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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新安東京海上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單 - 城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也說明:保險期間. 台北市信義區東興路55號2樓. 追溯日. 自民國109年08月28日12時起至110年08月28日12時止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產品責任保險訴訟及理賠費用附加條款.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葉德輝所指導 凌惠珉的 保險法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義務探討-以告知義務為中心 (2018),提出產品責任險追溯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被保險人、要保人、保險人、告知義務、保險業務員。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班 陳麗娟所指導 葉志傑的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食品安全、產品責任保險、強制責任險、食品產業、消費者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產品責任險追溯日的解答。

最後網站正本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單則補充:保險期間:自民國111 年04 月12 日12 時起至民國112 年04 月12 日12 時止. 追溯日:民國111 年04 月12 日. 承保範圍. 保險金額(新台幣). 產品責任險.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產品責任險追溯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義務探討-以告知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產品責任險追溯日的問題,作者凌惠珉 這樣論述:

保險商品的根本是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又較為特殊,標的物為人的身體,用契約約定產生對價關係的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用,但生命無法用金額衡量,故人身保險為一定值保險,只有被保險人清楚了解自身狀況,此時被保險人據實告知便具有重要性,充分了解資訊後保險人才能準確的評估與計算其承保之後的風險與成本;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而理賠金額雙方認知不同,產生訴訟,而使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保險公司成本增加。在2008年金融海嘯風波後,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化,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的實質不對等,突顯我國在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上的欠缺,在2011年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為了加速平息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間產生的消費糾紛,政府輔導設立了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希望能縮短處理時間,解決紛爭。建議法條的修改以及實務面上之作法,以三個方向為主要出發點:一、在保險法的修正中,將被保險人同時納入保險法第64條。二、保險人需加強公司內部業務員教育訓練,特別為法令遵循,且依照各類險種,採取不同的核保準則。三、業務員須嚴格遵守業務員管理規則,禁止不當之招攬行為,並利用科技產品輔助,解決告知責任問題。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產品責任險追溯日的問題,作者葉志傑 這樣論述: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人民是國家建立之根本,糧食是人民賴以生存之根基,國家要富強,就必須確保國民之身體健康無虞。然而,食品危安事件卻層出不窮,不僅危及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也增加社會之困擾,更造成國家財政上之沉重負擔。  為解決食品危害民眾身體健康所衍生之後續經濟問題,我國衛生福利部曾於2007年5月2日以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該公告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規定而制定且具強制性質,本文即探討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是否有其必要性,結果認為其必要性理由有:(1)基於公共安全及確保消費者飲食權益;(2)侵權行為責任之轉

變;(3)任意保險並無強制力,保護難以周全。另基於防患未然理由,本文認為食品在產製及設計過程中應嚴格把關,並應經由公正且嚴格之認證機構定期與不定期檢驗,才能有效解決食品安全衛生問題。  在研究過程中發現,該公告僅強制規定食品業者投保最低之保險金額,並未考慮食品企業種類、規模及每一種食品暢銷程度,對消費者、食品業者皆有不公平現象,本文認為除了最低投保金額外,亦應衡量食品企業之銷售規模而另訂合理之保險金額,讓微型食品企業得以生存,並保護消費者之飲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