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責任保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瑕疵擔保責任保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寫的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 和獅律師,熊律師的 民事債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軟體程式開發契約」等中約定「保固期間半年」也說明:於承攬契約中所約定的保固期間若是比「民法關於承攬所規定的瑕疵發見期間」 ... 的「保固責任」是否會等同於一般所稱的民法上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楊智守的 以他種給付消滅原定債務之契約比較研究 (2010),提出瑕疵擔保責任保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代物清償、新債清償、債之更改、諾成代物清償、代物清償預約、附停止條件代物清償、瑕疵擔保責任、保固、誠信原則、時效中斷、變價權、不完全債權、實質解釋規則、不當得利、預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管理學院 法律學系 林家祺、鍾秉正所指導 張鈞翔的 保固制度之法律研究-以政府工程採購為中心 (2009),提出因為有 保固、保固條款、保固期、保固保證金、政府工程採購、驗收、不良廠商、瑕疵擔保責任、獨立保固責任、分包商、保留款、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瑕疵擔保責任保固的解答。

最後網站房屋瑕疵擔保與保固則補充:保固責任 是指承攬人完成工作,由定作人驗收並受領後,承攬人並不解除其契約責任,仍負有「保固責任」。民法第498條第1項規定:「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瑕疵擔保責任保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保固的問題,作者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的採購契約範本,因為施行多年,不論是在政府或是民間的採購案,都被廣泛的使用。本所日前以實際爭議案例中法院判決的角度出發,針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進行整理,另為完備分析所有性質之政府採購契約,再就其餘「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進行分析整理。本書配合工程會所出版的「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一起閱讀,是對於採購契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或是在履約爭議十字路口的機構法人,絕對不可錯過的一本實務工具書!

瑕疵擔保責任保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90326 :如何跟仲介打交道2.0 -仲介說的話,能信嗎?]

03:50🔺討論的三個重要的面向:
1.物件瑕疵
2.價格資訊
3.交易安全

04:59🔺物件瑕疵:
可能會遇到的狀況是:帶看不誠實,有瑕疵不講或避重就輕

買家要注意:
1.出價前,要求看物況確認書簽約時作為附件
2.漏水保固、瑕疵物擔保責任
3.氯離子、輻射檢測
4.鄰居/管理員問情報

10:40🔺價格資訊:
可能會遇到的回覆與狀況是:
房東永遠不缺錢、永遠有人下過更高的斡旋
高報行情、屋主底價、銀行估價

買家當自強:
1.自己問3-5家銀行估價
2.調謄本並看懂它
3.口頭出價,看反應後再決定斡旋

13:13🔺交易安全:
可能會遇到的狀況是:仲介離職了卻還帶看、收斡旋拿了錢不見

買家自保:
1.出價前要求看產權調查
2.斡旋、要約、簽約一律約在仲介店頭
3.一定要用履保
------------------------------
想瞭解更多,關於自住買房的知識與經驗分享
歡迎參加我們舉辦的活動

☆分享會:

【分享】:
1.購買預售屋的注意事項
2.自住等增值案例
3.合法隔套注意事項
4.介紹線上課程:購屋實戰班

【報名連結】 house123online.com/YT/20200629

------------------------------------------
house123開始經營官方 Telegram !
我們會在上面發布最新的房地產訊息,以及活動通知!

不想錯過最新消息的你,趕快來訂閱喔!
house123 Telegram: https://t.me/house_123
(*Telegram 可於 手機的商店下載)
---------------------------------------------------
————————
聊聊好室系列:

