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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重複繳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民名師群寫的 2022稅務法規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四版) 和陳清秀的 稅法各論(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FlyGo鈦金商務卡 - 台新銀行也說明:... 辦卡進度 · 首刷禮查詢 · 申辦電子/行動帳單 · 繳納生活帳單 · 信用卡收單服務 ... 所得稅分期付款期金及其手續費、查核定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燃料費、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宜擁的 臺灣原住民族稅捐徵免法制 (2010),提出牌照稅重複繳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自治、條約、稅捐免除、稅捐徵收、稅捐、原住民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斯陽誠的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課稅問題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租稅法律主義、土地交易所得、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稅後所得、免稅所得的重點而找出了 牌照稅重複繳納的解答。

最後網站作業流程-使用牌照稅-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則補充:應攜帶重複繳納或溢繳稅款之收據正本與報廢、繳註銷牌照異動登記書及身分證、 ... 經查詢若有欠稅則辦理線上退稅抵欠,再印製退稅支票及抵繳證明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牌照稅重複繳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稅務法規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四版)

為了解決牌照稅重複繳納的問題,作者三民名師群 這樣論述:

  ★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31種稅務相關法規彙整!   ★財稅行政108-110年歷屆試題演練,掌握命題趨勢及條文!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包含108、109年普通考試/地方特考四等/地方特考五等/初等考試及110年初等考試/普通考試等相關試題。     【本書適用】   這本《稅務法規搶分小法典》適用於下列考試之財稅行政類科:   .初等考試/普通考試。   .四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稅務人員考

試(稅務特考)/原住民族特考。   .五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財稅行政類科簡介】   財稅行政類科主要工作是處理國家賦稅收入,與一般會計事務所不同,除了需要處理帳務會計,依分發單位不同,也會涉及到管理運用甚至是訂定稅率。每日主要業務是處理帳務,需要對數字有敏銳度。每年開缺名額多且穩定,錄取率更常是一般行政類科的2倍以上。普考、地方特考、稅務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原住民族特考都有財稅行政類科,一次準備,多次機會,何愁難以上榜。由於財稅行政要考著重大量繪圖跟圖形分析的財政學,若是四等還會遇到會計學,這些都是一般非商科背景考生較難以跨越的檻。咱們商科背

景的考生理應選擇具有主場優勢的類科,迴避不必要的紅海競爭,才符合孫子兵法「避實擊虛」的作戰策略。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之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稅務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匯集整理,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年年更新條文,隨時為讀者掌握最新修法趨勢,不用再怕念到舊法條,做到舊法題目。稅務法規所涉及的法規縱使再繁雜,只要擁有本書,就可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

+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稅務法規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8~110年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

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稅捐稽徵法(110.12.17修正公布)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重點說明如下:     (1)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

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     (2)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3)處罰合理化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就違反憑證義務案件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以下」;為有效遏

止逃漏稅,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4)切合實務需要   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修正前因政府機關

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2.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10.12.07修正發布)   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卻有少數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故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     3.證券交易稅條例(110.12.29修正公布)

  為提升我國股市流動性,106年4月26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自106年4月28日起1年內,證券商受託出賣之當沖現股減半課徵證券交易稅;為穩定股市交易動能,於107年4月27日修正延長實施上開減稅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當沖現股納入優惠稅率適用對象。110年修法後,自111年1月1日起3年內,當沖現股續按1.5‰稅率課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關注證券市場違約風險,加強宣導現股當沖投資風險及交易相關控管措施。     【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財稅行政上榜生:鄭慧英   國文:61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4分   財政學概要:63分   會計學概要:

72.5分   民法概要:64分   稅務法規概要:89分     三個月就上榜 成就輝煌人生   由於本身就讀財金系的關係,畢業後便從事於金融業務工作,但努力了三年之後還是嚮往一份穩定收入、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最好還享有公保的福利待遇,因此下定決定考取公職。     由於當時過於倉促,距離普考時間非常緊迫只剩三個多月,與其選擇當一年個全職考生來說,我不想中斷收入太久,所以這次抱著必上的決心、專心準備考試!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和英文】   選擇題基本上沒有很多時間做題目,都是靠以前的基礎,作文、公文則是完全靠李仁老師的公式和國考猜題方向,從小作文一向是我最弱的科目,沒想到最後卻

