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特留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生前贈與特留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施正鋒的 民主政治制度的思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認識我國現行民法繼承篇「特留分」的相關規定。也說明:甲因念乙養育之恩,以遺囑贈與60萬元。 (一)問題:甲死亡時,其遺產應如何繼承,始合乎法律之規定?(爭點:生前特種贈與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生前贈與特留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洪怡萍的 房地合一稅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房地合一、量能課稅原則、公平原則、居住正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生前贈與特留分的解答。

最後網站《日常法律簡單講》為何遺產要有「特留分」?國家憑什麼干涉?則補充:要規避特留分的方法很多:生前贈與、保險或信託…懂法律就行… 其實,如前所述,歐陸法系有“特留分”、英美法系也賦予近親有“遺產酌給請求權”,世界各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生前贈與特留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生前贈與特留分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生前贈與特留分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民主政治制度的思考

為了解決生前贈與特留分的問題,作者施正鋒 這樣論述:

  由威權走向民主,是為了要確保人民的自由。匈牙利民族詩人裴多菲.山多爾的名言「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此刻聽來彌足珍貴。其實,除了本身存在固有的價值,自由同時也是達到其他更崇高目標的不可或缺條件,譬如每個人的自我實踐。在諸多基本自由當中,又以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及媒體自由,是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     本書從憲政改革、憲政體制、公投制度、政治整合、文化自治、罷免制度、代議政治等不同面向,探討、思考民主政治制度的現狀及展望。

房地合一稅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生前贈與特留分的問題,作者洪怡萍 這樣論述:

房地產做為國家經濟之領先指標,房市交易熱絡,會先反應在建材及原物料價格之上。因興建房屋時須要鋼筋、水泥及人力施作,故會帶來相關產業產業蓬勃發展及創造就業機會,購買房屋後會進行裝修、裝潢,並購置家具、家電,並須要向銀行貸款以購置房屋,房市交易帶來一連串經濟活動之後,即是房地交易之利得,應如何合理且合法的向納稅人徵收,以符合租稅之公平正義。我國長久以來,基於憲法第143條規定下,土地之漲價歸公,並按土地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屬於房屋之利得則課徵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然土地之公告現值偏離市價,另與房屋分離課稅,兩種不同稅基之課稅方式,使得納稅人得以操縱損益,而造成長久以來房地交易利得之稅負偏低,熱

錢不斷流入房地市場後,造成房價節節飇升。政府為打擊投機炒作,先於100年推行特銷稅,然特銷稅非針對投資利得課徵,因對短期之交易課徵,產生閉鎖效果,然此種課稅方式與量能課稅原則有違,容易使無所得仍須繳納大額之稅負,故於105年1月1日起開始推行房地合一稅,並同時停徵房地交易之特銷稅,以期符合課稅公平正義,防止投資客投機囤房,並能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政策,並於施行5年後,再次檢討現行稅制之缺失,於110年7月1日起推行房地合一2.0之政策,將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皆列入課稅範圍,以期能更符合課稅公平正義。然修正後之房地合一2.0是否就完全符合公平正義,本文藉由實務案例探討,透過稅法基本原

理、法令沿革、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財政部相關釋令,進行相關性研究,並對現行課稅制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使得房地合一之課徵能更符合政策意旨,達成量能課稅公平正義,希冀法律之規範能更合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