☆如何跟仲介打交道1.0-小資族如何跟仲介打交道,買房省百萬!
https://youtu.be/EveZoPmX3Uw

☆第一間房子應該自住還是投資?有沒有更聰明的方式?
https://youtu.be/pwlrHYW6W7Y

☆買屋、租屋,哪個適合我?
https://youtu.be/EveZoPmX3Uw

☆預售屋、新成屋、中古屋 大PK!
https://youtu.be/s8zL6zDJze0

☆必看!掌握521技巧 幫你贏得房貸好條件!
https://youtu.be/IW13wrd7jfE

————————

瞭解更多關於house123:
🏡官網 ➳https://www.house123.com.tw/
🏡Facebook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House123tw/
🏡Line@ 官方Line ➳ID:@house123 (https://line.me/R/ti/p/%40house123)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以他種給付消滅原定債務之契約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保固的問題,作者楊智守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僅有第319條、第320條規定以他種給付消滅原定債務之契約,可分為代物清償、新債清償與學說所承認的債之更改,稱為主類型契約,其學說發展重心,就契約性質而言,以代物清償的契約性質為最多討論重點,仍有清償契約說與特殊債務變更契約說在發展中,但仍以要物有償契約說為多數見解;就成立要件而言,則以債之更改為主,因我國民法仿德國民法而未明定,但學說實務又參酌其他外國立法例而承認其存在,以致其要件與效力需賴學說與實務繼續形成;在契約效力,則屬新債清償為複雜,蓋以代物清償與債之更改均係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單一,未如新債清償同時併存新舊債之關係,且債務人雖因此承認舊債務,但債權人的權利行使自由更因而受到

限制,也因此要求債權人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行使新債權,以盡與處理自己事物為同一之注意義務程度,違反注意義務時,則賦予債務人有拒絕債權人請求履行舊債務之抗辯權。雖然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修正代物清償的即時履行,而發展出代物清償的次類型契約,其中,諾成代物清償之效力既需藉由契約解釋原則予以確定當事人約定之具體內容,在當事人有爭執時,究應類推適用代物清償或更改契約之規定,尚有爭議;代物清償預約則因深受日本學說判例影響,實質上係債權擔保性質,與代物清償以滿足債務為目的已然不同,此與附停止條件代物清償相同,如以擔保債權的角度理解當事人真意並適用法律,自有民法第873條之1第2項及第89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但無

法避免代物清償與擔保物權之性質不同,以及進行清算所形同的重複價值判斷的正當性與區別性存否等質疑。因而,本文認為代物清償次類型契約已無列入後續契約比較研究範圍之實益。先以締約主體、意思約定與履行給付三方面去探求代物清償、新債清償與債之更改之可識別特徵,可得結論如下:在以第三人為債權人所締結以他種給付消滅原定債務之契約,係債之更改契約;在當事人成立以他種給付消滅原定債務之契約時,舊債務並未因新債務之成立而消滅者,係新債清償契約;在當事人以現時提出他種給付並經債權人受領所成立之契約,則係代物清償契約。在區別債之更改與債務變更時,應以當事人之意思及變更債務之經濟目的意義互為原則與例外之交錯適用。例如:

當事人約定通常非契約要素之變更,則以債務變更為原則,僅當事人有特別以之為債之要素,而有更改意思時而成立債之更改為例外;反之,當事人所變更者係可認為新舊債務要素已有不同,則以認定為債之更改為原則,例外則以當事人係以債務同一性為變更之經濟目的,則成立債務變更。在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則以認為成立債務變更為原則,例外在有可認定當事人有明確之更改意思時始成立更改。因此,對於給付原因之變更與條件之附加或除去,在我國民法無債之更改之規定,宜原則認為此種約定僅為債務變更,除非可認為當事人有更改意思時,始得例外為更改契約之認定。再進行代物清償、新債清償與債之更改的契約效用比較,就瑕疵擔保責任適用落差的狀況:在代物

清償契約係學者所訾議最切者,但本於我國現在通說對瑕疵擔保責任的性質尚認為是一種附加於給付特定物的法定責任,則代物清償既係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現實提出「特定之他種給付」以消滅舊債務,適用民法第347條之規定,將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附加於所給付之特定物,並無不當,且代物清償具有獨特性,應得運用民法第347條但書的規定予以審查調適,並無必要遽予否認代物清償契約之有償性質;在新債清償契約,以不同於原債之關係所提出新債之關係,其瑕疵擔保責任若有落差之不利益,係債權人於訂立新債清償契約前所得認識,既仍予合意成立,此不利益自為債權人承受;在債之更改,因有準用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之程度,亦宜以民法第347條但書之

