責任以外的法定債之關係。 然而,透過比較法研究對於「先契約責任」之內涵和屬性重新理解,本文脈絡之下係指「於契約有效成立前

之階段,當事人一方之行為有違誠信原則而致他方受有損害,因而對其負有責任」,不同於德國耶林所提「締約上過失」之責任意涵,非以過失原則為唯一可能的歸責原理。責任屬性上,亦較類似於英美法系的定性模式,即不具有獨立的責任內涵;甚至,本文認為屬於侵權責任下的一種次類型。 藉由上述概念特徵審視相關規定可得,我國先契約責任法制下的個別規定應有第91條錯誤撤銷表意人之賠償責任、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賠償責任、第165條撤回懸賞廣告人之賠償責任、第247條標的自始客觀不能之賠償責任等類型,一般規定則確立為第245條之1。上揭規定之間既屬個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之適用關係,就前者條文未予規定者便有比照後者解釋之可

能,始能維持先契約責任體系一貫之秩序。 就責任成立而論,客觀上除了個別規定所舉之類型外,一般規定第245條之1條文亦例示告知說明義務、保密義務等,但因條文設有「經他方詢問」或「經他方明示」等要件,以致於適用可能性大幅降低、多轉以概括誠信義務為據。又,主觀上採無過失責任之個別規定於被害人甚為有利,但觀諸第245條之1卻要求行為人須達惡意、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歸責程度,觀諸明文化之德國2002年新制定之民法第311條第2項或歐洲契約法原則第2:301條皆未有此限制實不合於定位為一般規定所應有的規範設計。此外,責任範圍一概限定為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不僅漏未規範如歐洲契約法原則第2:302條對於保密義

務特別賦予返還利益之法律效果,亦不及美國法實務上因應個案而定的操作模式較具彈性,彰顯出我國法下無法因應義務類型而為調整的規範缺陷。 因而,本文便嘗試從立法論及解釋論兩大途徑,就先契約責任一般規定第245條之1及上揭個別規定於責任成立、責任範圍、消滅時效及舉證責任等問題,提出些許淺見。立法論上,既不應區分嗣後契約是否有效成立而有所不同,第245條之1中「契約未成立時」之要件自應刪除;主觀要件部分則無須限於故意或惡意,而應回歸一般過失原則,以免締約階段「利益」受侵害之被害人不論循侵權責任或先契約責任皆求償受拒。客觀要件部分請求權人亦不應僅因自身過失便排除他方締約當事人成立先契約責任之可能,仍

應置於責任範圍階段作為減輕加害行為人責任之衡量因素,即第91條、第247條及第245條之1等應刪除請求權人須為無過失之要件、一律適用與有過失之規定。就消滅時效而言,未有特殊規範計畫的個別規定皆應回歸第245條之1一般性規定,適用二年的時效期間。針對舉證責任及利用締約輔助人時如何歸責,本應訴諸前揭就先契約責任之定性,依循侵權責任法理定之,惟解釋論上前者礙於現行第245條之1主觀要件之嚴苛,權衡之下則暫依契約法處理。 並且,針對條文中所規定「準備或商議階段」之解釋,應無須強調此要件的篩選功能,避免動輒以當事人未達特殊信賴關係為由,便直接否決進一步檢驗是否符合各款義務的可能。由於,實務上法院之

判決尚未能廣泛體認此點,修法前仍多受限於條文之文字以致無法充分發揮系爭規定之規範功能。從而,本文極力建議的是,法官應藉由第245條之1第三款誠信義務的靈活適用,彌補前二款規定過苛之缺陷,而非僅以一方未符「準備或磋商階段」之要件便輕易捨棄在個別案例中類型化該款操作標準等論證之機會。 文末,筆者更深切地體認到參考並引進外國法制之同時,實不能僅停留於前階段的引入,更須一倂將我國法現有規定及適用狀況納入考量,並調整為真正適合我國法實情下操作的法規範。甚且,法律「制定」和「適用」之重責大任既係由立法者和司法者所擔當;就前者而言,應盡可能使法律合乎社會之需求、不時予以適度調整修正,以維持法律規範的健

全運作。至於後者,所肩負者係於個案中作出攸關人民權益的終局裁判;因而,對於法律條文規定之闕漏,司法者更應細膩地體察法條背後原欲發揮的規範精神、積極地運作條文的彈性空間。

民事訴訟法(上)(喬)(17版)

為了解決營業擔當意思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新裝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作者簡介 喬律師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   夢想成為繪本作者   YO寶、阿蹦的爹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民

