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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 -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也說明:由此立法目的觀之,除為保障個體對個人資料的「人格權」外,其更強調對個人資料的「合法」、「合理」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以徹底落實任何個體對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范姜真媺所指導 林怡嫺的 自個人隱私權之保護檢討電子病歷之問題 (2018),提出病歷隱私權 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病歷、隱私權、資訊自主權、敏感性個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洪翠娥所指導 張文蘭的 論個資法實施後對病患隱私權保障之研究-以某大型醫院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隱私、個人資料、病歷外洩的重點而找出了 病歷隱私權 法規的解答。

最後網站相關法規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則補充:團隊醫療,創新價值,在地關懷~特色醫療:從醫院到社區的失智症全人照護,肌少症的綜合檢測設備開發與應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病歷隱私權 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病歷隱私權 法規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晶片身分證爭議,鍾佳濱促修戶籍法20171115】

內政部擬換發晶片身分證,引發隱私權高度爭議。立委鍾佳濱抨擊戶籍法充滿警察國家遺緒,應該檢討修法;如果身分證只是要確認身份,建議思考更穩定精確又對個人隱私權影響最小的方式,例如虹膜辨識系統。

鍾佳濱15日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指出,任何國家不管對本國人或外國人,在執行公務時需確認身份,我國戶籍法規定國民必須隨身攜帶身分證,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盤查人民要求出示身分證,這兩項規定結合,給人警察國家控制人民的印象,根本不合時宜。

最近內政部循每10年慣例編一大筆預算,要求人民換發身分證,外界聚焦於是否換發晶片身分證?晶片身分證會不會承載過多個人隱私資料,爭論不休。內政部回應晶片身分證內容與現行身分證差不多。

鍾佳濱質疑,現行健保卡就有儲存個人就醫、病歷資料,如果只是把紙本身分證資料放在晶片身分證內,為何還需要換晶片身分證?

鍾佳濱認為,戶籍法規定國民要提供照片製作身分證,但人的長相會變,傳統用照片來辨識身份不可靠,無法提供有效辨識,若採「生物特徵」辨識,DNA負載過多資訊,包括遺傳疾病因子、血緣關係、複製器官所需要的資訊,超過辨識身份所必要的資訊;指紋會留下痕跡,曝露行蹤紀錄,因此被質疑侵犯隱私權,但大家忽略了,照片也是生物特徵的一種,加上普及的監視器,更容易被掌握行蹤。

科技日新月異,手機解鎖從密碼、指紋發展到臉部辨識,當iphone X推出臉部辨識功能時,我們更應擔心的是生物特徵被大量收集掌握在單一機構中,其所衍生的資料保全和管理,才是數位時代需共同面對的課題。

鍾佳濱指出,相較於臉部辨識,虹膜只是臉部的局部特徵,比iphoneX臉部辨識對隱私影響還小,一定要近距離攝取,通常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才會被採集。虹膜具有終生不變特質,可應用在通關辨識,協尋失蹤人口。

對於身分證可否採用虹膜辨識?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涉及隱私權、國家安全及科技管制互動是否到位問題,說不定未來科技更進步,連身分證也可取消。

鍾佳濱強調,過去沒有照片的年代,無法提供照片辨識身份,現在隨著科技進步,也應檢討使用照片的規定,10幾年前誰能想像現在每台車會安裝行車紀錄器,未來說不定每個人的手機都有虹膜辨識功能。他要求內政部徹底檢討戶籍法不合時宜的規定,為何國民還要隨身攜帶身分證?如果只是為了確認身份,是否需要提供一種更穩定、精確、對個人隱私權益侵犯最小的身份辨識方式。

自個人隱私權之保護檢討電子病歷之問題

為了解決病歷隱私權 法規的問題,作者林怡嫺 這樣論述:

摘要隨著時代潮流快速變遷,科技的發展正以驚人的速度持續著,各種資料的儲存電子化、雲端化成為普遍的現象,自衛福部於2002年開始推定電子病歷之實施開始,電子病歷之運用在醫療領域的發展上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電子病歷的使用有助於提升醫療品質、減少重複治療、檢查之資源浪費等,擁有許多優點,但同時亦存在許多風險,如病歷資料揭露範圍擴大對病患資訊隱私權之危害、電子病歷系統及雲端資料庫儲存之安全顧慮等,有必要就現行法制與實務現況加以檢討。病歷具有高度私密性之特質,屬個資法第6條之敏感性個資,在憲法上受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689號所揭示資訊隱私權及憲法第22條之概括保障,其內涵為人民有決定是

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自主決定權。在法律上電子病歷則受個資法、醫療法、醫院個資管理辦法、電子病歷管理辦法、電子病歷作業要點之規範。查日本對於電子病歷之推動亦行之有年,雖目前無專門規範電子病歷之法律,但有個人情報保護法、醫療個資倫理指針、醫療資訊系統安全管理指針,對於處理醫療個資之業者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及管理醫療資訊系統之安全性措施,訂有基本規定及自律性行政指導方針,有助於解決醫療實務上利用病患個人資料所遇之隱私、個資保護問題。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觀我國電子病歷之利用,仍有規範不足之處,政府及立法機關應對電子病歷管理辦法等法規加以修正,並盡快通過

醫療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草案,並得參考日本之相關規定,使憲法上資訊隱私權之落實更加完整。

論個資法實施後對病患隱私權保障之研究-以某大型醫院為例

為了解決病歷隱私權 法規的問題,作者張文蘭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瞭解個資法實施後對病患隱私權的認知與態度,並比較不同立場屬性之醫病關係人員對於個資法所保障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情形。人類從出生到死亡的過程中,多多少少會進出各大醫院看診,在2012年10月1日「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後對醫病關係的個資隱私權是否受到保障等議題進行分析。本文從隱私權的概念出發,論述醫病關係領域中如何保護病人之個人資料。經由分析國內外文獻及醫學研究機構公開的相關資訊,以評判目前我國在醫病關係領域中對個人資料保護規範之優劣,並且藉由半結構式訪談,獲得受訪者對於其個人醫病資訊隱私的相關看法及意見,探究個資法實施後醫病關係的資料保護是否受到妥善保護,以保障病患之個人

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