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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顏廷棟所指導 蕭宗銘的 現代金融市場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以適合性原則及說明義務為中心 (2021),提出產險考試日期202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適合性原則、說明義務、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李毓嵐所指導 黃正宗的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2021),提出因為有 保險史、金融史、戰後經濟史、戰後接收、金融管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產險考試日期202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產險考試日期202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現代金融市場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以適合性原則及說明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產險考試日期2022的問題,作者蕭宗銘 這樣論述:

金融消費者在面對金融服務業所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中,由於其經濟與資訊之嚴重不對稱,金融消費者往往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不瞭解,對自己本身的風險承受度亦不充分之認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便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對於金融服務業有所立法規範,並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監督管理之主管機關,促使金融服務業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及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並促使金融消費者充分瞭解其風險。而金融消費者,亦須如實具體告知說明予金融服務業其本身基本資料、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及過往投資經驗等各種資料,才

能使金融服務業能評估金融消費者之適合性。本文擬先釐清其中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對於彼此之間,應彼此說明告知之程度範圍為何以及金融服務業要如何妥適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洽當評估金融消費者之風險適合性,並分析實務與學說對於案件之處理方式,最後提出本文之觀點,以資參考。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為了解決產險考試日期2022的問題,作者黃正宗 這樣論述:

現代商業保險制度於19世紀中葉開港通商後引進臺灣,經日治時期長足發展,無論在業務規模或制度層面皆已奠定相當基礎。戰後,隨政權移轉,臺灣保險市場經歷制度轉換的過程,在1963年完成新體制的確立。本文廣泛蒐集多元史料,從(1)業務發展、(2)監理制度、(3)組織、資本及人事、(4)資金運用等四個觀察視角出發,儘可能重構臺灣保險市場在此「制度轉換期」的樣貌,除說明制度如何轉換外,也嘗試分析轉換過程中產生的問題與影響,並歸納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特徵,及保險業之於金融體系與總體經濟體系的關係。業務發展方面,產、壽險業的分歧是這段時間最明顯的特徵,戰前業務規模遠大於產險的壽險嚴重萎縮,並處於長期停滯,產險

業則伴隨總體經濟復甦與成長,在1958年便已接近戰前高峰。這背後是產、壽險契約性質差異、是否承擔政策責任,及市場競爭與否等多重因素產生的結果。組織、資本與人事方面,有四點值得注意。首先,市場形態由戰前的「民營且競爭」轉變1960年以前的「公營且寡占」;其次,保險業「分支機構」為主的組織型態在1950年後全數轉為「總公司」;其三,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除了讓市場型態重回民營且競爭外,也是戰後本國民間資本涉及全國性金融的開端;其四,戰後臺灣保險人才可歸納為外省籍、日治經驗、新生代三批,日治經驗的發展情況相對較差。監理制度方面,戰後保險法制體現「內地延長的再延長」路徑,由於中國保險法制本身的問題,這

次「再延長」呈現法律現代性及完備性的倒退,1963年《保險法》修正施行除改善上述問題外,也完成史上第一次「保險法制臺灣化」。資金運用方面,戰後保險業資金運用規模極小,未能充分發揮「重新分配資本」功能,要到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後才有顯著成長,但較之戰前,資金運用比率仍較低,法令限制及不成熟的資本市場,是形成上述特徵的主要原因。就保險業在戰後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處的位置而言,產險業大致與整體經濟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壽險業在保險市場開放前則顯得乏善可陳,尤其是無法有效發揮提供長期資金的產業特性與優勢,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助力有限。此外,本文也以保險市場為例,就延續與斷裂、穩定或發展,及產業史研究之重要

性等議題略紓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