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8 ㈠處分權主義 1-18 ㈡辯論主義 1-20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4 ㈢公開主義 1-29 ㈣直接審理主義 1-30 ㈤言詞審理主義 1-31 ㈥適時提出主義 1-32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4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4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6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6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9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42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7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3 二、性質 2-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3 三、認定及處理 2-13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3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4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4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4 ㈠意義 2-14 ㈡認定標準 2-15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6 二、性質 2-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6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6 三、型態 2-17 ㈠職務管轄 2-17 ㈡土地管轄 2-17 ㈢專屬管轄 2-20 ㈣任意管轄 2-22 ㈤合意管轄 2-25 ㈥應訴管轄 2-27 ㈦指定管轄 2-28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0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0 ㈡訴訟之移送 2-30 專題研究-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相競合之處理 2-32 肆、迴避 一、意義 2-34 二、自行迴避 2-34 ㈠前審裁判 2-34 ㈡仲裁 2-36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6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7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7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

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 3-14 ㈠表示說 3-14 ㈡意思說 3-14 ㈢行動說 3-14 ㈣併用說 3-14 ㈤適格說 3-14 ㈥規範分類說 3-14 四、具體認定 3-16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6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6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7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7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

-17 二、性質 3-18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8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8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8 三、範圍 3-18 ㈠有權利能力人 3-18 ㈡胎兒 3-19 ㈢非法人團體 3-20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4 二、性質 3-24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4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5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5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5 三、判斷標準 3-25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5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8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30 專題研究-訴訟類

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1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5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法§§75、90、9213) 3-43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4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5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7 六、任意訴訟擔當 3-50 ㈠法定類型之

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1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 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1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0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1 二、性質 3-9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2 三、立法意旨 3-92 四、判斷標準 3-92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2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3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3 ㈣外國人 3-93 五、欠缺之救濟 3-94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斷標準 3-95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7 ㈠意義 3-117 ㈡功能 3-117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㈠意義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4 ㈣程序設計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3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0 ㈠意義 3-160 ㈡性質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審理 3-16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5 ㈠意義 3-165 ㈡制度目的 3-165 ㈢類型 3-166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7 ㈠意義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權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4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4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5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0 ㈠類型 3-180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0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2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1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

為 4-13 ㈣權限 4-14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8 四、輔佐人 4-21 ㈠意義 4-21 ㈡必要性 4-21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2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3 ㈠意義 4-23 ㈡目的 4-23 ㈢本法關於訴訟費用之修正 4-23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4 ㈠意義 4-24 ㈡具體內涵 4-25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6 ㈠意義 4-26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6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7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29 ㈠意義 4-29 ㈡徵收標準 4-29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0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0 ㈠意義 4-30 ㈡標準 4-31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2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3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4 ㈠意義 4-34 ㈡立法意旨 4-34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4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4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5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5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6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6 七、訴訟救助 4-37 ㈠意義 4-37 ㈡立法意旨 4-38 ㈢要件 4-38 ㈣程序 4-39 ㈤效力 4-39 ㈥撤銷 4-41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1 ㈧救濟 4-41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

說 4-41 二、書狀之程式 4-42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2 ㈠欠缺之效果 4-42 ㈡欠缺之補正 4-42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3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3 肆、送達 一、意義 4-43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4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4 ㈡郵務機構 4-45 ㈢囑託送達人 4-45 三、應受送達人 4-45 ㈠原則 4-45 ㈡例外 4-45 四、應送達之文書 4-49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49 ㈡通知書 4-49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49 五、送達之處所 4-50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0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0

六、送達之時間(民訴§140) 4-50 ㈠原則 4-50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0 七、送達之方法 4-51 ㈠交付送達 4-51 ㈡寄存送達 4-52 ㈢留置送達 4-53 ㈣公示送達 4-53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4 八、送達之效力 4-55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56 ㈠意義 4-56 ㈡種類 4-56 ㈢指定 4-56 ㈣開始與終了 4-57 ㈤變更與延展 4-57 二、期間 4-57 ㈠意義 4-57 ㈡種類 4-58 ㈢起算與計算 4-61 ㈣伸長或縮短 4-63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3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5 ㈠意義 4-6

5 ㈡立法目的 4-65 二、當然停止 4-66 ㈠意義 4-66 ㈡承受訴訟 4-70 三、裁定停止 4-73 ㈠意義 4-73 ㈡原因 4-73 ㈢撤銷 4-76 四、合意停止 4-77 ㈠意義 4-77 ㈡原因 4-77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79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79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0 專題研究-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4-81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5 ㈡確認之訴 5-6 ㈢

