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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介恒所指導 黃志興的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為例 (2019),提出發票重開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法之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實體法請求權、實質之法律上原因說、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稅捐稽徵法第28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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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發票重開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為例

為了解決發票重開期限的問題,作者黃志興 這樣論述:

退稅事件於我國為稅務案件之一大爭議類型,本研究探討退稅應有之法律本質及適用,俾有助於爭議問題之解決。  由於退稅案件之實務見解甚多,學者對此亦有不少討論見解,加以外國法(德國及美國)相較我國,針對退稅事件具有較完整之規範,故本論文即以實務見解、學說見解與比較法為三大論述重點。 稅捐稽徵法第28條性質為公法之返還請求權於稅法上之特別條文,屬實體法性質,故其並不具備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及機關職權撤銷之性質,須先以其他途徑除去原行政處分後,始得主張第28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2條為機關職權規範,納稅義務人無主觀公權利。而第128條行政程序重新進行雖為主觀公權利性質,惟要件嚴格。故於解釋

論及立法論上應放寬相關要件,以利納稅義務人重啟程序。或可參考外國立法例,修改第35條復查提起期間,放寬撤銷核課處分之期限。 行政救濟後,基於總額主義,納稅義務人應不得請求退稅。惟若前行政救濟程序並未實質審查或審理者,除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主張第28條外,訴願及行政訴訟後,納稅義務人應直接向行政法院請求退稅。 又納稅義務人主張第28條遭稅捐稽徵機關駁回後,現行法之救濟程序相當紛亂,為簡化行政救濟途徑,並提高對納稅義務人之保障,宜將駁回決定解為行政處分,一概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