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總部認定函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余雪明所指導 蕭名宏的 論網路借貸平臺適法性暨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之開放政策 (2019),提出營運總部認定函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借貸平臺、適法性研究、金融科技、開放政策、金融監理沙盒、純網路銀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向明恩所指導 洪任鋒的 僱用人責任再認識-由交易安全義務出發 (2019),提出因為有 僱用人責任、交易安全義務、僱傭關係、執行職務、衡平責任、內部求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運總部認定函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運總部認定函,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網路借貸平臺適法性暨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之開放政策

為了解決營運總部認定函的問題,作者蕭名宏 這樣論述:

資訊科技逐漸結合運用於金融服務,形成新興「金融科技產業」,並悄然改變著大眾消費模式。此革新在提供消費者更迅捷服務的同時,亦對傳統金融產業之續存提出科技世代新課題。以本論文環繞之網路借貸平臺為例,互聯網結合傳統銀行借貸業務,消費者僅需備妥文件即可在家透過網路完成借貸手續。惟另一方面,此亦造成傳統銀行業存放款業務量降低,觸動傳統金融業利益格局。此外,基於我國金融相關法規多採分業立法模式,造成金融科技產業提供新型態金融服務的同時,面臨既有法規無法直接適用,形成金融秩序維護之缺口。是故,本論文將針對網路借貸平臺營運模式,進行相關適法性研究,並就涉及違法部分提出修法建議。而我國政府為因應金融科技帶來之

衝擊,借鑑英國金融監理沙盒機制,於西元2017年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開放傳統金融產業與科技業、資訊業進行異業合作,進入金融監理沙盒實驗,併透過政府協助進行產業轉型,以落實傳統金融產業之保護。此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更積極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於2019年7月核發三張純網路銀行證照,逐步落實普惠金融目標。本論文將結合我國實務運作現況,研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進金融科技發展所作成之開放政策,及其核准試行之創新實驗案成效,並就其背後所彰顯之意義提出個人觀點。其次針對已取得核准之純網路銀行,研析其股東結構及優勢,以及相關金融法規修訂之情形。

僱用人責任再認識-由交易安全義務出發

為了解決營運總部認定函的問題,作者洪任鋒 這樣論述:

民事侵權責任中,立法者往往希望被害人的損害能盡量得到填補,然而不幸的是,直接侵權行為人不一定有能力填補其所造成的損害,導致被害人空有侵權行為之債權卻無法實現。觀諸現代社會生活,經濟實力較為堅實的僱主透過他人擴張事業版圖,並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不可避免的提高了社會生活中之危險,也因此僱用人責任的討論由然而生。蓋僱用人責任之運作受到歸責基礎的影響甚鉅,所以探究如何將責任歸咎於僱主,將成為僱用人責任首要之爭點。觀諸我國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僱用人責任,係採取過失責任之立法模式,將僱主所承擔的僱用人責任歸責於其選任、監督上的過失,因而帶有自己責任的色彩。本文擬從德國法上交易安全義務出發,探尋僱主的作

為義務以及注意義務,並透過交易安全義務來形塑僱用人責任的構成要件,尤其針對民法第188條第1項中之「僱傭關係」與「執行職務」二要件應如何解釋加以說明。雖然僱用人責任不應無止境的擴張,但背負著保護被害人的使命,故我國實務見解引入複雜、多種的判斷標準,衍生來的是這些標準在操作上是否有其困難甚或是有悖離歸責基礎之情況,這些問題均有待解決;而在過失要件上,實務及學說有朝向無過失責任發展的傾向,並且極端限縮民法第188條第2項衡平責任的適用,但從現有的法律規範以及處於交易安全義務之體系下,僱用人責任均無法與「過失」此一主觀要件脫鉤,且在此基礎上,衡平責任方能發揮其保護被害人的意義;最後,在僱主與受僱人間

之內部求償的討論,通說以及實務見解均透過「過失相抵」制度進行調整,而追本溯源,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內部分擔係出於「過失及原因力」的貢獻,在如此理解之下,應如何對其外部連帶責任和內部責任分擔進行認識,誠值吾人深思。就這些僱用人責任之相關問題,本文嘗試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