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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住宅火險 - 新安東京海上產險也說明:何謂臨時住宿費用? 承保建築物因承保事故發生致毀損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費用。 若為地震事故導致,每一事故之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政賢所指導 張欣潔的 純粹經濟價值減損之民法上救濟途徑──以「使他人房屋成凶宅致生貶值損害」之類型為中心 (2015),提出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凶宅、經濟價值減損、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所有權、契約責任、毀損、類推適用。

最後網站國泰產物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附加條款保險商品簡介則補充:富邦產險和信義房屋合作,獨家推出「租事平安住宅保障專案」,讓信義的客戶房東在出租的過程中,免費享有「特定」事故100萬房屋跌價補償保險金及最高5萬的清理費用保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純粹經濟價值減損之民法上救濟途徑──以「使他人房屋成凶宅致生貶值損害」之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的問題,作者張欣潔 這樣論述:

我國社會上因凶宅衍生民事訟爭之事件時有所聞,歷年來不但在實務方面累積有一定數量的裁判例,亦經多位學者發表相關評釋見解。而過去凶宅爭議絕大多數係源自以凶宅作為交易標的物之買賣契約關係,法學討論上對於其間涉及之「傳統爭點」(例如買受人得否以標的物係凶宅為由,向出賣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責任,或依意思表示錯誤規定撤銷其購屋之意思表示等)早已關注多時,學說與實務在多方見解交流後,甚至漸有取得共識之跡象;然觀察社會現況可知,凶宅紛爭在近年發展出新面貌──由「房屋因他人行為成凶宅致生價值減損」此基礎事實所構築的案例數量逐步攀升,其中則以「房屋所有人向促成凶宅事故之自殺行為人(之繼承人)請求賠償」

以及「房屋出租人就承租人、承租人之同居人或經允許用益租賃房屋之第三人之自殺行為,向承租人(之繼承人)請求賠償」等兩類情形最為常見。此種新興紛爭類型將探討核心從物之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責任移轉到損害賠償領域,須具體檢討、審酌的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內容,更是與既有討論所著重的買賣契約此種意定債之關係多有不同,為凶宅議題重新注入法學研究價值。本文即選擇以前揭所述之新型態凶宅爭議案件為研究對象,並將實務案例中最常見援引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432條、第433條等規範作為檢驗基礎,探討凶宅所有人/出租人於現行民法之一般侵權責任與租賃契約之契約責任架構下,針對房屋因成凶宅所生價值減損此項財產上

不利益尋得救濟之可能。又本文乃是以實務見解之整理與評釋作為論述起點,並於參酌我國相關期刊論著、學位論文等學說見解後提出綜合分析與本文觀點。具體擇要而言,本文將先對作為討論核心之「凶宅貶值損害」內涵予以檢視,並嘗試回歸觀察凶宅汙名所帶來各種負面效應,重新劃定所謂「經濟價值減損」概念的輪廓;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探討凶宅之經濟價值減損在現行法架構下經評價為「所有權侵害」或「毀損」之妥適性,俾以檢驗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民法第432條、第433條等作為凶宅損害救濟管道的可能。此外,在各該請求權基礎之其他構成要件中,針對重要且爭議程度甚高者(例如在侵權責任部分同為凶宅所有人求償關鍵之「侵權行為人主觀可責性

」要件),亦於相關章節中將學說與實務見解併行摘錄彙整,並提出本文看法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