規定予以審查調適為當。就抗辯事由的延續可能性,以代物清償而言,除有票據法之規定得援引票據原因關係抗辯外,現物提出之代物清償應無所謂抗辯事由之延續;新債清償契約,通常在於原債務關係之抗辯於新債權中無法主張,因此於新債權中較易受償,是當事人成立新債清償即通常有期待此種利益,除有票據原因關係抗辯之援用外,其他情形應無舊債務抗辯事由再沿用於新債務之必要,第三人所成立之新債清償契約,亦因所負擔之新債務內容需與舊債務相容但不相同,是第三人亦無依民法第3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援用舊債務之抗辯事由;在債之更改時,新舊債務既不具同一性,舊債權

所存在的擔保權、保證債務、違約金及其他從屬性權利、舊債權的撤銷權及解除權都隨之消滅,學說所認為更改當事人可以用特約,將擔保舊債務的質權或抵押權利「移轉」至新債務,因我國並無類似日本民法第518條之規定而無法援用,僅在舊債務之擔保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或最高限額質權時,得依民法第881條之8、第899條之1第3項之規定,以讓與方式擔保新債務。但在債權人更替所成立之更改,債務人於新舊債權人及債務人訂立三面契約時,經當事人全體同意保留對於舊債權的抗辯權。又以上揭探討所得結論進行實務問題研析,在事實不明的契約識別問題:當事人無明確約定原定債務消滅,則應成立新債清償。權利人僅得在符合債務不履行之要件,主張不合

債之本旨之給付而請求損害賠償責任或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定債務。否則,應循保固責任之約定請求汽車製造商或經銷商修復。有明確約定以新債務取代舊債務,但無明確賦予新債務具有完全獨立之新的債之基礎者,成立債務變更契約較符合當事人意思,新舊債務性質同一,贈與人依民法§411對於贈與之物不瑕疵保責任,除非權利人得證明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否則不得主張負瑕疵擔保責任,僅得向第三人主張保固責任。有明確約定以新代舊,並賦予完全獨立新基礎,但無明確設定無因債權債務關係之合意者,無定性為無因契約之必要,該約定仍屬有因契約,成立債之更改。多數說認為新債務之履行得依民法§347,贈與人即應依該規定準用§354Ⅰ規

定,就新債務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權利人得依民法§364Ⅰ規定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有明確以完全獨立的新無因債權取代原定給付,約定成立之同時原定給付消滅者,成立代物清償。債務人之給付行為,性質上僅係無因債權之實現。依通說所採有償契約說,應依民法§347準用§354Ⅰ規定,就新債務之給付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同意由債務人於一星期後為他種給付為代替原定債務,原定債務則於一星期後提出給付之同時始消滅者:事先達成合意之性質,可解為固有意義的代物清償預約,於債務人提出他種給付之同時原定給付消滅,屬代物清償本約,債務人應瑕疵擔保責任與上述相同。在以和解與以他種給付消滅原定債務之契約歸類比較中,創設性和解:縱使當事人

所拋棄之權利消滅與代物清償相同,但債務人係以創設性和解契約約定對債權人負擔他項法律關係之給付或債務約束,與代物清償之即時履行(提出現物或無因債權)不同,二者相似但不同;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僅存當事人因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義務關係,與新債清償之新舊債務併存,顯有不同;和解之目的並非在消滅舊債務,而具有債務確定性質,且和解之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之消滅係法律明定之效果,但更改契約之舊債務消滅效果係因當事人約定所致,創設性和解之目的及效果均與債之更改不同。認定性和解: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和解。僅有認定效力,債權人固非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訴請債務人為給付,僅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

認定,和解前後之給付具有同一性,與代物清償之他種給付有不同;雖與新債清償所具有之承認舊債務之相同效力相同,但認定性和解契約所承認者,係原來而明確的法律關係,並無另成立其他法律關係,自無新舊債務併存之情形,與新債清償不同;和解前後之給付具有同一性,與債之更改顯然不同。在保固權利與買賣或承攬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權利併存時新債清償化倡議中,保固約定與瑕疵擔保責任,在期間、成立事由與責任內容均有不同,基於保固權利具有行使優先之實質性,保固權利與瑕疵擔保責任權利併存時,為避免因優先行使保固權利,導致瑕疵擔保責任權利消滅之情形發生,應認在二權利併存時,有新債清償化之必要性,但面臨保固權利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

