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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 及 內線交易之 禁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程國寫的 證券交易法爭點整理(7版) 和黃程國,里昂的 證券交易法題型破解(1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證券交易法爭點整理 - MoMo購物也說明:Q.09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取得」、「賣出」及「買進」之行為應如何認定?其歸入權利益應如何計算?又,何人為行使主體? 6-49. Q.10禁止內線交易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張麗卿、楊書成所指導 吳麗珠的 內線交易行為主體及相關實務判決之研究 (2021),提出短線交易 及 內線交易之 禁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行為主體、消息受領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傅嘉鈴的 證券交易法之實質所有規範——以申報義務與戒絕交易為對象 (2019),提出因為有 實質所有、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內部人持股申報、大量持股申報、短線交易、內線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短線交易 及 內線交易之 禁止的解答。

最後網站上櫃興櫃公司內線交易暨內部人股權則補充:上櫃興櫃公司內線交易暨內部人股權-相關法令及應行注意事項. CONTENS 目錄 ... 處分罰鍰,或因短線交易被行使歸入權。 ... 之適用,及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兼任禁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短線交易 及 內線交易之 禁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交易法爭點整理(7版)

為了解決短線交易 及 內線交易之 禁止的問題,作者黃程國 這樣論述:

  看不出來考點在哪嗎?就算看出考點也不知道要寫什麼內容嗎?別擔心,《爭點整理》系列揉合學者重要文章及實務見解,從答題視角出發重新呈現爭點,讓您考試無往不利!     「證交法就初次接觸的讀者而言,應該是入門門檻較高且具有技術性立法的一科,再加上主管機關對於證券市場頒布「多如牛毛」般的相關子法和行政函令,想要全盤瞭解,確實是一大困難,因此準備證交法考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證交法的脈絡中,一一點出爭點,透過爭點整理,層層剝開證交法的問題,深入淺出瞭解爭點。本書盡可能將證交法爭點網羅並予以白話方式說明,讓考生瞭解爭點的問題核心,並瞭解實務及學者論點所在,理解後反芻於答題上,以達最高投資報酬率的

學習及複習。」

內線交易行為主體及相關實務判決之研究

為了解決短線交易 及 內線交易之 禁止的問題,作者吳麗珠 這樣論述:

具特定身分之人,獲悉足以影響股價之重要消息後為有價證券之交易,一般稱之為內線交易(insider trading)內線交易影響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損害投資人之信心,故禁止內線交易已成為國際趨勢,各國莫不立法加以禁止。我國證券交易法為反映此一趨勢,於1988 年參仿美國立法例於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明文予以禁止。內線交易是特定身分之犯罪,惟有具備特定身分者,始克成罪,故本文以研究內線交易之主體為主軸,因我國係參仿美國法制制定內線交易,自應就美國禁止內線交易之相關法源依據及理論演進有所探討,並輔以美國案例作說明。其次探討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內線交易之行為主體之各款規範,

並就學說及實務見解歧異處作比較說明,歸納其爭議點,接著探討內線交易行為應負之相關法律責任,另就爭議點較多之部分,例如: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消息受領人之範圍及內線交易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如何計算等爭議,提出我國司法判決,加以解析其缺失之處,末就現行證券交易法有關行為主體規範不完備之處,嘗試提出個人粗淺之修法建議意見,希冀對我國內線交易法制發展,有所助益。

證券交易法題型破解(12版)

為了解決短線交易 及 內線交易之 禁止的問題,作者黃程國,里昂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精選並收錄會計師、檢事官及高考考題,非律師司法官考生亦可使用   2.大量附隨例題,一網打盡相同爭點,練習效果加倍   3.分析解構鉅細靡遺,作答前先掌握題目關鍵字   4.旁徵博引的豐富答題參考,建構完整的證券交易法體系  

證券交易法之實質所有規範——以申報義務與戒絕交易為對象

為了解決短線交易 及 內線交易之 禁止的問題,作者傅嘉鈴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3項可以被稱為證交法中之實質所有規範,其規定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之持股應包括於內部人之股份中。探究此規範,又可區分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身分關係而認定者(擬制型態)以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實際證明利用關係者(支配型態)。本文建議針對「擬制型態」修法增訂內部人舉反證推翻之設計,針對「支配型態」則建議參考比較法,改以享有表決權或投資決定權與否為判斷。此外,針對本條之定位,本文認為首先應肯認展現於「持股超過10%股東」身分之計算層面。除了第22條之2第3項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規範外,第25條內部人持股申報以及第43條之1第1項大量持股申報、第157條短線交易以及

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規範皆有運用第22條之2第3項之實質所有概念。在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與內部人持股申報規範中,本文建議此實質所有規範之股份範圍應修訂以「直接或間接享有金錢利益」為判斷標準,亦即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應申報其具有金錢利益之持股。在大量持股申報制度中,與內部人持股申報不同之處在於其著重於對公司經營權之潛在影響,故在持股超過10%股東應申報之持股範圍,將不同於內部人持股申報之標準。本文認為,仍應採取以「享有表決權或投資決定權」為判斷,亦即持股超過10%股東應申報之持股範圍除自己及共同持有人之持股外,尚需包含其享有表決權或投資決定權之股份。在短線交易制度中,應採以「直接或間接享有金錢

利益」為實質所有之判斷標準,亦即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自己持股不得短線交易外,其等亦不得利用具有金錢利益之股份為短線交易,否則由內部人負返還責任。此外,針對短線交易利益如何計算及利益如何返還,原則應由具主體身分之人負返還之責,且利益計算基礎為合計其本身即實質所有股份之買賣而配對計算。在內線交易制度中,亦應採以「直接或間接享有金錢利益」為實質所有之判斷標準,蓋內線交易、短線交易、內部人持股申報為環環相扣之制度,採取相同標準方為合理。亦即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等人之自己股票不得為內線交易外,其等亦不得以其所能享有金錢利益之股份為內線交易,否則由內部人負相關責任。此外,關於損害賠償,原則上應由內部人

就本身及其實質所有人之持股為計算基礎。惟,在多個內部人互具實質所有關係之情況下,現行法下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似乎稍有不公,故本文建議明定此種情況應使多人負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