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陳治宇的 法學緒論(高普考‧三、四等特考‧升等考‧地方特考‧一般警察‧鐵路‧司法 ‧農田水利署考試‧各類相關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債權憑證的作用 - 柯南阿信的歡樂窩也說明:既已經判決 · 可見也是經二審確定的 · 較無規避空間,只要對方在時效內申請 · 是可以依法追討的 · 已經過期的判決或債權憑證,仍可以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只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吳俊毅所指導 陳仙宜的 刑事扣押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2021),提出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扣押、沒收、追徵、刑事假扣押、刑事保全證據、強制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鄭淵仲的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地方稅、行政執行、強制執行、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票據債款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之時效- 月旦知識庫則補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民法一三七Ⅲ)。是故票據之短期時效,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刑事扣押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作者陳仙宜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究之目的係就目前我國刑事扣押制度於實務上運作所產生之問題提出解決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上之扣押制度,原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然為因應大統混油案、頂新摻偽假油案,而增訂了保全追徵執行之扣押,規範保全追徵執行之目的、要件、執行標的、執行方式,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告於判決確定前處分或移轉財產所有權,造成國家機關於判決確定後,無從沒收其犯罪不法所得,被害人亦無從就被告犯罪所得中請求損害賠償。為期能提出最佳的解決方式,本文亦介紹國外現行的規定,藉由分析比較外國與我國的制度,就我國制度不足之處,找出替代方案。扣押既屬強制處分之一種,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自應受到憲法的規範,並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的要求,是以,為保全追徵執行之扣押標的,亦應符合上開要求,而畢竟此為新的制度,於實務運作上,仍顯有不足,為達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及保障扣押標的之相對人之債權人權益,相對人的債權人如為抵押權人,應有較國家追徵所得優先受償之權利,在此情形下,如何兼顧兩者之利益,本文亦有探討。最後就我國刑事扣押制度提出檢討與建議。

法學緒論(高普考‧三、四等特考‧升等考‧地方特考‧一般警察‧鐵路‧司法 ‧農田水利署考試‧各類相關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作者陳治宇 這樣論述:

  新法+新題必考範圍全新攻略!   搶新!搶鮮!~納入重要修正公布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111.6.22   著作權法111.5.4、111.6.15   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110.12.8   刑法111.1.12、111.1.28、111.2.18   刑事訴訟法111.2.18   法院組織法110.12.8、111.2.18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111.6.22(112.8.15施行)     ◎直擊考點,完全命中   囊括各類科法學緒論之考試範圍,萬無遺漏。     ◎專業專精,品質保

證   新法新修,題目合乎時宜,時事重點一本掌握。     ◎必考演練,高效學習   題隨文走、即學演練,厚植應考實力。   本書特色     ◆內容安插「考題觀摩」及「重要條文」,使考生實力大躍進。   ◆論列「觀念補充」及「法學教室」,幫助考生延伸性學習。   ◆完整蒐羅歷屆試題,精選分至各章;並以QRCode提供最新之111年高普考試題觀摩,完全掌握命題趨勢。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確定判決強制執行時效的問題,作者鄭淵仲 這樣論述:

地方稅收入各地政府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直接由各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中以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主要稅目。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將歲入預算的重責大任歸給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因此各地政府莫不致力於稅收的極大化。但地方稅大都為底冊稅,土地增值稅則為機會稅,欲靠稅務員的努力而提高稅收的空間不大,故欠稅清理即變得相對重要,而欠稅執行即為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的重要一環,亦是徵起欠稅的最有效手段。 但欠稅的執行,往往伴隨著對於人民財產的侵害,尤其是對義務人動產及不動產的查封拍賣,更是常常會造成義

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及義務人與執行機關即行政執行署間的利害衝突。雖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租稅收入乃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祉所必須的必要之惡,但另一方面,人民的財產權亦受憲法第15條的明文保障。因此,當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有不服之處,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提起復查,對於復查仍不服其決定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當欠稅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時,若執行有違法之虞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若有不當之處,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有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述救濟程序,均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依法可提起訴願及訴訟之權能。 本文將基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立基下,配合作者實務上的核課及執行經驗,深入的探討實務上義務人在地方稅領域上,若遭遇稅捐機關的不當核課、不當移送、執行名義不合法或是對於行政執行署的不當執行時,甚或對於分配表之分配金額不服時,義務人所採取的相對應救濟措施,是否合理,抑或有改進的空間,學說上又有何建議。最後本文將藉由上述的研究,提出目前法令不足或矛盾之處,提出個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