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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猷龍所指導 歐陽文皇的 金融機構退場法制之研究 (2008),提出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機構、接管、清理、金融重建基金、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存款保險、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立即糾正措施。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應用統計學研究所 黃登源所指導 余貴珠的 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異常之案例分析與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公司間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權結構、充分揭露、公平揭露、完全揭露、全額交額股、管理股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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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暗流之人民幣不一般!

為了解決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的問題,作者陳文正 這樣論述:

  人類文明漫長的發展過程,人們常說有如「歷史的長河」。這麼說來,如果說歷史是一條河,那麼,貨幣就是河底下那股洶湧的暗流了。然而,不可諱言地,大多時候歷史是在緩慢的進程中,悄悄地變化著,特別是在貨幣暗流的演進。   話說「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這是三國演義一開場,第一回的第一句話,由此畫龍點睛的說出了人類歷史洪流的必然趨勢。「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唐宋元明的貨幣高度發達的朝代,貨幣暗流遍佈全球;之後清朝的由盛轉衰,國際貨幣金融史上,英鎊的黃金本位制與中國的白銀本位制曾經雙峰並峙;這時候,歐洲各國群雄並起,又演變成英鎊、美元雙雄爭霸;之後美元霸

權趁勢崛起,而如今信用本位制虛幻的美元也稱霸了70年之久,資本的流動(美元暗流)已經成為全球化唯一致命的弱點。它自己創造貨幣,更甚的是它自己又創造信用,美元信用貨幣成為致命的武器。從此,毀滅性的貨幣暗流危機蠢蠢欲動,不由得讓人捏把冷汗。   中國貨幣暗流不一般!對此,中國政府決定內練筋骨皮、外練一口氣,加快推進人民幣的全球化。人民幣國際化的戰略也愈發清晰地表露在台面上,並且逐漸顯露出成功的跡象了。

金融機構退場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的問題,作者歐陽文皇 這樣論述:

摘要金融是國家發展的血脈,金融機構更有為數甚多的存款債權人,倘金融機構有不能支付之情形,其所造成之連鎖性影響將甚為深遠。民國90年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通過後,主管機關即依照條例規定,陸續派員接管56家淨值為負數之金融機構,並使之順利退出市場,金融重建基金對穩定我國金融秩序確有不可磨滅之功勞。又為加強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及履行保險責任,存款保險條例於民國96年1月從26條修訂增加至52條。而銀行法亦於民國97年12月修正,增訂立即糾正措施,建立以資本適足率為指標之財務標準,賦予主管機關得以提早令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之依據,並修訂金融機構退場之接管及清理等相關條文,更落實對金融秩序之維護

。本論文針對金融機構退場,就銀行法及農業金融法機制、金融重建基金機制、存款保險機制等三大方面提出說明,並從法令規定及制度運作上探討,對於法令不明確或實務運作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加以檢討分析,且提出若干結論與建議,希冀能使金融機構退場法制更為完善。本論文係以金融機構退場法制為研究對象,共分6章:第一章為緒論,先略述本論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及研究架構,並在此一基礎之下,依序建構出本論文之研究內容與方向。第二章為金融機構退場之法令依據,本章係從我國金融法規,諸如: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金融機構合併法、破產法等規定,說明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之法令依

據,並就銀行法適用範圍之金融機構及農業金融法、存款保險條例對退場法令之運作提出探討。第三章為金融機構之接管及清理,本章係從我國接管及清理之機制說明接管及清理之意義與目的、法律性質及程序等,再進一步分析其中所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並就金融機構債務清理法案之訂定、清理人之指派、存款保險應賠付利息、清理債權之分配順序是否於法規中加以明定等問題提出討論。第四章為金融重建基金與金融機構之退場,本章係從我國金融重建基金成立背景及依據、性質與組織、設置期間及處理程序、財源與運用、運作方式與整體流程作一說明,並就金融重建基金對金融機構淨值是否成為負數或虧損是否逾資本三分之一之認定,有無須扣減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可分

5年認列出售不良債權之損失、金融重建基金之專款可否墊借予存保公司、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對不法人員民事求償事件及其授信案件之標售、對不法人員收回求償款項之分配、投資人所加發之退休資遣補償金、農會信用部讓與銀行時對內部融資之處理、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之賠付、理事及經理人無過失責任之規定、次順位金融債券持有人請求提前償還及抵銷,與金融機構減資時對次順位金融債券持有人之清償等問題加以探究。第五章為存款保險與金融機構之退場,本章係討論存款保險功能及理賠範圍、存款保險資金之來源及運用,與存款保險責任之履行等相關法律問題,並敘及日本預金保險法、韓國存款人保障法及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法之有關規定,且就存保公司組織

之調整、存款保險採強制申請許可制、對政府機關存款之歸戶、員工退休資遣撫卹金及非法人團體存款之保障、外幣存款應納入要保範圍、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保險,應另設獨立之農漁會存款保險機構保障、對未符合抵銷適狀之債務,建議於取得存款人之同意後以存款淨額賠付,或於條文內訂定特別抵銷或扣抵等相關機制,與存保條例第28條第2項但書有系統性風險之虞,其事實要件須謹慎認定或於條例中訂明等問題提出檢討。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章係綜合前述各章節之內容,就本文所論述之相關問題提出看法以總結全文。

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異常之案例分析與研究

為了解決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的問題,作者余貴珠 這樣論述:

摘 要 論文題目: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異常之案例分析與研究 校(院)系所組別:應用統計研究所 研究生:余貴珠 指導教授:黃登源博士 論文頁數:129 關鍵詞:公司間交叉持股、金字塔股權結構、充分揭露、公平揭露、完全揭露、全額交割股、管理股票。 論文摘要內容: 本研究旨在探討財務異常公司的經營狀況,在以往的文献研究中僅著重在財務性指標之異常作為預警,反觀台灣近幾次企業財務風暴顯示的資訊,財務比率異常的現象不足以涵蓋全貎。除了財務比率變數影響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績效

外,更要深入分析股權結構、監理機制及監理能力影響企業經營的重要因素。 當企業發生經營困難之初,可能會有一些徵兆,顯示企業缺乏健全的公司監理能力來規範公司大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董事長兼任)、董事會組成及高階經理人的行為。從這公司監理制度能力的缺失,公司本身經營能力受影響減弱競爭優勢,甚至牽連到公司員工、往來金融機構,更擴及到投資者與債權人權益。所以投資者與債權人應著重考量公司整個企業集團的股權結構、監理機制及監理能力所呈現的特性與所隱含的風險。 本次研究採用資料分析方法有: 一、正常營運與財務異常公司的29個財務比率、14個股權結構

及5個董事會組成。經取eta值大於0.1後,有18個財務比率、8個股權結構及4個董事會組成。二、將eta值大於0.1的三項變數標準化。三、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了解標準化後三項變數平均數顯著差異情形。四、主成份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將18個財務比率精簡為10個財務比率的描述,並產生新的五個因素命名。五、典型相關(Canonical Correlation Analysis),了解股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之間結構形態。六、logistic迴歸模型,探討8個股權結構、4個董事會組成、18個財務比率在Logistic迴歸分析中正常公司

與財務異常公司,依照誤判率與正確率差異情形與實際公開市場資訊作比較,是否此研究模型能有效分析,並同步掌握市場的公開資訊。期望本研究能提供投資者與債權人正面積極有效率的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