成了我的上榜關鍵。     【憲法和法學緒論】   因為選擇題的關係,所以就沒有特別花心思,再加上我的時間緊迫,所以只複習過一遍就開始做歷屆考古題,考前只挑重點看。     【民法概要和稅務法規概要】   除了背還是背,連吃飯洗澡時都在心裡默背好幾遍,老師給的民法題庫本也全部做過了一遍,上考場時才能體會:考試是在比誰忘得少,而不是誰讀得多。     【財政學概要】   對我來說是最難的一科,因為沒有個體經濟學的基礎,剛開始有些力不從心,後來發現歷屆考古題重複性質很高,所以就開始勤做考古題和幾個重點圖形,由於這科比較偏向理論性質,不像法條隨時都在更新,準備起來感覺比較有範圍性,理解之後就沒有想像

中那麼難了。     【會計學概要】   之前曾經學過,雖然大部分都忘光了,但經過老師一講就能稍微有些印象,厚厚的講義裡每一道題目我都做過,還複習了兩三遍以求速度越來越快,降低粗心算錯的機率,是非常講求快狠準的科目。     【考生上榜心得2】地方特考財稅行政上榜生:柯嘉宏   國文:57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62分   財政學概要:55分   會計學概要:66.5分   民法概要:72分   稅務法規概要:81分     民間金融業非興趣 考公職換取好生活   由於大學念財金系,在學時就在思考金融業未來出路,加上自己大四時在保險公司實習過,但覺得不管是銀行、保險或證券業都不是自己想要的工作

,經過一番思考後覺得稅務人員是一項具有挑戰性、專業性的工作,且對大學新鮮人來說起薪高、上班時間彈性、福利又好,且比較不會要假日加班,會有比較好的生活品質。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   最重要的就是作文,平時可以多看一些文章或書籍,公文的話要多看範例如何寫,且格式一定要記熟。     【法學知識與英文】   多寫考古題,有空就背一些英文單字來擴大自己的單字庫。     【會計學概要】   上課時要認真把觀念聽懂,會計是需要細心與耐心的科目,該背的會計科目一定要背,老師上課教的每個題目最好都能重複算幾次,直到自己下次看到類似題目都能輕鬆解出來為止,另外就是考古題一定要多做練習!  

  【財政學概要】   這科很注重邏輯觀念,如果有經濟學底子念起來會比較輕鬆,因為需要大量的繪圖跟圖形分析,且都是經濟學念到的基礎觀念。而重要的名詞解釋一定要背,每個圖形都要反覆練習畫好幾次直到自己的圖,可以畫的很漂亮為止。     【民法概要】   這科最主要的就是請求權依據,一定要熟記,且基本的條號一定要熟記,例如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79條的不當得利等等,其他較少用到的條號如果記不起來也沒關係,但內容一定要寫得出來,申論題我習慣用看的,看過之後就把課本蓋起來自己默背,不斷的反覆練習;而選擇題多做考古題真的幫助很大。     【稅務法規概要】   這科主要就是背,法條會時常更新要特

別注意。選擇題幾乎都跟考古題差不多,所以考古題也很重要;申論題的部分要把各個稅的主軸抓出來多加反覆練習去寫,且如果有修法時新舊法的差異就很容易成為當年的考題,所以要熟記新舊法的差異。     【總結】   其實各科最重要的準備方法就是勤能補拙,不會的題目就問老師問到會為止,另外要做一本自己看得懂的專屬筆記,筆記就是幫助自己回想常常做錯的題目要如何解決,也可以和其他同學一起交流互相幫忙,達到最大的經濟效益。   本書特色     由記帳士考照用書第一品牌「三民輔考」所推出的財稅行政專用法典!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稅務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別擔心!三民輔

