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公司轉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獨資公司轉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公司節稅,看圖一點通(十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王志誠、葉錦鴻所指導 孫珮瑜的 有限合夥組織於創業投資事業的運用 (2020),提出獨資公司轉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有限合夥、彈性機制、創業投資事業。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江向才所指導 陳美惠的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立法緣起及其運用之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閉鎖性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獨資公司轉讓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獨資公司轉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獨資公司轉讓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有限合夥組織於創業投資事業的運用

為了解決獨資公司轉讓的問題,作者孫珮瑜 這樣論述:

2015年6月新增的有限合夥法,此係在美國法上發展已久之概念,其組成為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的一大特色,便是在於以當事人契約為中心成立之商業組織,具有高度的經營彈性,創業者可透過契約自行設計其組織架構而不必受限於組織法規限制,為企業開創另一種組織型態。惟有限合夥法規定通過後,適用上仍有疑義及規範不足之處。其相關優惠與一般商業組織無異,例如,我國稅法對於有限合夥事業仍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再加上合夥人自己需負擔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引起了稅負過重的疑慮。縱然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依有限合夥法成立的創業投資事業有條件式的採

「穿透式課稅原則」,創業者是否願意採行此項組織仍有待觀察。我國自1984年引進創業投資事業發展迄今,對科技事業之發展頗具成效。本文從創業投資事業的特性來介紹為何有限合夥適用於創業投資事業,並分析創業投資事業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下產生的問題,期待藉由了解產業需要以及美國法之運作,提供些許修法建議。

公司節稅,看圖一點通(十六版)

為了解決獨資公司轉讓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本書用最簡單的文字與具體表件,教您按合法程序節省公司稅額,減少因疏忽或錯誤,造成公司受罰或繳納原本不必繳納的稅!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立法緣起及其運用之探討

為了解決獨資公司轉讓的問題,作者陳美惠 這樣論述:

目前我國實務上常見的企業組織種類多為獨資、合夥商號、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選擇後,其家數也日益增加(迄今約3,300家)。此外,另有有限合夥之組織型態可供選擇。在眾多之企業組織型態中,股東間如何之合資關係,適合選擇何種型態,實應綜合考量諸多因素後審慎決定。2015年9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的施行,使得我國公司法規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類型一分為二,藉由閉鎖性公司專節的規定與設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公司法中對於「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規定的適用,閉鎖性公司在股東股份轉讓限制、出資型態、雙層或多層股權結構設計的特別股及公司債的發行等,都擴大企業自治的範疇

,以期有利新創事業公司與中小企業的經營。閉鎖性公司實施後,引起不少企業的重視,2015年9月修法前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是典型的資合組織,股權分散且所有經營分離,佔國內企業公司實際情形比例極低,因為在實務上,雖然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高達十幾萬家,其實絶大部份都是家族企業。迫使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閉鎖性公司在某一層面是人合性公司,在另一層面又是資合性公司,其設計顛覆了既有資合公司的基礎架構,更提供了企業過去無從想像的自治空間。但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仍有其不少的問題,尤其是以勞務或技術出資的股東,若在未履行其應完成股款繳足義務時,即股份之權利,法條上並未明確

規範如何處理,及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未來要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每股金額,如何歸為一律等。本研究以閉鎖性公司之立法背景出發,繼而介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差異比較,及如何運用閉鎖性公司在新創事業及家族企業傳承的實務案例,進而歸納幾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