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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 羅正忠所指導 龔素燕的 地方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研究 (2021),提出牌照稅查詢系統202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稅、滯納金、管收、執行期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沈慈玉的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的重點而找出了 牌照稅查詢系統2021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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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牌照稅查詢系統202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地方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牌照稅查詢系統2021的問題,作者龔素燕 這樣論述:

鑑於國稅與地方稅劃分不均,地方財政長期困窘,地方稅徵起對地方整體發展更顯重要,稅款逾期繳納由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應先於國家而存在,居住遷徙自由受憲法保障,限制住居為執行方法之一,財政部不宜另為限制出境。稅法雖調降滯納金加徵率卻無總數額上限,而使用牌照稅執行件數占地方稅三分之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罰鍰規定,虛增欠稅,徒增稽徵成本,有修正必要。國情不同且易造成行政權之擴張,本研究不贊同草案真實切結義務倉促實施,倘若修法則暫不列入管收之事由,以免國人輕易觸法。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為了解決牌照稅查詢系統2021的問題,作者沈慈玉 這樣論述:

我國地方稅目中以「使用牌照稅」之裁罰案件佔居各案件中之首位,裁罰案件中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為由為大宗,其次即係因「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而被註銷牌照之案件,上述我國兩種案件,為前開法令主要的裁罰原因類型。案件中,行為人被查獲未完稅或經註銷牌照之載具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不僅要補足應納本稅外,行為人更應被裁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另,若業經註銷牌照已超過五年之案件行為人,除須補徵五年本稅外,還須繳納該五年法令所訂違規使用行為之罰鍰,前開裁罰規定,使得行為人不僅不願處理欠稅及違法車輛使用之問題,更增加納稅義務人與行政機關兩者間之對立,觀察上開法令規定及實務運行

結果,反而行政機關損失相關規定之稅收,也因稽核上之實務困難、資源浪費,也徒增更多的社會成本。 究其立法目的,國家公路主管行政機關乃為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而訂定法令,規範行為人所使用車輛需定期檢驗以滿足前開立法緣由,並非係為處罰人民而生。惟現行實務上操作,因法條裁罰相關法制設計不當,致使案件量龐大,行政機關承辦人員,由於資源有限資源,及上級機關要求迅速結案之壓力,人員更難以按「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應就個案審酌得裁罰之因素,亦難以實現正當法律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致使實務運行結果本末倒置,不僅難以達成原立法公益目的,更使得相關案件不減反增。 本論文研究結論,其一建請刪除「使用牌照稅法

」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規定,讓民眾更願意積極或配合行政機關完善車輛使用規範檢查及排除相關問題以維護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其二建請將「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進行修正,修正為12月1日至12月31日;或比照「綜合所得稅」徵收方式,隔年再行徵收,使國家在有限資源中可以順利達成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實務運作之經濟性。【關鍵詞】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 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