考特別設計出一般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由三民輔考名師群根據財稅行政類科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彙整分為「稅捐稽徵相關法規、所得稅相關法規、財產稅相關法規、銷售稅相關法規、租稅收入劃分相關法規、其他重要法規」六大類共31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如再搭配本社出版的《稅務法規(概要/大意)》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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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期間:108年3月27日起至108年6月2日。(牌照稅3/27-5/2、房屋稅4/26-6/2、綜所稅5/1-6/2)
⬜️活動對象:本行網銀客戶且下載安裝土銀行動銀行APP及土地銀行行動密碼APP(需開通)之信用卡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含正附卡)。
⬜️活動內容:3/27-6/2期間以「土銀行動Pay信用卡」成功完成上述稅款掃碼繳納,每實體卡每一稅種送新臺幣100元回饋金。(每一稅種每實體卡限回饋一次,並限以「土銀行動Pay信用卡」繳納,牌照稅、房屋稅、綜所稅各限量前5,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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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
⬜️綜所稅
滿3000享3期0利率/10,000享6期0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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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單筆達1萬再加贈100元刷卡金(限量2300名)
🔺活動網址 https://pse.is/GWUAT

#第一銀行
⬜️活動期間:2019.3.27~2019.6.2
⬜️活動內容:以台灣Pay QR CODE掃碼支付使用本行信用卡繳納牌照稅/綜所稅/房屋稅,成功繳納一稅種,可獲50元刷卡金,每稅種每戶限回饋一次,最高可回饋150元,採限量回饋,各稅種限量名額如下表。
牌照稅(2019.3.27~2019.5.2) 1,000名
房屋稅(2019.4.26~2019.6.2) 1,000名
綜所稅(2019.5.1~2019.6.2) 4,000名

⬜️活動期間:2019.3.27~2019.6.2
⬜️活動內容:(1) 綁定送:2019.4.30前以iOS版「台灣行動支付APP」新下載JCB信用卡(須該實體卡過去從未綁定),送100元刷卡金(限量前10,000名)。此活動與「台灣行動支付APP JCB櫻花季首發雙重禮」之「新卡禮」活動合併計算,每實體卡限回饋乙次。(2) 繳稅送:活動期間以「台灣行動支付APP」成功完成牌照稅、房屋稅、綜所稅稅款繳納,並限以「綁定之JCB信用卡」繳納,每實體卡每一稅種送50元刷卡金。(每一稅種每實體卡限回饋一次,各限量前20,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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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住民族稅捐徵免法制

為了解決牌照稅重複繳納的問題,作者陳宜擁 這樣論述:

從國家與人民之關係而言,無論利益說或義務說,採取屬人主義或屬地主義,國家基於主權之行使,皆得對人民課稅。在重視依法行政之現代法治國家,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及租稅國家等原理原則,於今日之臺灣,幾乎已成為學界與實務之通說,被奉為圭臬。但是否放諸四海皆準,無可挑戰,本文採取懷疑的立場。本文一開始即從臺灣及美國等服從於國家主權下之原住民族,仍有不適用國家法律、不依法納稅之歷史事實,提出反證;另從臺灣原住民族最初擁有土地及其他天然資源權利之情形下,無須以稅捐為主要自治財政收入,及外來政權或國家亦捨棄對原住民族課徵稅捐,而改以掠奪其土地及其他天然資源俾取得更多之財政收入之歷史事實,益可得到佐證;甚至

以今日臺灣之司馬庫斯部落為例,亦透過觀光、合作社等事業之經營取得部落公共事務所需經費之滿足等,皆可說明於原住民族地區之課稅制度並不當然必要,而應屬開放之選項之一,由原住民族自行選擇最適合之制度。從前揭背景與理由,可發現原住民族之所以不納稅,並非與現行稅法中稅捐減免之理由相同,更基本之原因在於原住民族所擁有之主權或獨立固有之自治權,而與國家所屬之一般人民不同,該民族或其所屬之原住民,並無向外來統治者納稅之義務。於今日之臺灣,雖然形式上原住民族亦為中華民國之人民,似應適用相同之法律,並依法納稅;惟實質上原住民族仍擁有自我民族之獨立認同,依循非成文之原住民法,擁有部落等自治之組織;另一方面,國際法之