形成之訴 5-8 ㈣混合之訴訟類型 5-11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權與訴權理論 5-13 ㈠具體訴權說(權利保護請求權說) 5-13 ㈡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5-15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9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20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3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4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4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7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4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7 二、功能 5-47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7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8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8 三、發生原因 5-48 四、要件 5-48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8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8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9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9 五、調查與處理 5-49 ㈠移送 5-49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9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50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50 ㈠意義 5-50 ㈡型態 5-50 ㈢審判方式 5-51 二、預備合併 5-52 ㈠意義 5-52 ㈡制度目的 5-52 ㈢要件 5-53 ㈣審判方式 5-54 專

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4 ㈠意義 5-64 ㈡要件 5-64 ㈢審判方式 5-64 四、選擇合併 5-65 ㈠意義 5-65 ㈡要件 5-65 ㈢審判方式 5-65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8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9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1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2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4 ㈠類型 5-74 ㈡審理 5-76 ㈢承認與否 5-76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9 ㈣宜記載事項 6-12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3 二、效果 6-13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3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3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4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罰鍰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之限制 6-34 ㈠立法意旨 6-35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5 ㈢具體類型 6-36 ㈣判決方式 6-38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8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8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0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3 ㈠立法意旨 6-43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4 ㈢違反效果 6-46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0 ㈠種類 6-51 ㈡承認與否 6-52 ㈢相關說明 6-55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

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7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2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

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5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7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2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裁定 7-42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2 ㈥其餘規定 7-44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8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

§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

3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3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3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4 貳、反訴 一、概說 8-28 ㈠意義 8-28 ㈡性質 8-29 ㈢立法意旨 8-29 二、程序 8-30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0 ㈡起訴與撤回 8-32 ㈢審理 8-32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3 ㈠預備反訴 8-33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5 ㈢強制反訴 8-36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

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0 ㈠內容 9-30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2 專題研究-實

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60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69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1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4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1 ㈠證據聲明 9-91 ㈡證據取捨 9-91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2 ㈣調查機關 9-93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3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3 二、人證 9-93 ㈠意義 9-93 ㈡證人之義務 9-94 ㈢證人之訊問 9-95 三、鑑定 9-95 ㈠意義 9-95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5 ㈢鑑定之程序 9-96 ㈣概念區分 9-97 ㈤仲裁鑑

定契約 9-98 四、書證 9-100 ㈠意義 9-100 ㈡文書之種類 9-100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1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4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4 五、勘驗 9-108 ㈠意義 9-108 ㈡程序 9-108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08 六、當事人訊問 9-109 ㈠意義 9-109 ㈡立法理由 9-109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0 ㈣程序 9-112 專題研究-秘密保護程序 9-113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5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6 ㈠意義 9-116 ㈡功能

9-116 ㈢類型 9-117 ㈣程序 9-118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20 ㈠意義 9-120 ㈡性質 9-120 ㈢內涵 9-120 ㈣法理基礎 9-121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3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遂行誠信義務 9-128   專題研究 索引 Ⅰ 十七版序   整個世界在2020年歷經了超多大事,在諸多天災人禍中,筆者也在蠟燭多頭燒的生活裡擠出空檔,默默的完成了本書第17版的修正。   本版次新增了迄2020年6月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學說論著,也調整了一些註解及論述方式及修正部分錯漏,另外也納入部分筆者覺得考相不錯的新見解,希望能以更完整的

內容為各位服務。   108年度的律師、司法官考試延續著前兩年的出題傾向,在民事法這一科中考了民法2題、民事訴訟法1題、民事法綜合題1題。以民事訴訟法的題目來說,分別考到了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舉證責任等,都是非常傳統的考點,嚴格來說題目並不難(甚或可說是簡單),代表考生想要獲得平均以上的高分的話,可能無法僅依賴概要性的講義或解題書的模組,而需要以完整的體系及較深入的理論作為答題基礎。   這一年來筆者的時間被各種事務壓縮得非常嚴重,諸多的目標僅能低度的進行甚或停擺,原地踏步的不安感也日益加重。雖然如此,仍不敢怠慢屬於筆者生活重心之一的這兩本小書,希望能持續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微的幫助,證明

我們步伐雖小,但還是有在努力往前走,並期許我們都能在未來某天遇見更好的自己。 喬律師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