具有以負擔新債務為清償舊債務方法之先後關係及在時效中斷的理由上,義務人負擔保固義務並不具有承認權利人瑕疵擔保責任權利存在之性質,在時效中斷的事由上有所欠缺之困難。就不完全債權的債之更改限制探討中,僅有請求力欠缺之類型值得討論,在時效完成之債權,其請求力之欠缺並不具強制、禁止之公益性格,是以之所為債之更改,舊債務既已消滅,債務人應不得再主張新債務無請求力而拒絕履行;民法§975係針對身分契約之履行,不在此討論之;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限制之利息債務,即最高法院91年台簡抗字第49號判例所限制之情形,惟債權人僅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無請求權,其他部分仍有請求權。但在新舊債務不同標的時,債權人對

於滾入原本 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則整體不可分之新債務之一部分為不完全債務,應依民法§111,視具體情形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約定,衡以誠信原則之斟酌及是否違反雙方當事人之目 的而定其效力;依調協或破產程序未受清償之債務,破產法§149前段,使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喪失請求權,並非出於強制、禁止之公益性格,僅係為使債務人在經濟上得有更生之機會,是債務人對該未能受償之債權成立債之更改,應無上揭判例意旨之適用;因履行道德上義務及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之不當得利返還債權均無上揭判例意旨之適用;城市地方房屋之超限租金,依土地法§97Ⅰ係強制規定,約定之租金超過該限制

,無請求權,具有強制、禁止之公益性格,債權人縱與債務人成立債之更改,但對於新債權中超過該限制之租金部分仍無請求權;在超逾繼承所得遺產之繼承債務,其債權請求力之欠缺並非出於強制、禁止之公益性格,繼承人如就遺產債務與債權人成立債之更改,無上揭判例意旨之適用,取得新完全債權,但例外於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視所成立之新債務在超逾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是否有影響其人格及發展之危險,以決定超逾繼承所得遺產範圍之新債權有無請求力,以貫徹保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之立法原則。至於當事人約定為不完全債權類型,債之關係本體效力並非不完全,則成立債之更改時,無特別約定將舊債務效力欠缺之「缺陷

」轉移至新債務,或新債務另成立不完全債務,則舊債務之不完全並不具有強制、禁止之公益性格,無適用上揭判例之必要。最後,在當事人意思不明時的解釋與推定,應分別以舊債務消滅意思是否明確、更改時新債務是否具有完全獨立的新基礎意思明確及清償的意思是否明確予以分別為新債清償契約之實質解釋、抗辯事由能否沿用及債權人應優先行使新債權或舊債權之推定。

民事債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保固的問題,作者獅律師,熊律師 這樣論述:

  因應近年出題趨勢的多樣性,本書收錄並改編多校法研所及歷年國考試題,在一題中融合多項考點,大量的綜合題型讓讀者不畏考題的變化。同時,考點爭議的分析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簡短並完整呈現各家見解,讓讀者無需花費大量時間自行閱讀整理。   1.幫你歸納:實務見解動態與各家學說思維,讓你一目瞭然。   2.教你分析:著重考題爭點整理與掌握答題關鍵,審閱題目不再看攏無。   3.帶你練筆:加強涵攝技巧的運用,讓答題富有生命力。  

保固制度之法律研究-以政府工程採購為中心

為了解決瑕疵擔保責任保固的問題,作者張鈞翔 這樣論述:

「保固」是生活中耳熟能詳的辭彙,但是現行法規中,只見保固之用語而未見保固之定義。這使得實務上對於保固的權利內涵產生模糊,進而衍生法律效果爭議。歸納學說上的類型,對照工程採購實務的契約約款,可知爭議應區分成「瑕疵擔保」責任與「獨立」保固責任兩種立場,本文以此作為類型化的基礎,加以探討。 瑕疵擔保責任類型之保固條款為保固制度的基礎,本文著重在關於民法承攬法律效果的論述與工程採購實務的結合,作為形塑「保固」制度的第一步。接下來,以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保固條款為主要對象,探索獨立保固責任保固條款的存在?本文提出兩項標準:一、是否違反強制規定;二、是否創設瑕疵擔保所無之事項?逐一就契

約範本保固條款與民法承攬瑕疵擔保責任之各面向比較分析後,歸納法律效果適用。期待本文在理論層次上,對於保固權利內涵爭議的釐清,能夠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