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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范光懿寫的 投標估價與數量計算(政府採購法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高得潤所指導 蔡豐懋的 論分包商之權益保障~以補貼政策之落實為例 (2012),提出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包商、公共工程、補貼政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張簡明杰的 論公共工程營建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2011),提出因為有 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營建物價、誠實信用原則、物價指數調整公式、公共工程委員會、雙階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投標估價與數量計算(政府採購法版)

為了解決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的問題,作者范光懿 這樣論述:

    全套引用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資料及改版之政府採購法。本書內容純以營造從業人員的角度討論,並以簡單的假設案例虛擬實境,及以精算的方式討論營造業界的數量計算及如何投標估價,讓學校學生及初學者有入門之道。

論分包商之權益保障~以補貼政策之落實為例

為了解決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的問題,作者蔡豐懋 這樣論述:

按公共工程施作過程中,政府為避免因營建材料及工資大幅上漲等情事變更事宜,影響已發包之工程進度,致採物價指數補貼款核發之手段,以確保公共政策之適時落實;又國家資源有限,故應予妥善分配,以避免不當之過度照顧;準此,核發物價指數補貼款之本質,既係在使承包商(或分包商)因物價大幅波動,致遭受預期外之虧損或利潤大幅減少時,得以物價指數補貼款填補其損失;則若承包商已將工程項目中,於締約後發生巨幅物價上漲部分,全部連工帶料發包予分包商施作,由分包商代其承擔物價劇烈變動之風險;於此情形,承包商就巨幅物價上漲部分既無受有物價上漲損害之餘地,卻額外可自業主取得物價指數補貼款之利益,顯有失公平;本文爰擬對目前補貼

政策實施之利弊得失加以探討,以期能對將來之補貼政策提出具體之改善建議,並藉此落實對「分包商」於公共工程中應有之權益保障。

論公共工程營建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為了解決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的問題,作者張簡明杰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際能源危機造成國內建材成本鉅幅漲跌,而國內的營造市場因此興起了物價調整的議題。因營建工程之投資金額龐大,履約期限長,承擔之風險高,常發生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導致物價有所波動,造成承攬廠商之成本提高,再加上長期缺乏一套公平合理的物價調整機制,致工程物價調整爭議事件不斷,甚且因無法承擔物價上漲之風險而倒閉無法完成工程。 工程承攬契約在承攬廠商得標或締結契約時,承攬總價即已確定,而承攬商依照施工排程或工程進度表於各施工階段購買材料時,往往與得標或締結契約時常距離有數月至數年之久,而期間的物價波動常使得原本約定的價金無法反應承攬廠商購料時之成本。在此情況下,承攬商進而向政府陳情甚至訴諸於法

院。故工程主管機關有鑑於問提之嚴重性,而陸續頒訂補償措施。 但補償措施制度不見得公平,再加上有些工程主管機關為便於工程執行而拒絕辦理物價補償。而承攬商將訴求訴諸法院時之需有其訴求依據,然請求權基礎為何,是政府所頒布之物價指數調整處理辦法或是政府採購法上之公平原則或是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實務上目前尚未有一致的見解。故本文將蒐集法院及實務上相關判決,針對物調辦法、承攬契約內明文不辦理物價調整、承攬人之請求權基礎等法律問題進行剖析,比較其優劣,並嘗試提出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