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股價、配息、目標價等股票新聞資訊

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宣宏寫的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健身中心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也說明:... 退費規定可類推適用現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尚無短期 ...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8. 為什麼要有這個範本? 此契約範本是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林思宏的 補習班補習服務之法律問題研究 (2015),提出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補習服務契約、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所指導 吳麗如的 虛實整合下商業模式之法律挑戰-以運動場館業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虛實整合商業模式、運動健身俱樂部、禮券、不實廣告、個人資料蒐集的重點而找出了 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商品(服務)禮劵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協商 ...則補充:1.本草案係參照17種商品禮券規定加以綜整擬定,就現行各類禮券規定,除李委員所舉2類禮券有涉及退費時不得加收費用之規定外,其餘商品禮券尚無此類規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為了解決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的問題,作者陳宣宏 這樣論述:

  從民生用品到會員合約   從國內消費到海外刷卡   消費關係萬花筒,遇到問題不用驚   老派貓給你擺平消費糾紛的21招   (附錄提供相關書狀、消費糾紛調解、訴訟祕訣) 聯名推薦   杜怡靜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向明恩副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陳顗安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珮琦律師(廣華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君瑋律師(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曾學立律師(崇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秉信主治醫師(國軍花蓮總醫院身心醫學科)      賴鴻毅醫師(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家庭醫學科)

    吳聰佑藥師(高雄醫學大學)   陳嘉謦(「花嘴廚房」餐廳烘培主廚)        蘇泉仲(Sidebar執行總監)   蔡博尉(駐澳資深軟體工程師)         Henry(信用卡點數哩程頂尖玩家)     賴鴻毅醫師:看完這本書,我發現,原來法律跟人體一樣是活的!   杜怡靜教授:消保法重要觀念融入生動有趣的小故事,並加入新興消費問題,完整呈現,是一本實用好書。  

補習班補習服務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的問題,作者林思宏 這樣論述:

補習服務產業在台灣之發展相當蓬勃,而補習服務需求也隨之大幅增加,因此補習服務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時有所聞。本文擬以補習服務契約為基礎,研究相關之法律問題;文中所稱之補習服務係指「短期補習班服務」、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這兩種補習服務類型為本文所討論之範圍。補習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之間訂有補習服務契約,當消費糾紛產生時,補習服務契約將有助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文中經探討委任、僱傭及承攬三種契約之特質,認本文所稱之補習服務契約係接近委任性質,委任規定應得適用本文所稱之補習服務契約。再者,將消費者保護法進行整理和說明,提出幾項比較重要且和本文相關的條文和規定。進一步針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所擬之「短

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討論這兩種定型化契約的內涵及實務運作型態,以及其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的相關規定。另外,蒐羅補習服務相關之法院實務判決,分析其主要之類型,將其分成七種主題:保證班課程、教師不當管教、設備安全性、廣告不實、收費與退費、解除契約、惡性倒閉。並從這些法院實務判決中,歸納整理出重要的見解及結論。本文最後,綜合前開章節之重點及筆者實務經驗做出結論,針對「短期補習班服務」、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提出修法沿革之說明及建議之修法內容,以供讀者參考。

虛實整合下商業模式之法律挑戰-以運動場館業為例

為了解決禮券定型化契約退費的問題,作者吳麗如 這樣論述:

傳統電子商務交易類型,依交易主體間關係可分為B2B、B2C、C2B、C2C等,O2O(Online to Offline、Offline to Online )是由B2C、C2B所延伸出來的新興電子商務模式,自美國折價券網站Groupon崛起之後,開始廣泛受到討論。其興起代表了實體服務業與虛擬銷售之間關聯性的大幅提升,在未來的服務業環境中,實體商店與網路虛擬通路的合作模式將日益重要,透過新興科技的應用,提供跨產業、場域的服務功能,O2O模式不但打通線上、線下通路,發展上有異業結合,多元化商品、服務結合之趨勢,因此,過去基於虛擬網路交易與實體交易之差異性所為相關法規、命令之修正,是否足以規範O

2O模式下之交易關係,為本文研究動機。 本文以運動場館業下的運動健身俱樂部為討論對象,運動健身俱樂部與消費者間之交易關係,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記載事項」、「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本文從運動健身俱樂部招募會員、收費方式,以及行銷方式所涉及之法律爭議,區分為預付商品(服務)、不實廣告,以及個人資料搜集加以討論現行規範之適用問題,並進而檢視於O2O模式下所面對法律挑戰,以期對於規範不足之處提出建議,亦對於O2O模式下應遵循規範提供企業經營者參考。