發展,如甫於98年4月22日透過制定公布「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其內國法化之兩公約,及聯合國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之「原住民族人權宣言」,亦將原住民族自決權視為原住民族最重要之基本人權。是以,重建或確認國家與原住民族間之關係,及建構適用不同於國家與一般人民間之法制,除兩岸關係外,乃為近年來臺灣法律體系最大之變革項目。然而其中最基礎之原住民族稅捐徵免法制,反而於民國71年1月1日臺灣省山地籍同胞徵免租稅原則廢止後,與曾為歷史上巨大爭議之原住民族應否依法納稅問題,隨之受到遺忘與忽略。本文之提出,即企圖喚醒稅法學界對此問題之記憶與重新認識,於國內法及國際法對於原住民

族法制重視與重建之時,重新檢視原住民族不依國家法律納稅之可能性及其正當化基礎,或比照一般地方自治團體、或重新建立原住民族稅捐徵免制度;以及各項制度具體實施時,於符合程序正義尤其尊重原住民族真實意願之前提下應循之一系列法制程序,例如透過國家與原住民族簽訂條約協定確定雙方關係,據以開展後續國家法制、原住民族自治法制之配合訂定、修正。就前揭論文主軸,配合前述研究方法,爰以下列子題為本論文主要研究大綱,餘如詳目:一、法制史研究—臺灣原住民族稅捐徵免制度之形成與發展。二、比較法研究—原住民族稅捐徵免制度之外國法制比較。三、理論基礎研究—建構原住民族豁免於國家稅捐之正當化基礎。四、實證法研究—透過實際案例

或立法例了解原住民族稅捐減免與自治課稅權保障之實質內容,包括:(一)原住民族固有權利之肯認;(二)原住民族稅捐減免及自治財政法制環境之建構。五、法制程序研究—原住民族稅捐豁免及自治課稅權保障之法制程序。

稅法各論(下)

為了解決牌照稅重複繳納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財產稅法、交易稅法、特別消費稅法以及關稅法等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本書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以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課稅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牌照稅重複繳納的問題,作者斯陽誠 這樣論述:

吾人深信良好的租稅制度有助於公共利益之增進,使現行民主政治得以落實,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否則即增加人民之租稅法上負擔,有違「租稅法律主義」。但由於目前租稅法律本身規定有欠細密、租稅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技術性質、稽徵程序複雜性與因修法程序繁瑣不及反應社會經濟繁雜多變情形,實務上稽徵機關為避免對於租稅法律或命令之抽象性獨自判斷而使稅務行政陷於雜亂無章、確保稅捐法規的統一公平的執行、減輕稅務人員以及稅務代理人的適用法令遭遇疑義之困難與工作負擔,並使稅捐

稽徵機關的行為具有預測可能性進而提高稅捐法規的安定性,解釋函令有存在的必要。惟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如涉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不得超越法律授權之外,逕行訂定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條款,否則即違反「法律安定性」原則,因為人民此時已經無法預測其財產權會受到何種範圍的侵犯。 有關土地交易所得部分, 國父遺教對於土地增值有漲價歸公等特殊規定,因此乃對土地增值單獨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所得稅,換言之土地增值稅乃成為所得稅之分離課稅。然現行實務營利事業出售土地,雖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依現行財政部之函釋規定其盈餘分配予股東時,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歸

課股東獲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租稅法是包含法律、會計與經濟的學科,租稅的課徵亦是三者之結合。吾人在解釋相關租稅法律、規章及釋函令時,應首先依其規範事項內容,加以分析其法律性質,進而探尋制定之泉源及其界限,且更應瞭解立法權對此等解釋函令之監督範圍,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究屬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或屬稅後所得,或屬免稅所得?若僅由法律、會計或經濟任何單一角度探究此一課稅問題,都可能有以偏概全之憾。 本研究欲透過實例及個案探討,以期達到法律、會計與經濟觀點的整合,來架構、分析以及解釋有關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